曾得。
體但順舊住。
更不新生。
然昔期願不萎歇故不名舍戒。
故知順舊邊同。
不舍異也。
【章】唯在于初自餘(雲雲)此明表業得舍緣。
以前文自可解。
文雲。
初念名得。
第二念中即名為舍。
雖有相續。
不名發無表之表(雲雲)故今文中非無表因者。
即是明舍緣也。
诠要抄舉或說雲。
問。
于表舍相舍緣有何異哉。
答。
上總明舍相。
是以非無表因為緣由。
由述表舍緣也(雲雲)今雲。
此說甚可玩矣。
【章】非無表因。
問。
如上已言。
第二念言亦有大小乘别。
則為無表之因表亦無有二意欤。
如何。
答。
自有二意。
若小乘戒無表之因。
乞戒動發思初念得表。
是即無表之因。
第二念已去非無表因之表。
又若大乘以請戒慈愍故第二周了初念為得表時。
為無表因。
此第二念已去為非無表因。
故非無表因之言亦有二意也。
【章】謂對比丘(雲雲)報恩吼中舉南山戒疏說曰。
南山等依準多論。
若無比丘。
對白衣沙彌成舍。
今章約有比丘之時故。
雲對比丘(雲雲)基辨雲。
出家五衆共對比丘作法舍是根本實義。
出家五衆之戒。
初受戒時對比丘而得故。
如多論說。
約由王命及病緣等急事不得對比丘故。
今章由根本實義之說也。
【章】互跪作法(雲雲)一本作跪。
此為是也。
起棄語言者。
注戒本曰。
佛言。
若有比丘。
不樂梵行。
聽舍戒還家。
複欲出家。
于佛法中修梵行者。
應度出家得受大戒(乃至)若言。
我舍佛舍法舍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
是名舍戒也(雲雲)戒疏二上(三十四紙)具明舍法(更考)增一經雲。
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
後更受戒得成羅漢。
自今舍戒聽齊七反。
若過非法(寄歸傳四。
二十紙。
雲。
天竺伐撤呵利。
七出家。
七還俗。
大莊嚴論亦明七反出家)
【章】犯根本罪者(雲雲)論要抄曰。
光雲。
犯根本罪。
根本前四重也。
非後四重。
三乘共門故(雲雲)基辨雲。
此釋不爾。
今明苾刍等五衆五緣舍之中第二也。
故此根本罪言應雲局淫盜殺妄。
非三乘共門故唯明前四。
【章】若起上纏犯根本罪。
上纏者。
加行根本後起三時無慚愧者。
根本罪者。
瑜伽全文無本字。
但雲毀犯四種他勝處法。
然今章文雲根本罪。
顯業抄中釋雲。
犯根本罪者。
後四重也。
此文明以後四重名根本罪。
而唐本章。
前四重名為根本。
後四重名随順(雲雲)西大之徒執釋雲。
根本罪言有二義。
一約三乘共門。
二約大乘不共門。
初為前四重。
次雲後四重(雲雲)今雲。
此西大義不是也。
此瑜伽文後四重義顯然。
以殺盜淫妄攝随順中故。
唐本章亦誤也。
違文始終故。
今謂。
此根本罪言是後四重。
今章主會意。
無簡前後。
但以重罪令會。
顯小乘非實義。
大乘盡理。
故小乘戒亦上纏失。
中下不失。
【章】即便舍戒。
或雲。
此有二義。
一雲别舍義(太賢)随所犯支失戒律儀。
二雲總括義(章主)上纏犯一戒。
餘戒随舍故(雲雲)今雲。
上纏無慚愧為本故。
無慚愧犯餘戒亦舍。
【章】見是功德诠要。
光雲。
行惡具是功德。
可謂是邪見也。
今論文意。
非雲邪見。
但于行惡事思有德有功已(雲雲)今雲。
不爾。
無慚愧則必邪見起。
如唯識論中。
【章】非暫現行即名棄舍。
菩薩地全文雲。
非諸菩薩暫一現行他勝處法。
便舍菩薩淨戒律儀。
如諸苾刍。
犯他勝法。
即便棄舍别解脫戒(雲雲)倫記中景師雲。
此論文說上纏失。
中下不失。
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纏随一現前暫一犯時即便舍戒。
又言上品纏犯即舍。
即破薩婆多三品纏犯皆不舍戒。
十輪經中雲犯不舍。
據中下纏犯。
正量部譏薩婆多部雲。
汝雲猛重不舍戒者。
增長苾刍犯重因緣。
亦汝部中犯重者多。
故作此判。
薩婆多人語正量部雲。
汝宗立犯重即舍戒者。
令諸犯者于自己身生無戒想。
即便數犯。
因是廣作不善諸業(雲雲)又雲。
三藏雲。
準菩薩地。
犯罪舍要上品心犯方失上品心。
無慚愧故。
此聲聞戒中但犯即失。
不論上中下心。
皆越教故。
皆犯性罪故(雲雲)。
【章】然不共住(雲雲)此文正會小乘義。
令同大乘義。
不共住者。
舊雲。
波羅夷。
此雲不共住。
又雲極惡又雲棄也。
就此波羅夷。
翻名古今釋合有四家。
一别者唐三藏說。
倫記十上曰。
三藏雲。
梵語正波羅阇以迦。
此雲他勝處法。
若犯此戒者。
他所勝(雲雲)應音廣釋雲。
波羅阇以迦。
此雲他勝。
謂。
破戒煩惱為他勝于善法。
舊雲波羅夷。
義言無餘(倫記曰。
聲聞戒中若犯四重于現身中。
不可悔名無餘犯。
雲雲)若犯此戒。
永棄清衆故。
雲無餘也(雲雲)俱舍光記(十五)曰。
梵雲波羅夷。
此雲他勝。
善法名自。
惡法名他。
若善勝惡法。
名為自勝。
若惡法勝善。
名為他勝。
故犯重人名為他勝(雲雲)太賢古迹曰。
波羅夷者。
此雲他勝處。
善自惡他。
惡法所勝。
故戒持犯所依名處(雲雲)二者南山事抄中引西方曰。
波羅夷者。
譬如斬人頭不可複起。
若犯此法不複成此比丘故也(雲雲)同戒疏曰。
言不共住者。
治損名也。
四分律曰。
雲何名不共住。
有二共住。
同一羯磨。
同一說戒。
不得于是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
栖玩記曰。
律抄中雲。
翻波羅夷為不共住。
此是錯(雲雲)又曰。
大乘中無不共住。
大乘無此。
治罰罪故(雲雲)三者薩婆多論二曰。
波羅夷者名堕不如意處。
如二人共鬥。
一勝一負。
如二人共鬥。
一勝一負。
比丘受戒欲出生死。
與四魔共戰。
若犯此戒則堕歲處(雲雲)十誦律一亦雲。
波羅夷名堕不如(雲雲)四者栖玩記曰。
梵波羅夷。
此雲犯勝處。
此是其罪所招之果。
即無間獄名他勝處。
是最劣處。
為他所勝。
舉處皆勝。
獨立此名(雲雲)基辨今評雲。
第一家中以三藏說為根本義。
應音尤助本義。
光記(并)古迹。
雖以舊譯梵名。
至釋義由本義。
今家須依此第一家。
又第二家中。
以斬頭喻釋。
與應音無餘義相同。
引四分律釋不共住。
舉治損重示無餘犯。
與斬頭意大同。
又栖玩中翻雲不共住為錯。
恐示非敵對正翻欤。
若為義翻。
則全非錯。
栖玩所言可謂粗釋。
又言大乘中無不共住無此治罰罪。
守千不委瑜伽文故設如是釋。
菩薩地中出家菩薩儀同聲聞。
以聲聞戒及學處為屍羅莊嚴故。
聲聞治罰法即出家菩薩為所學處。
故為盡理。
雖有瑜伽中說于菩薩犯戒道中無無餘犯文。
此是示菩薩戒舍而還受。
非言用聲聞治罰法也。
雖菩薩戒。
若不還受。
則無餘犯。
無慚愧故。
應音釋無餘犯當此義矣。
非大乘中無不共住。
倫記釋雲。
菩薩戒中起貪煩惱。
或不犯。
若利益有情貪。
不犯菩薩戒。
為自利益。
即犯菩薩戒。
若瞋煩惱。
為自為他。
并能犯戒。
故雲無無餘犯(雲雲)今雲。
非無無餘犯。
非非無無餘犯故。
如守千不可作決定說。
又第三家中雖翻名異。
以勝負喻示堕負處。
即是他勝處法。
義全無相違。
又第四家中以地獄果釋他勝處。
雖非如以因釋。
非無道理。
由上來說義自應知。
章文雲。
非失戒義者。
其實雖非無上纏犯即無餘犯之義。
且約中下纏犯有還受義。
作如是義。
縱雖上纏犯忽改悔生慚愧。
則轉中下纏還受自成。
【章】如多羅樹(雲雲)西域記雲。
南印度建那補羅國。
不遠有多羅樹林。
三十餘裡。
其葉長廣。
其色光潤。
諸國書寫。
莫不采用(雲雲)應音雲。
案西域記雲。
其樹形如梭榈。
高者七八十尺。
果熟則赤。
如大石榴。
人多食之。
東印度界其樹最多(雲雲)吼主曰。
具多與多羅樹不同。
名義集及華嚴音雷同為一。
具多此翻岸形亦非也。
此雲葉樹。
其有差别。
具見惠琳音義第十(十四紙)又具多有三類。
具見酉陽雜俎前集第十八。
多羅樹西域記十一(十一左)。
【章】四種比丘經雲。
一者畢竟到道(婆沙六十六雲。
準陀經中亦作是說。
沙門有四。
一者勝道沙門。
雲雲。
瑜伽二十九。
十六紙亦同)二示道(婆沙六十六亦同。
瑜伽二十九雲說道)三受道(婆伽雲命道伽雲活道)四污道(婆沙同。
伽雲壞道)俱舍十五說四種比丘(一名想。
二自稱。
三乞。
四破惡。
瑜伽亦同)。
【章】俱舍雲勝道(雲雲)本是婆沙六十六之說。
神泰釋雲。
佛名善逝。
道最勝故(總三乘學無學名勝道)又伽二十九雲。
學無學名勝道。
以無漏道滅見修惑故。
【章】二者示道(倫記中基雲。
佛在世佛菩薩及聲聞衆名說道。
佛滅後聲聞衆名雲說道。
令正法不滅故)。
【章】新雲命道(倫記中基雲。
以道活命名活道。
準婆沙如來獨覺名勝道。
無學聲聞名說道。
一切有學名為命道。
泰雲。
持戒異生。
惠命存活故名活道。
婆沙雲。
諸善法生長聖惠命根。
名治非死。
故名活道。
文瑜伽二十九同)
【章】四者污道(基雲。
戒為正道根本。
今破戒故名壞道。
泰雲。
犯戒異生。
犯三學中初根本戒。
難克惠命。
故名壞道。
準婆沙。
諸犯戒補特迦羅。
多行惡法。
乃至實非梵行。
自稱梵行。
名為壞道。
瑜伽雲。
諸邪行者名污道。
又婆沙六十六雲。
污道沙門者。
謂。
莫喝迦苾刍。
喜盜他财物等是也。
雲雲。
)
【章】犯四重者。
(雲雲)
【章】準觀文意(雲雲)下釋經意。
此中有二。
初寄問釋。
次正決答。
準觀文意者。
意言準既雲如焦種。
如多羅樹等。
雲一向失戒則應解意。
又準但雲污道。
雲一向不失應解意。
然俱雲不解我意(已下決答)。
【章】大方等陀羅尼經有四卷。
北涼法衆譯。
【章】就四分律(雲雲)此文六句。
以小乘亦有不舍義。
證大乘中下不舍義。
小乘犯重不舍。
三纏不失。
與大乘中下犯不失。
義雖稍有異。
乍聞犯重不舍。
言陳無差故。
今舉為助證已。
诠要抄中雲就四分下會同律論。
可謂通漫。
又續後抄曰。
問。
四分薩婆多犯重三纏俱不失。
何引之會同大乘耶。
答。
師雲。
解第二三纏俱失義故引之。
又以大乘眼見之時。
四分薩婆多等雲不失者中品也(雲雲)故引之同會也(已上續後)今雲。
此文六句設二釋。
會十輪經中第一釋未文。
即證犯重不舍也。
何雲解第二三纏俱失義故引之耶。
科文雜亂故。
續後釋可言謬釋。
或雲。
四分薩婆多并三纏不失。
今對三纏俱失義引之。
以證中下不失(雲雲)今雲。
此亦科文錯亂故不是。
又問。
何故不舉餘律。
但舉四分律耶。
答。
于四律中。
但此四分立犯重不舍義故。
今舉此律同。
薩婆多等五句。
示同根本部立。
四分律是法藏部攝。
自薩婆多部出化地部。
自化地部出法藏部故。
今舉根本部立不共住非失戒義令同。
助大乘義。
問。
何故舉四分律為即證耶。
答。
根本薩婆多立不共住。
非失戒義。
先已舉了。
今但舉律。
失戒不失戒之論。
是律中所判故。
聽聞抄中。
聞。
上既會不共住。
何再會之耶。
答。
第二師執不共住即失戒。
然四分多論犯重不舍計也。
彼既雲不共住。
即知不共住非失戒義會之也(雲雲)今雲。
此亦科文混亂。
不可用之說也。
【章】五十三雲(雲雲)續後抄曰。
五十三出比丘舍緣。
唯雲犯重舍。
不分别三纏故也。
此師任文取意也。
若第一師意者。
五十三文不分别故爾也。
若雲實事者。
如菩薩。
唯上纏應失也(雲雲)又雲。
第二師意同太賢意也。
謂。
菩薩戒應有三品不同。
比丘三纏俱應失也(雲雲)今雲。
此釋實可也。
然雲同太賢意。
未可也。
應雲。
太賢由此義。
此章傳唐三藏口說之本書故。
太賢海外人。
少分從三藏而禀人故。
本末相亂故。
此言未可也。
【章】非諸菩薩(雲雲)基辨雲。
古來以章所舉二釋别釋此文。
第一師意為短讀。
第二師意為長讀。
此疏意。
然疏中但雖雲長讀。
不雲短讀故。
必不分長短。
但長讀二師意自應差别。
謂。
第二師意。
則菩薩上纏失戒。
中下不失。
苾刍三纏俱失。
大小不同。
彼此對簡。
故雲非如(雲雲)又第一師意。
則諸菩薩言含出家菩薩。
此出家菩薩以苾刍等五衆為形居。
複含自菩薩眼見苾刍得舍義。
是故次所言諸苾刍等言。
小乘三纏俱失之苾刍。
今所論苾刍戒中下不失之義。
菩薩形居苾刍戒。
即是自大乘眼見。
則苾刍戒悉是中下不失也。
簡非小乘等所論苾刍戒三品不失義。
今雲非如也。
若作如是解則長讀二師意自作差别暫一現行等者。
崆峒記曰非一暫行翻上三義。
非一翻初數現。
暫行翻二(深生愛見是功德)暫即不數但行不愛(雲雲)此西大相傳雲大三句義。
今雲。
強立名目用是。
卻有煩智之憂。
末代機根下劣。
心不可立無益名目焉。
【章】即便棄舍别解脫戒。
問。
見今文。
于苾刍雲别解脫戒。
于菩薩戒雲淨戒律儀。
若爾。
别解脫戒名。
于菩薩戒不唱之欤。
如何。
答。
于菩薩戒亦名波羅提木叉。
此翻别解脫。
如梵網經說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
亦說有十重波羅提木叉。
是菩薩别解脫戒。
故于菩薩戒亦應有别解脫之名也。
問。
答爾。
何故此菩薩地中。
于菩薩戒名淨戒律儀。
不雲别解脫戒。
于聲聞地中及菩薩戒中示苾刍戒。
必但雲别解脫戒耶答。
以本業璎珞經說十重檢梵網經。
此經所說十重禁戒但說菩薩三聚淨戒中初攝律儀戒。
不說後二聚戒。
璎珞經攝衆生戒。
是所謂慈悲喜舍化。
攝善法戒。
所謂八萬四千法門。
攝律儀戒。
所謂十波羅夷(雲雲)而示說受戒作法以十波羅夷。
别别為問答受故。
是故别解脫。
于十重别别受。
棄舍解脫惡故。
是準聲聞乘戒别别說戒相。
解脫諸惡故。
名菩薩波羅提木叉等也。
問。
何故本業璎珞經如是說。
梵網經亦說菩薩波羅提木叉。
不同瑜伽耶。
答。
本業璎珞經及梵網經。
于三聚戒中但說初律儀戒。
不說後二聚戒受法。
及犯不犯别故。
若受後二聚。
則必是通受。
無别别受義故。
于初律儀亦以七衆一切别解脫通受得故。
三聚戒皆通受。
非别别受得故。
于瑜伽中不說菩薩别解脫。
但說安住淨戒律儀也。
問。
何故瑜伽中。
于初律儀中。
以一切戒通受得耶。
答。
如瑜伽說。
此菩薩地顯示一切菩薩藏中略票廣釋諸門攝故。
具說一切菩薩學道及學道果一切種教。
實依處故(雲雲)是即瑜伽論盡一切菩薩藏說之證。
又如本業經。
如彼說。
我今在此樹下。
為十四億人。
說住前信想菩薩初受戒法(雲雲)亦如梵網經。
如彼說。
至閻浮提菩提樹下。
為此地上一切衆生凡夫癡闇人。
說本盧舍那佛心地中。
初發心中常所誦一戒光明(雲雲)由此等說。
當知本業梵網二經說。
說菩薩戒一分。
即三聚淨戒中初律儀戒之一分。
若理釋則此一分即十無盡戒。
一切佛大乘戒。
故以十波羅夷盡一切菩薩戒。
是大乘通理。
若教釋則本業梵網二經為人各說。
故一分教示。
又瑜伽菩薩地所說。
盡一切菩薩戒之教理故。
于初律儀戒盡出家在家二分律儀。
為形居故。
受戒作法亦通受。
非各各别解脫。
複示後二聚戒受法。
及犯不犯。
是必通受。
不可别受是故菩薩戒雲安住淨戒律儀。
不雲别解。
于苾刍戒但名别解脫戒也。
大乘法苑義林章師子吼鈔卷二十一(終)
于時明治二十八年十二月閣筆于京都僑寓日宗末資照善日氤騰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