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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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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言我睡始經食頃。

    沙門曰:奇哉!于一食之頃,而見多年之事。

    以是義故,據覺論夢,夢裡長時,便則不實;據夢論覺,覺時食頃,亦則為虛。

    若覺夢據情論,即長短各論各謂為實,一向不融;若覺夢據理論,即長短相攝,長時是短,短時是長,而不妨長短相别。

    若以一心望彼,則長短俱無,本來平等一心也。

    正以心體平等,非長非短故。

    心性所起長短之相,即無長短之實故得相攝。

    若此長時自有長體,短時自有短體,非是一心起作者,即不得長短相攝。

    又雖同一心為體,若長時則全用一心而作,短時即減少許心作者,亦不得長短相攝。

    正以一心全體複作短時,全體複作長時,故得相攝也。

    是故聖人依平等義故,即不見三世時節長短之相;依緣起義故,即知短時長時體融相攝。

    又複聖人善知緣起之法,唯虛無實,悉是心作。

    是心作故,用心想彼七日以為一劫。

    但以一切法,本來皆從心作,故一劫之相,随心即成;七日之相,随心即謝。

    演短既爾,促長亦然。

    若凡夫之輩,于此緣起法上妄執為實,是故不知長短相攝,亦不能演短促長也。

    此明第四事用相攝之相竟。

     境界大小,唯心所作。

    時劫長短,亦唯心所作。

    所謂一切唯心造也。

    然諸凡惑,夢時固是迷心,不夢時亦是妄心。

    由其迷妄,故夢時則執長時為實,不夢時又執短時為實。

    據理而言,所起長短之相,本無長短之實,皆由心作。

    且皆由心性全體而作,不增不減。

    是故夢時之長,即是覺時之短;覺時之短,即是夢時之長。

    可知本來平等,何有時節長短之異。

    即依緣起義,不妨說長說短,實則體融相攝。

    惟聖人善知緣起無實,悉是心作,故想彼七日以為一劫,則一劫之相即成,七日之相即謝。

    演短如此,促長亦然。

    成謝随心,融攝無礙。

    凡夫則不然。

    妄執緣起,以為實事。

    是故理為相隐,自生障隔。

    而反謂本不相融,誠可悲矣。

    上來皆大師巧施方便,于現前事相上,善為點醒。

    令凡夫當下了得一切唯心之旨。

    其發揮圓融無礙法界法門,可謂罄無不盡。

    末句,總結第四科。

     (巳)五,明治惑受報不同之義。

    分三。

    (午)初,正明。

    二,釋疑。

    三,破執。

    初中二。

    (未)初,明治惑不同。

    二,明受報不同。

    今初。

     次明第五治惑受報同異所由。

    問曰:如來之藏,既具一切世法出世法種子之性,及果報性。

    若衆生修對治道,熏彼對治種子性,分分成對治種子事用時,何故彼先所有惑染種子事,即分分滅也?即能治所治種子,皆依性起,即應不可一成一壞。

    答曰:法界法爾,所治之法為能治之所滅也。

    問曰:所治之事,既為能治之事所滅者,所治之性,亦應為能治之性所滅。

    答曰:不然。

    如上已說,事法有成有敗,故此生彼滅。

    性義無始并具,又複體融無二,故不可一滅一存也。

    是故衆生未修治道之前,雙有能治所治之性。

    但所治染法之性,依熏起用;能治淨法之性,未有熏力,故無用也。

    若修治道之後,亦并具能治所治之性。

    但能治之性,依熏力故,分分起于淨用;所治之性,無所熏力,被對治故,染用分分損減。

    是故經言:“但治其病,而不除法。

    ”法者,法界法爾,即是能治所治之性。

    病即是所治之事。

     上數科文,發明理事無礙、事事無礙之旨,是約性德,以顯藏體圓融。

    今第五科,則明修因得果種種不同,而不礙共以一心為體,是約修德,以顯藏體圓融也。

     “治惑”者,修因也。

    “受報”者,得果也。

    惑分理、事。

    事惑即是十惡,理惑即見思塵沙無明。

    謂之惑者,惑亂人心之意。

    治者,如修十善以對治十惡,事治事也;修空假中三觀,對治見思塵沙無明,理治理也。

    受報者,十善破十惡,得人天果;空觀破見思,得二乘果;假觀破塵沙,得菩薩果;中觀破無明,證佛果也。

    “同異”者,衆生無量,所治之惑,有理事不同,所受之報,有凡聖差别,此之謂異。

    若同修十善,同修三觀,即同受人天二乘菩薩佛果,此之謂同。

    “所由”者明其所以也。

    “對治道”即十善三觀等。

    問意謂心體本具之十善等性,因修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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