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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回 張振武赴京伏法 黎宋卿通電辨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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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彼前勞,未忍悉行誅罰,安此反側,複未稍事牽連,遂緻日前兩電,詞多含蓄,迹似虛誣,又何怪諸公義憤之填胸,而責言之交耳也?伏思元洪素乏豐功,忝竊高位,愛民心切,馭将才疏,武漢蠢動,全楚騷然,商民流離,市廛雕敝,損失财産,幾逾巨萬,養癰成患,責在藐躬,亡羊補牢,泣将何及?洪罪一也;洪與振武,相從患難,共守孤城,推食解衣,情同骨肉,乃恩深法弛,背道寒盟,瘏口罔聞,剖心難諒,首義之士,忍為罪魁,同室彎弓,幾釀巨禍。

    洪實涼德,于武何尤?追念前功,能無隕涕,洪罪二也;國基初定,法權未張,凡屬國民,應同維護,乃險象環生,禍機迫切,因養指失肩之懼,為枉尋直尺之謀,安一方黎庶之心,解天下動庸之體,反經行政,贻人口實,洪罪三也。

    有此三罪,十死難辭,縱諸公揆諸事實,鑒此苦衷,曲事優容,不加譴責,猶當跼天蹐地,愧悔難容;況區區此心,不為諸公所諒乎?溯自起義以來,戎馬倉皇,軍書旁午,忘餐廢寝,忽忽半年,南北争議,親曆危機,蒙藏兇頑,頻驚噩耗;重以驕兵四起,伏莽潛滋,内謹防閑,外圖排解;戒嚴之令,至再至三,朽索奔駒,幸逾絕險。

    積勞成疾,咯血盈升,俯仰世間,了無生趣。

    秋荼尚甘,凍雀猶樂,顧瞻前路,如蹈深淵,自時厥後,定當退避賢路,伫待嚴譴,倘有矜其微勞,保此遲暮,窮山絕海,尚可栖遲,漢水不波,方城如故,雖死之日,猶生之年。

    世有鬼神,或容依庇,百世之下,庶知此心。

    至張振武罪名雖得,勞勩未彰,除優加撫恤,贍其母使終年,養其子使成立外,特派專員,迎柩歸籍,乞饬沿途善為照料,俟靈柩到鄂,元洪當躬自奠祭,開會哀悼,以慰幽魂。

    并拟将該員事略,荟蕞成書,請大總統宣示天下,俾曉然于功罪之不掩,賞罰之有公,鬥室之内,稍免疚心。

    泉台之下,或當瞑目。

    臨風悲結,不暇擇言,瞻望公門,尚垂明教! 這電發出,張振武罪狀确鑿,就是他的同黨,也不能替他強辨,漸漸的群喙屏息了。

    小子有詩歎道: 有功宜賞罪宜誅,不殺奸人曷伏辜? 試看鄂中傳電後,胪陳劣迹豈全誣? 謠言既靖,京鄂無驚,前總統孫中山,由滬赴京,又有一番熱鬧的情形,且至下回再叙。

     ---------- 張振武首犯也,方維從犯也,張、方二人之被殺,後人多歸獄袁、黎,亦以袁為主動,黎為被動。

    然觀黎督通電,則張振武之劣迹昭彰,固有應殺之罪。

    方維雖附和黨同,宜從末減,然除惡未盡,适為後患,殺之亦是也。

    他人徒阿徇所好,必以袁好殺,黎濫殺,目為尋仇誣隙,顧何以黎電傳布,曆述振武十四罪狀,而他人不能為之一一辯駁乎?周公殺管、蔡,且無損元聖之名,于袁、黎乎何尤焉?故本回全錄黎電,以見張、方之當誅,不得以此強誣袁、黎,論人必公,吾于此書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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