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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回 示協約驚走梁如浩 議外交忙煞陸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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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商務制作局廠,或修築房屋鋪戶貨棧,并租用閑地開墾耕種,惟不得以之作謀利之舉。

    即買而轉賣,所謂投機事業者是。

    此種地段,必須按照蒙古現有規例,與蒙古政府妥商撥給。

    其教務牧場地段,不在此例。

    第七條,俄人得與蒙古政府協商,關于享用礦産森林漁業,及其他各事業。

    第八條,俄國政府,得與蒙古政府協商,向須設領事之處,派設領事。

    第九條,凡有俄國領事之處,及有關俄國商務之地,均可由俄國領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設立貿易圈,以便俄人營業居住,且專歸領事管轄。

    無領事之處,歸俄國各商務公司會社之領袖管轄。

     第十條,俄人得自行出款,于蒙古各地,及自蒙古各地至俄國邊各地,設立郵政,運送郵件貨物。

    此事與蒙古政府協商辦理,如須在各地設立郵站,以及别項需用房屋,均須遵照此約第六條定章辦理。

    第十一條,俄國駐蒙古各領事,如須轉遞公件,遣派信差,或别項公事需用時,可用蒙古台站,惟一月所用馬匹,不過百隻,駱駝不過三十隻,可勿給費。

    俄領事及他辦公員,亦可由蒙古台站行走,償給費用。

    其辦理私事之俄人,亦得享此利益,惟應償費用,須與蒙古政府商定。

    第十二條,凡自蒙古域内,流至俄國境内各河,及此諸河所受之河流,均準俄人航行,與沿岸居民貿易。

    俄政府且幫助蒙古政府,整理各河航路,設置各項需用标識等事。

    蒙古政府,當遵照此約定章,于此河沿岸,撥給停船需用地段,以為建築碼頭貨棧,及預備柴木之用。

    第十三條,俄人于運送貨物,驅送牲隻,得由水陸各路行走,并可商允蒙古政府,由俄人自行出款,建築橋梁渡口,且準其向經過橋梁渡口之人,索取費用。

    第十四條,俄人牲隻,于行路時,得停息喂養,如停留多日,地方官并須于牲隻經過路程,及有關牲隻買賣地點,撥給足用地段,以作牧場。

    如用牧場過三月之久,即須償費。

    第十五條,俄國沿界居民,向在蒙古地方,割草漁獵,業經相沿成習。

    嗣後仍照舊辦理,不得稍有變更。

    第十六條,俄人與蒙人、華人往來,約定辦理之事可用口定,或立字據,其立約之人,應将契約送至地方官查驗,地方官見有窒礙,當從速通知俄領事,互商公判。

    總之關于不動産事件,務當成立約據,送往蒙古該管官吏,及俄國領事處,雖驗批準,始生效力。

    如遇有争議,先由兩造推舉中人,和平解決,否則由會審委員會判決。

    會審委員會,分常設臨時兩項,常設會審委員會,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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