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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回 憂中憂英使索複文 病上病清後歸冥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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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

     (二)查中國并無派遣無制限軍隊駐紮西藏之事。

    惟按照一千九百零八年之通商條約,英國以市場之警察權及保護印、藏交通委任于中國,故中國于西藏緊要各處,當然派遣軍隊。

    (三)中英關于西藏之交涉,已經兩次訂立條約,一切皆已規定明确,今日并無改訂新約之必要。

    (四)中國政府從前并無有意斷阻英、藏交通之事,以後更當加意保護,斷不阻礙英、藏交通。

     (五)承認中華民國是另一問題,不能與西藏問題,并為一談,深望英國先各國而承認中華民國。

     複書發出,交付英使館,英使朱爾典氏,當去呈報英政府,一時未有複文。

    中國政府,樂得眼前清淨。

    嗣由川邊鎮撫使尹昌衡來電,報稱:川邊肅清。

    政府諸公,越覺心慰。

    袁總統也放下了心,好安穩過年了。

    怎奈蒙、藏兩區,風潮暗緊,哲布尊丹巴原頑抗如故,就是達賴喇嘛,已複原封,心下尚是未足,也想與庫倫活佛,同做皇帝。

    皇帝是人人要做,怪不得漢高有言,今而知皇帝之貴。

    外蒙得此消息,乘機遣使,到了西藏,先拟迎達賴至庫,共商獨立事情。

    達賴不肯應允,乃協議彼此聯絡,雙方稱帝。

    當訂定蒙藏協約九條,其文雲: (一)西藏國皇帝達賴喇嘛,承認蒙古構成獨立國,且将一千九百十一年十一月九日所宣言之黃教首領哲布尊丹巴喇嘛,認為蒙古國皇帝。

    (二)蒙古皇帝哲布尊丹巴喇嘛,承認西藏構成獨立國,且承認達賴喇嘛為西藏國皇帝。

    (三)蒙、藏兩國和衷共濟,互行谘詢,以講求黃教繁榮之方法。

    (四)蒙、藏兩國将來若有内憂外患時,互相援助,永矢不渝。

    (五)兩國政府,對于遊曆領土之公私人,互相設法保護。

    (六)兩國政府,自由貿易産物及家畜,從新設立商業機關。

     (七)所有商業上債權,以政府及商業機關所承認者,定為有效。

    若未經允許而争訟者,兩國政府,決不考察。

    但締結本條約以前之買賣,暨因本條約第七條結果被損害者,按照政府所規定,可以要求代償。

    (八) 若将本條約再行修訂時,由兩國簡派代表,預先規定日期及地點,以便協商。

    (九)本條約自簽約之日起,發生效力。

     下文署明年月日,一是西藏子歲十二月四日,一是蒙古共戴二年十二月四日。

    原來西藏仍沿用陰曆,民國元年,歲次壬子,所以西藏稱為子歲。

    外蒙古已建年号,所以直書共戴二年。

    外國新聞紙上,已是刊錄全文,明明白白,中國政府,尚謂未得确實報告,且過了新年,再作區處。

    于是全國輿論,多抱不平,有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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