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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回 遭彈劾改任國務員 冒公民脅舉大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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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 者二名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三條 大總統任期五年,如再被選,得連任一次。

     大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國會議員,須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四條 大總統就職時,須為左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第五條 大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本任大總統任滿之日止。

     大總統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副總統代理之。

     副總統同時缺位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同 時國會議員,于三個月内,自行集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行次任大總統之選舉。

     第六條 大總統應于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大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尚未就職,次任副總統 亦不能代理時,由國務院攝行其職務。

     第七條 副總統之選舉,依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與大總統之選舉,同時行之。

    但副總統缺位時,應補選 之。

     [[附則]] 大總統之職權,當憲法未制定以前,暫适用臨時約法關于臨時大總統職權之規定。

     總統選舉法,既經宣布,即于十月六日,依選舉法定例,組織總統選舉會,借憲法會議議場,選舉正式總統。

    第一次投票,袁世凱得票最多,隻投票人數,不滿四分之三,作為無效。

    第二次投票,仍不足法定人數,雖票上多書“袁世凱”三字,終歸無效。

    參議院議長,已改選王家襄,因兩次投票,徒費手續,乃邀集兩院議員,密與語道:“我看目下的時勢,非舉項城為總統,恐不得了。

    況項城左右,統思乘此立功,推他為帝,據我愚見,不如速舉項城為正式總統,免得君權複活。

    諸君洞明時局,諒也不以為謬呢。

    ”恐仍由袁氏授意。

    各議員随口應允,到了第三次投票,還是袁世凱、黎元洪二人,各占多數。

    再援照選舉法第二條說明,行決選法。

    正拟寫票投匦,忽有無數人士,擁入議場,服飾鮮明,形容威赫,差不多如軍隊一般。

    經會長問明來由,大衆齊聲道:“我等統是公民團,來觀盛舉,今日推選正式大總統,關系重大,總統賢良,統是諸君所賜,若選出一個不滿人望的總統,将來國家擾亂;全是諸君的罪過,哼哼!我公民團是不應許的。

    與其後日遭災,何如今日審慎。

     如或所舉非人,諸君不得出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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