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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回 賀振雄首劾禍國賊 羅文幹立辭檢察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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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引中美南美諸邦,以共和釀亂之故,指為前鑒,主張變更國體,昌言無忌,似此謬種流傳,亂黨必将乘機煽動,勢必危及國家,萬一強鄰伺隙,利用亂黨之擾亂,坐收漁人之利,而禍何堪設想。

    當國體既定之後,忽倡此等狂瞽之說,是自求擾亂,與暴徒甘心破壞,結果無殊。

    雖自诩忠愛,實為倡亂之媒,其罪豈容輕恕?贛、甯之亂,雖為暴民專制之征,而我大總統命将出師,期月之内,一律肅清。

    迄今暴徒斂迹,政治悉循軌道,此豈中南美諸邦之所可企及?安得以此颠破共和。

    夫國體原無絕對的美惡,恒視時勢為轉移,吾國今後國體,果當何若,固不能謂其永無變更。

    但一日在共和國體之下,即應恪守約法,不能倡言君主,反對共和,以全國家之綱紀。

    且共和國家以多數之國民組織而成,即迫于時勢之需要,有改弦更張之日,則國體之選擇,當然由代表民意之機關,以大多數人民心理之所向決之。

    事勢之所至,自然而然,決非少數妄人,所能輕議。

    今大總統德望冠于當世,内受國會之推戴,外受列強之承認,削平内亂,鞏固國交,凡所以對内對外,不敢稍避險阻者,無非欲保全國家。

    今輕議變更國體,萬一清室之中,或有一二無知之徒,内連亂黨,外結強鄰,乘機主張複辟,陷我大總統于至困難之地位,而國家亦将随之傾覆,該國賊等雖萬死不足以蔽其辜。

    伏查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申令有雲,“民主共和,載在約法,邪詞惑衆,厥有常刑。

    嗣後如有造作讕言,著書立說,及開會集議以紊亂國憲者,即照内亂罪從嚴懲辦,以固國本而遏亂萌。

    ”明令具在,凡行政司法各機關,允宜一體遵守。

    今楊度、孫毓筠等,倡導邪說,紊亂國憲,未經呈報内務部核準,公然在石驸馬大街,設立籌安會事務所,傳布種種印刷物,實屬弁髦法紀,罪不容誅。

    檢察廳代表國家,有擁護法權懲治奸邪之責,若竟置若罔聞,則法令等于虛設,法之不存,國何以立?誨凜匹夫有責之義,心所謂危,不敢安于緘默,用特據實告發,泣懇遵照民國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申令,立将楊度、孫毓筠等按照内亂罪,從嚴懲治,以弭大患。

    國民幸甚!民國幸甚! 看官,你道這賀振雄、李誨兩人,是何等出身?原來兩人都籍隸湖南,賀振雄曾加入革命,頗有文名,至是留寓都門,不得一官,因此郁憤得很,特借這籌安會,暢罵一番,借發牢騷。

    李誨是李燮和族弟,與燮和志趣,不甚相合,所以也上書彈劾,居然有大義滅親的意思。

    兩人先後進呈,眼巴巴的望着消息,且各抄錄數份,分送各報館。

    哪知《民視報》、《亞細亞報》中,非但不登載原文,反各列一條時評,冷嘲熱諷,譏诮他不識時務,迂謬可笑。

    确是迂儒,确是謬論。

    隻有《順天時報》,照文登錄,一字不遺。

    想是挂外國招牌。

    過了一日,籌安會的門首,竟站着許多警兵,荷槍鹄立,盤查出入,似替那會中朋友,竭力保護。

    賀振雄無權無力,隻好悶坐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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