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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回 逼故宮勸除帝号 傳密電強脅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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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為宣布選舉之最要關鍵,務希飛電各初選監督,慎密照辦,其無通電地方,應即迅用密饬,加急星夜飛遞,以免贻誤。

    如實有趕辦不及之處,即将初選酌量延期數日,亦無不可。

    倘或敷衍竣事,緻令桀黠濫竽,則重咎所歸,實在各該初選監督。

    再查國民代表選舉,在各省系以各該最高級長官,會同監督之,此後凡關于國民代表選舉事宜,如系軍政同城,希即妥協密商辦理,并饬知各該初選監督,一體遵照為要。

     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印。

     這道密電,已将選舉方法,指示明白。

    還有将國民代表大組織法中,有關運用各條,分别密示。

    開列如下: (一)本法第一條所稱國體請願事件,以國民代表大會決定之等語。

    查此次國體請願,其請願書不下百起,請願人遍于全國,已足征國民心理之所同,故此次所謂以國民代表大會決定雲者,不過取正式之贊同,更無研究之隙地。

    将來投票決定,必須使各地代表,共同一緻,主張改為君憲國體,而非以共和君主兩種主義,聽國民選擇自由。

    故于選舉投票之前,應由貴監督暗中物色可以代表此種民意之人,先事預備,并多方設法,使于投票時,得以當選,庶将來決定投票,不緻參差。

     (二)本法第二條,國民代表,以記名單名投票法選舉之,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等語。

    查此項代表,雖由各選舉人選出,而實則先由貴監督認定。

    本條取記名單名主義,既以防選舉人之支吾,且以重選舉人之責任。

     惟既取多數當選主義,則必須先事籌維。

    貴監督應于投票之先,将所有選舉人,就其所便,分為若幹部分,随将預拟之被選舉人,按各部分一一分配之,何部分選舉何人,何人歸何部分選舉,均各于事前支配妥協,各專責成。

    更于投票時派員監視,更分别密列一單,密令照選,庶當選者,不緻出我範圍。

     (三)本法第四條,各省各特别行政區域之代表,由國民會議各縣選舉會初選當選之複選選舉人,及有複選被選資格者選舉之等語。

    查本條所稱複選選舉人,與複選被選資格,實系兩種資格,并非謂一人須兼有此兩條件,本局曾于另電解釋在案。

    本局之規定,其精神亦系為各監督留伸縮之微權。

    如果選舉人報到甚少,不足以昭示大公,則由貴監督自行遴選合于複選被選資格之人,以充其數,庶決定投票日期,不緻多所為難。

     (四)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屆選舉日期,就報到之選舉人,由監督召集之,舉行選舉等語。

    查本條之規定,系因此次決定國體,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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