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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回 袁公子扶榇歸故裡 李司令集艦抗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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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論,多人主張 遵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成見,但此項辦法,多願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則期期以為未可。

    蓋命 令變更法律,為各派法理學說所不容,貿然行之,後患不可勝言。

    是以遲回審顧,未敢附和也。

    或謂三 年約法,不得以法律論,雖以命令廢之而無足議,此不可也。

    三年約法,履行已久,曆經依據,以為行 政之準,一語抹煞,則國中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動搖,不惟國際條約,關系至重,不容不再三審慎,而國内公債,以及法庭判決,将無不可一翻前案,如之何其可也?或又謂三年約法,出自約法會議,約法會議,出自政治會議,與議人士,皆政府命令所 派,與民議不同,故此時以命令複行元年約法,隻為命令變更命令,不得以變更命令論,此又不可也。

     三年約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謂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

    而何以元年約法,獨不嫌以命令複之乎?且三年約法之為世诟病,佥以其創法之始,不合法理,鄰于縱恣自為耳,然尚經幾許咨诹,幾許轉折,然 後始議修改,而今茲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複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誤于前,今又何可再誤于後?知其不可而欲尤而效之,誠不知 其可也。

    如謂法律不妨以命令複也,則亦不妨以命令廢矣。

    今日命令複之,明日命令廢之,将等法律 為何物?且甲氏命令複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廢之? 可施之于約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憲法?如是則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為轉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或謂國人之于元年約法,願見之誠,幾不終日,故以 命令宣布為速。

    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遲速,法而良也,稍遲何害?法不良也,則愈速恐愈無以系天 下之心,天下将蠭起而議其後矣。

    縱令人切望治,退無後言,猶不能不慮後世争亂之源,或且舞法為奸,援我以資為先例。

    是千秋萬世,猶為國史增一汙痕,決非政府所敢出也。

    總之複行元年約法,政府初無 成見,所審度者複行之辦法耳。

    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無吝教言,俾資考鏡。

    祺瑞印。

     又緻上海國會議員電雲: 上海議員諸君鑒:約法問題,議論紛纭,政府 未便擅斷,諸君愛國俊彥,法理精邃,必能折衷一是,敢希詳加讨論,示以周行,無任企盼! 這兩電發表後,南方各省極端反對,唐紹儀、梁啟超覆電辯論,略雲: 三年約法,絕對不能視為法律,此次宣言恢複,絕對不能視為變更。

    今大總統之繼任,及國務院之 成立,均根據于元年約法,一法不能兩容,三年約法若為法,則元年約法為非法。

    然三年約法,非特 國人均不認為法,即今大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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