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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回 段芝泉重組閣員 龍濟光久延戰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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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海軍第一艦隊,與練習艦隊,同時獨立,這警報傳達中央,段國務卿未免驚心,亟電緻南京将軍馮國璋,及淞滬護軍使楊善德,令他設法調停,挽回此舉。

    那知馮、楊二人,已接李鼎新等密函,請守中立,兩不相犯。

    馮本請恢複舊約法,當然與海軍同志,楊雖為段氏爪牙,但孑身處滬,前後被逼,也隻好置身局外,作壁上觀。

    段盼望回音,并不見答,偏國會議員二百九十九人,卻聯電國務卿道: 元年約法,與三年約法之争,端在先決二者孰 為法律。

    如以三年約法為法律,當然不能以命令廢止。

    惟查臨時約法,為民國之所由成,議會總統,皆由茲産出,其效力至尊無上。

    在國會既成立以後,憲法未制定以前,如欲有所增修,依臨時約法五十五 條,及國會組織法十四條之規定,當由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提議,并經國會議員五分之四以上之 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可決,而後其所增修者,乃為合法,乃得有效。

    三年約法會議,其組織及程序,既與臨時約法五十五條所載不符,則其所增修者,自不得稱之為法律,實屬違憲之行為。

    是臨時約法,本來存在,原無所謂恢複,今日以命令 廢止三年約法,乃使從前違憲之行為,歸于無效,更無所謂以命令變更法律。

    現在各省尚未統一,調護 維持,惟有一緻遵守成憲,否則甲以其私制國法,轉瞬乙又以其私制而代甲,循環效尤,人持一法,視 成憲為土苴,國法前途,何堪設想。

    請公堅持大義,力贊大總統,毅然以明令宣告,不依法律組織之約 法會議所議決之《中華民國約法》,及其附屬之大總統選舉法,國民會議立法院組織法,均與民國元年 《臨時約法》國會組織法,并民國二年憲法會議制定之大總統選舉法相違背,當然不生效力。

    此後凡百 庶政,應與國人竭誠遵守真正國法,以固邦基而符民意。

    根本既決,大局斯安。

    特此電複。

     段祺瑞接到此電,也有轉意,并非畏憚議員,實仍是畏憚海軍。

    乃入與黎總統商議,主張恢複約法。

    黎本反對袁制,隻因段氏登台,挾有權力,一切規劃,不得不歸他取決,所以沈機觀變,未嘗獨斷獨行,既聞段氏有心規複,哪有不允之理,便于六月二十九日,連下數令道: (一)共和國體,首重民意,民意所寄,厥惟憲法。

    憲法之成,專待國會。

    我中華民國國會,自三 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後,時越兩載,迄未召複,以緻開國五年,憲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無由進行,亟應召集國會,速定憲法,以協民志而固國本。

    憲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時為止。

    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系憲法之一部,應仍有效。

    此令。

     (二)茲依《臨時約法》第五十三條續行召集國會,定于本年八月一日起,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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