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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回 托公民搗亂衆議院 請改制嘩聚督軍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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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有這位段總理,自信甚深,硬要達到宣戰目的,今朝催衆議院開會,明朝催衆議院議決。

    衆議院寂然不動,挨過了七八天,始由議員褚輔成倡議,略謂:“國務員已多數辭職,此案且從緩議,俟内閣全體改組,再行讨論未遲。

    ”當經多數表決,咨複國務院。

    看官!你想段總理望眼将穿,恨不得即日宣戰,偏經國會牽掣,不能由他作主,他如何不忿?如何不惱?當下與督軍團密商,設法洩恨。

    三個縫皮匠,比個諸葛亮,況有二十餘人,會議此事,應該想出一個絕妙的法兒,他不從宣戰上着想,偏從憲法上索瘢,因即拟定一篇改制憲法的呈文,由吉林督軍孟恩遠領銜,赍交總統府,其文雲: 竊維國家賴法律以生存,法律以憲法為根本,故憲法良否,實即國家存亡之樞。

    恩遠等到京以來,轉瞬月餘,目睹政象之危,匪言可喻,然猶無難變計圖善。

    惟日前憲法會議二讀會通過之憲法數條,内有衆議院有不信任國務員之決議時,大總統可免國務員之職或解散衆議院,惟解散時須得參議院之同意;又大總統任免國務總理,不必經國務員之副署;又兩院議決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等語,實屬震悚異常。

    查責任内閣之制,内閣對于國會負責,若政策不得國會同意,或國會提案彈劾,則或令内閣去職,或解散國會,訴之國民,本為相對之權責,乃得持平之維系。

    今竟限于有不信任之決議時,始可解散。

    夫政策不同意,尚有政策可憑,提案彈劾,尚須罪狀可指,所謂不信任雲者,本屬空渺無當,在憲政各國,雖有其例,究無明文。

    内閣相對之權,應為無限制之解散,今更限以參議院之同意,我國參衆兩院,性質本無區别,回護自在意中,欲以參議院之同意,解散衆議院,甯有能行之一日?是既陷内閣于時時颠危之地,更侵國民裁制之權,憲政精神,澌滅已盡。

    且内閣對于國會負責,故所有國家法令,雖以大總統名義頒行,而無一不由閣員副署,所以舉責任之實際者在此,所以堅閣員之保障者亦在此。

    任免總理,為國家何等大政,乃雲不必經國務員副署,是任命總理時,雖先有兩院之同意為限制,而罷免時則毫無牽礙,一惟大總統個人意旨,便可去總理如逐厮役。

    試問為總理者,何以盡其忠國之謀,為民宣力乎?且以兩院鄭重之同意,不惜犧牲于命令之下,将處法律于何等,又将自處于何等乎?至議決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一層,議會專制口吻,尤屬顯彰悖逆,肆無忌憚。

    夫議員議事之權,本法律所賦予,果令議決之案,與法律有同等效力,則議員之于法律,無不可起滅自由,與“朕開口即為法律”之口吻,更何以異? 國家所有行政司法之權,将同歸消滅,而一切官吏之去留,又不容不仰議員之鼻息,如此而欲求國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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