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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回 受擁戴黎公複職 議撤兵張氏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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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軍。

    且年來戰争,皆此省與彼省,此系與彼系耳。

    即或号召名義,彼善于此,國人皆漠然視之,所謂春秋無義戰也。

     若既求統一,中央當一視同仁,不分畛域,從前誤解,悉可消融;萬一怙惡不悛,征伐之權,出自政府,亦覺師直為壯,此不足慮者五。

    或謂:“中央此時已無政府,稽留時日,牽動外交。

    ”不知閣員攝行,已可負責;且法統中絕,已及五年,國人淡然若亡,久侪元洪于編戶,此元洪法律不負咎也。

    元洪所述,論既至公,事猶易舉,久延不決,責有所歸,此元洪事實之不負責也。

    況華府會議,外人以友誼勸告,久有成言,各公使旁觀既熟,高義久敦,當必恤此阽危,力為贊助,此不足慮者六。

    或謂:“總統不負責任,廢督與否,應俟内閣主持。

    ”不知出處之道,不可不慎,量而後入,古有明箴。

    以今日積弱之政府,号令不出國門,使非督軍自行覺悟,則廢督之事,萬非内閣所能奏功,彼時内閣可引咎辭職,總統何以自處?若督軍自行覺悟,放刀成佛,指顧間耳,嗣後中央行政,亦易措施。

    此為内閣計,應先決者一。

    或謂:“東海去位,京畿空虛,一再遲延,恐生他變。

    ”不知國無元首,匪自今始,總統一職,名存實亡,空籍縱久,何關輕重?京畿責任,自有長官,必可以維持秩序,果有其變,元洪無一兵一卒,又何能為?若督軍不廢,他日京畿戰禍,能保其不續見乎?此為地方計,應先決者二。

    或謂:“督軍愛戴,反欲廢之,以怨報德,非所宜出。

    ”不知督軍請複位者,為有利國家也,元洪請廢督軍,亦為有利國家也,目的既同,肺腑互諒。

    元洪與各督軍,分同袍澤,情逾骨肉,十年患難,存者幾人?他日共治天下,胥各督軍自賴,既倚重之,必保全之。

    此為督軍計,應先決者三。

    督軍諸公,如果力求統一,即請俯聽蒭言,立釋兵柄,上至巡閱,下至護軍,皆刻日解職,侍元洪于都門之下,共籌國是,微特變形易貌之總司令,不能存留,即欲畫分軍區,擴充疆域,變形易貌之巡閱使,尤當杜絕。

    國會及地方團體,如必欲敦促元洪,亦請先以誠懇之心,為民請命,勸告各督,先令實行。

    果能各省一緻,迅行結束,通告國人,元洪當不避艱險,不計期間,從督軍之後,慨然入都。

    且願請國會諸公繩以從前解散之罪,以為異日違法者戒。

    奴隸牛馬,萬刦不複,元洪雖求為平民,且不可得,總統雲乎哉?方将老死于津海之濱,不忍與世人相見。

    白河明月,實式憑之,廢不能遍,圖不能盡,靦然出山,神所弗福。

    救國者衆人之責,非一人之力也,死無所恨。

    若衆必欲留國家障礙之官,而以坐視不救之罪,責退職五年之前總統,不其惑欤?諸公公忠謀國,當鑒此心,如以實權為難舍,以虛号為可娛,則解釋法律,正複多端,亦各行其志而已。

    痛哭陳詞,伏希矜納。

    黎元洪魚叩。

     通電發後,曹、吳複電,首先贊成,願即廢督裁兵,為天下倡,請黎早日赴京負責。

    其餘如河南馮玉祥、陝西劉鎮華、湖北蕭耀南和孫傳芳、四川劉湘、山東田中玉、安徽張文生、江西陳光遠、江蘇齊耀珊、海軍杜錫珪、薩鎮冰等,也紛紛複電贊成,此皆所謂今之投機家也。

    力請黎氏即日晉京。

    更兼黎派政家,也都紛紛催促,以為機不可失,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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