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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回 發宣言改組國民黨 急北伐緩攻陳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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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之剝奪,即經濟上之生命,亦為之剝奪無餘矣。

     環顧國内,自革命失敗以來,中等階級,頻經激變,尤為困苦。

    小企業家漸趨破産,小手工業者漸緻失業,淪為流氓,流為兵匪,農民無力以營本業,至以其土地廉價售人。

     生活日以昂,租稅日以重,如此慘狀,觸目皆是,猶得不謂已瀕絕境乎?由是言之,自辛亥革命以後,以迄于今,中國之情況,不但無進步可言,且有江河日下之勢。

    軍閥之專橫,列強之侵蝕,日益加厲,令中國深入半殖民地之泥犁地獄,此全國人民所請疾首蹙額,而有識者所以徬徨日夜,急欲為全國人民求一生路者也。

    吾國民黨則夙以國民革命實行三民主義為中國唯一生路,茲綜觀中國之現狀,益知進行國民革命之不可懈,故再詳闡主義,發布政綱,以宣告全國。

     政綱的全文道: 吾人于黨綱,固悉力以求貫徹,顧以道途之遠,工程之巨,誠未敢謂咄嗟有成。

    而中國之現狀,危迫已甚,不能不立謀救濟。

    故吾人所以刻刻不忘者,尤在準備實行政綱,為第一步之救濟方法。

    謹列舉具體的要求,作為政綱。

     凡中國以内,有能認國家利益,高出于一人或一派之利益者,幸相與辨明而公行之。

     甲 對外政策。

     一 一切不平等條約,如外人租借地,領事裁判權,外人管理關稅權,以及外人在中國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權力侵害中國主權者,皆當取消,重訂雙方平等互尊主權之條約。

     二 凡自願放棄一切特權之國家,及願廢止破壞中國主權之條約者,中國皆将認為最惠國。

     三 中國與列強所訂其他條約有損中國之利益者,須重新審定,務以不害雙方主權為原則。

     四 中國所借外債,當在使中國政治上實業上不受損失之範圍内保證并償還之。

     五 庚子賠款,當完全劃作教育經費。

     六 中國境内不負責任之政府,如賄選竊僭之北京政府,其所借外債,非以增進人民之幸福,乃為維持軍閥之地位,俾得行使賄買侵吞盜用。

    此等債款,中國人民不負償還之責任。

     七 召集各省職業團體(銀行界商會等)、社會團體(教育機關等)組織會議,籌備償還外債之方法,以求脫離因困頓于債務而陷于國際的半殖民地之地位。

     乙 對内政策。

     一 關于中央及地方之權限,采均權主義。

    凡事務有全國一緻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

    不偏于中央集權制,或地方分權制。

     二 各省人民得自定憲法,自舉省長,但省憲不得與國憲相抵觸。

    省長一方面為本省自治之監督,一方面受中央指揮以處理國家行政事務。

     三 确定縣為自治單位。

    自治之縣,其人民有直接選舉及罷免官吏之權,有直接創制及複決法律之權。

     土地之稅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産,山林川澤之息,礦産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應育幼養老濟貧救災衛生等各種公共之需要。

    各縣之天然富源,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資力不能發展興辦者,國家當加以協助,其所獲純利,國家與地方均之。

     各縣對于國家之負擔,當以縣歲入百分之幾為國家之收入,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過于百分之五十。

     四 實行普通選舉制,廢除以資産為标準之階級選舉。

     五 厘定各種考試制度,以救選舉制度之窮。

     六 确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

     七 将現時募兵制度,漸改為征兵制度,同時注意改善下級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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