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十二 崇祯九年丙子

首頁
盜,令地方官多方安插,以銷反側。

    違者重治之。

    以賊之老窟在秦趙故也。

    然亦無可奈何之計,豈勝算哉(六月十四筆)。

     十月命采平陽鳳翔諸礦以儲國用。

    自昔大猷之世,未聞采礦以足用者。

    至于搜括助馬等事,無非言利小人,逢君所欲,不顧贻禍宗社生民。

    然則思廟之體仁,其猶宋神宗之安石欤! 楊爾銘救史可法(桐城人述) 流寇犯安桐等處,安廬道史可法,率衆出禦,距桐城三十餘裡,被圍于鹿耳城,甚危,可法謂麾下曰:事急矣,吾稔知桐城楊令,年少而才,得彼赴救,圍始可解。

    誰敢馳書者?一将願往。

    遂潰圍出,夜半叩城缒入,出書白楊。

    且曰:坐候天明,大事去矣。

    然時既倥亟,而士卒複寡,爾銘疑思移刻,疾邀諸紳議事。

    既至即捐其冠帶,易以戎衣,率通邑鄉兵。

    趨救,不必長劍大戟,止令每人各持兩炬,疏行廣隊,整肅而行,賊遙見火光燭天,疑大軍至,即解圍去。

    可法得免。

    既而聞賊将複犯境,親往廬州,迎黃得功軍城守,賊僅焚掠郊野而去。

    未幾,爾銘升兵憲,仕至廣東道禦史雲。

    按楊爾銘,四川叙州府筠連縣人。

    崇祯甲戌進士。

    年十四,即令桐城,冠大以絹塞後,座高翹足而升,胥吏甚易之,久之側冠而出。

    隸笑曰:老爺紗帽歪矣。

    爾銘大怒曰:汝謂吾歪,即從今日歪始,投簽于地悉笞之,遂畏憚焉!  志異 正月孝陵雷樹火。

    二月山西大饑人相食,唐王聿鍵奏南陽洊饑,有母烹其女者。

    六月初三丙子夜,有星大如鬥,色赤芒耀,約十丈,自西南流東聲如雷。

    前載子炙父母,此書母烹其女。

    嗚呼!人道絕矣。

     孝子〔家〕爇火不燃 郭亮,湖廣孝感,寠人子也。

    目不習詩書,而有至性。

    天啟四年,母李病,亮籲天乞以身代,遂割右臂肉進母,母食之病愈。

    崇祯二年,父維志又病笃,複截左臂而進父,父病亦起。

    逾數年,父母卒,祭葬獨任,不累兄弟。

    或有重其貧而孝者赗贈卻不受。

    墓傍築一場,編柳為籬,累壤為榻,苫塊六年,不解衣理發,每設祭則号恸,坐是兩目瞆瞀,流賊過其廬,爇火數四,煙息不燃,駭而問之,知為孝子家,始下馬羅拜而去。

     割股之事,令甲有禁。

    然以一體,論子之身,原父母之身,非從外授也。

    曾曰無毀,曰能竭,為親以愛其身,無毀傷者,為無毀于他人耳。

    若毀于親何傷,善乎,李侍禦鳳翔之言曰:亦知割股非中正情到摧傷豈僞為?王威甯伯钺之題舍身崖曰:此身如何容易舍,舍時除是為君親。

    即此二說,是以論孝子矣。

     大清朝改元 大清朝改元崇德元年,實為丙子歲。

    即大清之天聰十年,明之崇祯九年也。

     陳烈婦傳 烈婦陳氏,吳江沙港人也。

    陳為着姓,所歸張生士柏,夭而貧。

    士柏之兄士松,素無賴,裡有家曰徐洪,聞烈婦之艾,謀置之側室。

    已與其伯有成言矣。

    懼烈婦之不從也,賄鄰妪托故宿其家,為内應。

    統數十人夜襲之。

    烈婦被掠以去,求死不得。

    抵徐之家,愈求死。

    徐亦無可奈何。

    洪曰:若不從,當與張程為妻。

    張程者,洪之傭奴也。

    佯與程奴。

    婦徹夜哭不絕,及明;洪有相識者見洪家之卒卒也,往視,聞冤号聲,不忍,就察之,則其内戚也。

    拔而歸諸其父。

    烈婦曰:伯實利其所有,徐不得志于我,終不我置也。

    訟之縣,或居間于令,令謬謂與程定情三夕,嫌貧逃歸,則刑其手而系之獄。

    且令其父償伯之所得。

    烈婦曰:既罪矣,且又誣我,不再訟則冤不白。

    适巡方禦史路振飛按部松江,與其父走松江愬之。

    禦史披其牍,反複窮诘,不準為理,烈婦遂伏地,禦史命之起,不應,怪之,令視之,則剸刃于頸,而兩手按之死矣。

    禦史大驚,疾命醫,已不可救。

    閱其衣衣盡複,遍紉其周折之處,而厚以纏束,堅緻不可複動。

    禦史出十金為周身之具,捕徐洪、張士松等斃之嶽。

    松江許給谏譽卿,露緘緻禦史書,為烈婦暴冤,且曰:不胫而走,流傳長安。

    稱柏台之下,有刎死之少婦,奈何不聞之上也。

    于是,禦史疏于朝,罪狀令。

    令不一月,暴死郡城舟中。

    而徐洪、張士松之黨有漏網者,複為震雷擊死。

     許給事上按台書 日者吳門,未及晉谒,仰荷祖台折節先施,複失倒屣,罪甚。

    自祖台按部以來,三吳墨吏,有望風解绶之意,曷勝敬服。

    昨聞吳江烈婦事最慘,觀其紉衣佩刃,甯死不辱,比夫從容就義,殆聖賢所為,雖豪傑猶難之;況閨中一女子乎?使國家得如烈婦數人,将何事不可做!又何患小人内亂!而敵國外讧也。

    聞谳者杜法徇囑,誣以奸情,齒之辱之,緻貞烈之氣,挫折不堪,甯向屋前一席地,自刎明志。

    嗟乎!世未有死難之貪夫,乃有死節之淫婦哉!此六月飛霜,三年不雨之變,複見于茲矣。

    事關風化節義,谳者囑者,公行無忌,蓋清朝所當誅者,度祖台必旦夕拜疏。

    以昔日理輪之豐采,特振今日持斧之威棱。

    不待不肖陳詞之畢矣。

    第恐百足之奸,多方為漏網之計,僅以此婦之夫兄抵罪了局,則烈婦含冤,貪人得志,有負祖台激揚至意耳。

    況此事喧傳,不胫而走,若不題參或流聞長安,妄疑柏台之下,何以有刎死之少婦似祖台又斷不可不明白入告也。

    不肖第杜門自愆不欲饒舌,而一腔公憤,不容自已,辄敢露緘以聞,惟賜裁察。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
0.06492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