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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屈辱的對日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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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和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

    ”這意思就是說,關于戰敗國賠償問題,戰勝國“中華民國”将《金山和約》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服務賠償”予以自動放棄。

    換句話說,什麼賠償都免啦?選整個的條約中沒有提到賠償條款,這在世界曆史上真是空前絕後的。

    此中屈辱,試看葉公超對日本代表的一段話,便見端倪: 金山和約對戰敗國之寬大已屬史無前例,而我方約稿甚至放棄服務賠償,是較之金山和約不及則有之,絕無過分之處,有何令貴國難于接受者?自貴我兩國開始談判以來,貴方所提異議者均屬金山和約之條文,換言之:貴方所要求者無一而非更改金山條約之提議,是誠有令人難于索解者。

     本人日來夜不成寐,閱讀史料,至李合肥(鴻章)春帆樓馬關議和一段記載,見李相國(鴻章)始終出諸至誠,不但尊重日本戰勝國之地位,且視日本為朋友。

    此種高瞻遠矚之精神誠足為法。

    此次貴我兩方交涉,我方未以戰敗國視貴方,處處着眼中日将來之合作與友誼。

    我國對貴國作戰最久、被禍最深,人命之損失更難數計,依慣例要求賠償自屬當然,今竟并服務賠償而自動放棄,其欲與貴國永敦睦誼,已極顯然。

    今本人感覺貴方非但不承認我之盟國地位,即相互平等之地位亦尚斤斤計較。

     葉公超何能上比《馬關條約》?《馬關條約》是中國以戰敗國保持尊嚴;《中日和約》卻是以戰勝國受盡屈辱,而這種屈辱,如果蔣介石沒有媚骨與私心,是可以不接受的。

    李鴻章在馬關與日本議和,丢的是台灣;蔣介石在台灣與日本議和,丢的是中國人勝利者的實質。

    這種“拙”作,求諸古今中外的為政者,可謂隻此一家。

     蔣介石在抗戰勝利時不同任何中國人商量,單獨決定“以德報怨”,在退守台灣時又同黨羽群謀佥同“放棄賠償”。

    照《中日和約》談判時日本首席随員木村四郎七的回憶,最初“中華民國”提出的,隻是要日本承認他們是“正統政府”等三項,根本沒提出賠償問題,後來加入這一問題,乃是作為談判籌碼換取條件,換到手後,賠償都可以不要,這不是“沽券”(日語“死要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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