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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序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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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

    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恒。

    V者退也。

    物不可終恒,故受之以大壯。

    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

    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

    傷于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

    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

    物不可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

    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

    夬者決也。

    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垢者遇也。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

    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

    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

    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

    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

    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

    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

    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

    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渙者離也。

    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

    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

    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既濟。

    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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