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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講記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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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根品第二之四 「根品」共有三大科,第一是二十二根,第二是俱生諸法,第三是六因四緣五果。

    一切講因緣,最詳細的是有部,這是有部的特色。

    現在介紹有部的六個因、四個緣、五個果——「根品」的第三個要點。

     從此大文第三,明因緣,于中有二:一、明六因,二、明四緣。

    就正明六因中,複分為三:一、正明因體,二、明因得果,三、明法從因生。

    就初正明因體中,文分三段:一、總标名,二、别顯體,三、三世分别。

     且初總标名者,論雲:如是已說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法,非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此總問也。

    且因六種。

    總答。

    何等為六?别問。

    頌曰: 能作及俱有 同類與相應 遍行并異熟 許因唯六種 〖表二&ndash一七:六因〗 「且初總标名者,論雲:如是已說不相應行,前言生相生所生法,非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前面對生相提出個問題:既然一切有為法靠生相來生,未來的法應當全部生起來,為什麼不是這樣呢?有部回答:生能生所生,非離因緣合。

    生固然能生一切法,但是還要其他的條件,因緣和合之後纔能生。

    生要生起一個法的時候,一定要因緣和合,纔能起生的作用。

    「前言生相生所生法,非離所餘因緣和合,此中何法說為因緣」,什麼叫因、什麼叫緣。

    「且因六種」,先說因,因有六個。

    「何等為六」,哪六個呢? 「頌曰:能作及俱有,同類與相應,遍行并異熟,許因唯六種」,頌裡邊先标六個因的名字: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異熟因。

    因就是這六個。

     釋曰:上三句頌,标六因名;第四一句,結歸本宗。

    一、能作因,二、俱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

    此如後釋。

    經部等宗,不許六因,無經說故;許有四緣,有經說故。

    然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羅漢,靜室思惟,言有六因經,是諸天傳來,非餘部許。

    故論雲: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

     「釋曰:上三句頌,标六因名」,前面三句,每一句兩個因,一共是六個因。

    「第四一句,結歸本宗」,這個六因,是有部所說的。

    「此如後釋」,後邊要一個一個講。

    在《印度佛學史分期略說》中說過,有部又叫說因部。

    因為它善說因,講因緣講得最仔細。

    這裡六個因,是有部所許。

    「經部等宗,不許六因,無經說故」,經部重經,因為經裡沒有說過六個因,為什麼要這麼說呢?「許有四緣」,但經部認同四個緣,「有經說故」,因為經上是有的。

    所謂經部是以經為量。

    經上沒有六因,它不認可;四緣是經上有的,它就認可。

     「然有部宗中,迦多演尼子,大阿羅漢,靜室思惟,言有六因經,是諸天傳來,非餘部許。

    故論雲:對法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迦多演尼子是大論師,他在靜室坐禅的時候,有天人告訴他《六因經》是佛說的,但是後來隐沒了。

    迦多演尼子依據他聽到的經文來講六因四緣。

    這是有部的傳承所許的,其他的部派包括經部在内,不承許。

    有部的傳承說這是可能的。

    佛在世的時候,也有這個情況,有一個大阿羅漢,有天人告訴他一部經,後來他去問佛,佛說是有的70。

    迦多演尼子歡喜思考研究,分析問題,天人看到他這樣,就告訴他一部《六因經》。

    這是有部的傳承,認為這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實在的。

    其他的部派不同意這個說法。

    所以「許因唯六種」,這是有部所許。

     從此第二,别顯體者,六因不同,文即為六。

    且初第一能作因者,頌曰: 除自餘能作 「從此第二,别顯體者,六因不同,文即為六」,既然有六個因,分六節文。

    「且初第一」,第一個,「能作因」。

     「除自餘能作」,當一個法生起來的時候,除自己外其他的一切法,不管是有為法無為法,有漏法無漏法,或者給它有力幫助,或者沒有力量幫助,隻要不障礙這個法的生起,都是屬于能作因的範圍。

    把自己本身排除,其他所有一切法,都是它的能作因。

     釋曰:除自者,唯有為法也。

    謂有為法生,除其自體,自體非因,故須除也。

    餘能作者,正明因體。

    有為法生時,除自體外,餘一切法,皆不為障,名能作因。

    故頌餘字,通一切法,謂有為無為皆能作因體也。

    故論雲: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

    解雲:以不障義,釋能作因。

    故知能作因寬,通一切法,增上果狹,唯有為法也。

    因能作果,名能作因,能作即因,持業釋也。

     「釋曰:除自者,唯有為法也。

    謂有為法生,除其自體,自體非因,故須除也」,一切有為法生起來的時候,自己除外,其他所有的一切法都是它的能作因。

    「自體非因」,自己不能作自己的因,除自己以外,餘下的法全部是能作因。

     「餘能作者,正明因體。

    有為法生時,除自體外,餘一切法,皆不為障,名能作因」,有為法生起來的時後,其他的法,給它一點力量的,甚至于跟它毫無關系,隻要不阻擋它生出來,都包括在能作因裡邊。

    「故頌餘字,通一切法」,除了自己以外,餘下的一切法,不管是有為、無為,「皆能作因體也」,都是能作因。

    無為法沒有作用,為不障礙法的生起,也是能作因。

     「故論雲:一切有為,唯除自體,以一切法,為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隻要它生的時候,沒有障礙它,這個就叫能作因。

     「解雲:以不障義,釋能作因」,能作因,隻要是不障礙它。

    「故知能作因寬,通一切法,增上果狹,唯有為法也」,能作因感的果是增上果。

    但是這個因跟果的關系,能作因寬。

    能作因包括一切法,有為、無為法都在裡邊,而增上果卻隻是有為法,無為法不在裡邊。

    所以增上果相對地來說要狹一點。

    「因能作果,名能作因」,為什麼叫能作因?這個因能夠産生那個果,就叫能作因。

    「能作」就是「因」,這個因本身是能作,能作就是因,「持業釋」。

     問:若據此義,餘五種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

    何故此因,獨名能作?答:論雲: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别稱,如色處等,總即别名。

    解雲:所餘五因,皆有别名,唯能作因未有别名,謂餘五因所簡别故,此能作因,雖标總稱,即受别名也。

     「問:若據此義,餘五種因,亦名能作因,皆能作果故。

    何故此因,獨名能作」,照你這麼說,能夠産生果的,都叫能作因,其餘的五個因——俱有因、相應因、乃至異熟因,都能産生果,那麼等于六個因都是能作因,為什麼這個因單獨叫能作因,其他的不叫能作因呢? 回答:「論雲:雖餘因性亦能作因,然能作因更無别稱,如色處等,總即别名」,雖然其他的因也可以叫能作因,但是其他的因有自己的名字,俱有因、相應因、同類因、遍行因、異熟因,各有各的名字,而能作因卻沒有其他的名字,就叫一個總名,能作因。

    能作因本來是總稱,一切因都是能作因,但是其他的因有别名,而能作因沒有别名,就把總名當别名。

    所以能作因就限制于第一個因。

     「解雲:所餘五因,皆有别名,唯能作因未有别名。

    謂餘五因所簡别故,此能作因,雖标總稱,即受别名也」,跟色處的情況一樣,雖然六個因都是能作果的,都能叫能作因,但其他五個因都有别名,把能作因的總名安在它身上,這個總名也成為别名。

    能作因是六因裡邊最寬的,也是最容易懂的。

     從此第二,明俱有因。

    文分兩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随轉。

    且初正名俱有者,論雲:如是已說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雲何?頌曰: 俱有互為果 如大相所相 心于心随轉 「從此第二,明俱有因。

    文分兩段:一、正明俱有因,二、明心随轉,且初正明俱有者」,正明俱有因。

    「論雲:如是已說能作因相,第二俱有因相雲何」,什麼叫俱有因? 「頌曰:俱有互為果,如大相所相,心于心随轉」,法同時生起,同時互為因果,是俱有因。

    舉例,三枝槍叉在一起,放在地上站起來了。

    每一枝槍,都是其他槍站起來的因,離開了一個,哪一個也站不起來。

    你在靠他,他也靠你,你是他的果,他也是你的果;你是他的因,他也是你的因,互為因果。

    這樣,同一個時間,互為因果,互相依靠的,叫俱有因。

     具體舉幾個例。

    「如大」,四大。

    「相」,生住異滅,能相;本法是「所相」,「相」對「所相」來說是俱有因。

    「心于心随轉」,心王跟它的随轉法,即與心王同時生起的心所,及不相應行裡邊的得、四相等,都屬于俱有因。

     釋曰:俱有者,俱時而有也。

    互為果者,釋俱有因也。

    論雲: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

    解雲:俱有作用,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業釋也。

    若果與因俱,名為俱有,俱有之因,依主釋也。

     「釋曰:俱有者,俱時而有也」,它們同時生起。

    起什麼作用呢?「互為果」,互相為因果的,叫俱有因。

     「論雲:若法更互為士用果,彼法更互為俱有因」,五果裡有個士用果。

    例如農夫種田,他有耕地、插秧、澆水、施肥等等加功用行,最後産生稻谷。

    經過自己加功用行、産生的果叫士用果。

    假使有些法互相為士用果,那麼它們就互相為俱有因。

     「解雲:俱有作用,俱有即因,名俱有因,持業釋也」,那些法同時生起,相互有作用,你作他的因,他作你的因,你生他的果,他也生你的果,這個俱有本身就是因,叫俱有因,持業釋。

    這是一個解釋。

     「若果與因俱,名為俱有,俱有之因,依主釋也」,第二個解釋,俱有當果來說,這個果跟因是同時俱起的。

    一般講因果,都是因在前,果在後,因果的時間不一樣。

    在同一個時間裡邊,互相也有因果,這個同時因果,比較辯證。

    其他的經論裡邊講得很少,《俱舍》裡講得很多。

    既然果跟因是同時的,果可以叫俱有,果與因是俱時而有的。

    果是俱有,俱有果的因,叫俱有因,依主釋,這是第二釋。

     這兩個解釋,一個是俱有當因來說,一個是俱有作果來講。

    俱有因,俱有就是因,持業釋;俱有果的因,依主釋。

    這兩個解釋都可以,俱有因,是互相為因果,互相為士用果,互相為俱有因。

     如大相所相,心于心随轉者,指體也。

    此有三類。

    如大者,謂四大種,第一類也。

    此四大種造果之時,互相假藉生所造色,故互相望為俱有因。

    相與所相者,第二類也。

    相者,四法相也。

    此四法相,與所相法,更互為果。

    謂此能相,相所相故,複因所相,能相轉故,故互為果,名俱有因。

    心于心随轉者,第三類也。

    謂心王與心随轉法,亦更互為果。

     互為士用果的那些叫俱有因,具體舉幾個例子,「如大相所相」,「如大」,四大。

    「相所相」,能相跟所相法。

    「心」,心王,「于心随轉」,跟心王同時生起的法,它們都是互為俱有因。

    「指體也」,這是俱有因的體,即究竟是什麼法。

    哪些法呢?「此有三類」。

     「如大者」,先說四大,「謂四大種」,是「第一類也」。

    「此四大種造果之時,互相假藉生所造色,故互相望為俱有因」。

    什麼叫能造、所造?觸境裡邊有能造觸、所造觸。

    四大種是能造觸,不僅僅能造七個所造觸,還能造一切色法,一切色法都是大種所造的。

     桌子、闆凳,乃至我們的五根,這一些聲音、顔色都離不開四大。

    桌子的堅硬性是地大,不散開來,不像粉一樣的散掉,是水大,水有攝持的作用。

    桌子本身裡邊有分子、電子在運動,本身在不停地變化,隻是我們眼睛粗,看不出來,十年過後就會明顯跟新的時候不一樣。

    它無時無刻不在改變運動,這是風大。

    物質的東西都有溫度,這是火大。

    所以任何物質的東西都離不開四大。

    四大是能造色,能造一切色法。

    比如水,如果水裡邊沒有地大,怎麼冷下來會變為硬的冰呢?水如果沒有風大,燒到一百度,怎麼會化成氣散布到空間裡呢?鋼鐵如果沒有水大,溫度高時怎麼化成鋼水呢? 一切色法都是四大所成。

    四大種在造色的時候,互相假藉、互相幫助、互相依靠産生所造色。

    這個四大,互為俱有因。

     「相與所相」,是「第二類也」,「相」是能相的「四法相也」,就是生住異滅。

    「此四法相,與所相法,更互為果。

    謂此能相,相所相故,複因所相,能相轉故,故互為果,名俱有因」,一個法生出來的時候,要靠生相來生它;當它住的時候,靠住相來住它;乃至滅的時候,滅相來滅它。

    這個所相法是生住異滅的果。

    但是生住異滅這個相怎麼來的?生住異滅是跟着這個所相法來的,互為因果,這就是俱有因。

     「心于心随轉者」,心王與跟心王同時生起的那些法,是屬于「第三類」的俱有因的例,「謂心王與心随轉法,亦更互為果」。

     論雲:是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

    解雲:結上三類也。

    如其所應者,謂有為法中有五:一、四大互相望,二、相所相相望,三、四相自互相望,四、心與心随轉相望,五、随轉自互相望,皆俱有因,故言如其所應也。

     「論雲:是則俱有因,由互為果,遍攝有為法,如其所應」,《俱舍論》來個總結,一切有為法都可以作俱有因。

    「如其所應」,根據具體情況,在某些情況下,它是俱有因;在某些情況下,它不是俱有因。

    但是一切有為法都可以做俱有因。

     「解雲:結上三類也」,這是總結前面三類。

    「如其所應者,謂有為法中有五」,隐在裡邊有五類。

    第一是「四大互相望」。

    第二是「相所相相望」,能相、所相互相對看,也是俱有因。

    第三是「四相自互相望」,這是隐在裡邊的。

    生住異滅相互也是俱有因,因為生住異滅裡邊也有互相作用的關系。

    第四是「心與心随轉相望」,這也是頌裡有的。

    第五是「随轉自互相望」,随轉法,自己互相對看,也有俱有因的關系,這是隐在裡邊的。

    這五類法,可以把一切有為法都包進去。

     所以俱有因的範圍可以攝一切有為法。

    「故言如其所應也」,根據各式各樣的情況來看,可以作俱有因。

     又論雲:法與随相非互為果,然法與随相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

    此中應辨。

     這裡邊有一個問題,一般的注解裡邊講的也不同。

    在《俱舍論》裡邊有一段話,「法與随相非互為果」,法跟随相不是互為果,「然法與随相為俱有因」,由本相來相本法,而本法的生起又把那些相帶出來,這是俱有因。

    而這裡說的是随相,比如說小生,小生不能生本法,隻能生大生,那麼它跟本法沒有關系,本法不是它的果。

    但是小生是本法的果,本法生起來,小生也能生起來,如果本法不出來,這四個大相、四個小相都不出來,它們是跟着本法來的,有本法纔有它,沒有本法也沒有它,所以本法是随相的俱有因。

    「非随相于法」,而随相卻不能直接産生本法,隻能相大相,不是本法的俱有因。

     在《俱舍論》裡邊提這個問題:從法與随相的關系來說,不是互為果的,但是法對随相是俱有因,法能夠生出那個随相來;而随相不能生出法來,它們不是互為果的關系——「此中應辨」,這個「辨」字有講法。

     第一種解釋說,這個「辨」字表示要好好地分辨一下,以互為果來講俱有因還不夠,還有些漏洞。

    因為按互為果來說,法與随相的關系,不能叫俱有因,因為随相不能生起本法,即本法不是随相的果。

    它們不是互為因果。

    如果說它是俱有因,這就有毛病。

    這種解釋依據是《順正理論》和《大毗婆沙》,一切法,一起産生同一個果的,都叫俱有因。

    這些注解家說,《俱舍》論主認為互為果作俱有因,還有不夠的地方,像某些情況不是互為果的,但也是俱有因。

    這樣講的話,要把「同一果」補進去。

    所以俱有因分兩類:互為因果的是俱有因,而某一些法得到同一個果的,也叫俱有因。

    這樣補上去就完整了。

    這是一種注釋的說法71。

     第二種解釋,根據真谛三藏翻的《俱舍論》,他不是翻為「應辨」,他翻的是「應攝」,他說雖然本法不是随相的果,但是也可以攝在俱有因裡邊。

    因為俱有因寬一點說,也可把它包進去。

    這樣,不說互為果有毛病,也不用同一果來解釋72。

    如果根據真谛三藏的翻譯,那确實後面這個說法比較合适。

     這個曆來注釋家有兩種看法。

    這兩個說法,現在流行的本子裡邊,好像還是第一種解釋多一些。

    一般說《光記》是标準的注解,是玄奘法師講《俱舍》的時候,普光法師記下來的筆記,一般都根據《光記》。

    圓晖法師《頌疏》也根據《光記》。

    但是日本的注解《法義》,根據真谛三藏的《俱舍釋論》,認為這樣講不妥當。

    因為《俱舍》論主主張是互為果,并不采取他們的同一果,把它擺進去是不合适的。

     解雲: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為果釋俱有因有過也。

    法者,所相法也。

    随相者,小四相也。

    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因法轉,小相是法果。

    故言法與随相非互為果,然法與随相為俱有因者,以随相因法轉故也。

    法與随相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者,以随相不相所相法故,随相望法非俱有因。

    既法與随相非互為果,而名俱有因,如何今以互為果義,釋俱有因?此中應辨者,勸釋通也。

     「解雲:此文是論主出有宗以互為果,釋俱有因有過也」,圓晖法師根據《光記》的說法也認為:俱有因用互為果來解釋有缺陷,有不足之處,應當用同一果來補73。

    他說,這一段文,是論主認為有宗以互為果解釋俱有因有過失,而這句話《法義》裡駁掉了,《法義》說,有宗不管是《大毗婆沙》還是《順正理論》,他們說的是同一果,并沒有說互為果是俱有因的相,這個觀點是世親菩薩自己提的,怎麼說有部的俱有因有過失呢74? 圓晖根據普光的說法,說世親菩薩認為「有部以互為果解釋俱有因有過失」。

    而《法義》認為這個話本身也有一點問題。

    因為《大毗婆沙》也好,《順正理論》也好,都沒有說俱有因是互為果的,怎麼說這是有宗的看法呢?這應該是世親菩薩自己提的。

     「法者,所相法也」,就是本法。

    「随相」,就是四個小相,「小四相」。

    「法不因小相相,法非小相果」,小相隻有一個作用,就是相那個大相;而本法一生起來,還有其他八個法随它生起。

    本法對小相有功能,本法不是小相來相它,所以「法非小相果」,這個本法不是小相的果,所以說不是互為果。

    「小相因法轉」,法生起之後,小相也跟着生起,小相是本法的果。

    它們隻有單方面的因果,不是互為因果。

    說這個俱有因,有毛病。

     「故言法與随相非互為果」,法與随相,它們不是互為果。

    「然法與随相為俱有因者」,但是我們又說,法是随相的俱有因,「以随相因法轉故」,因為随相是因為本法而生起、産生的。

     「法與随相為俱有因,非随相于法者」,本法是随相的俱有因,随相卻不是法的俱有因,「以随相不相所相法故,随相望法非俱有因」,因為随相不能相本法。

    「既法與随相,非互為果,而名俱有因,如何今以互為果義,釋俱有因」,既然法與随相不是互為果的,而法可以做随相的俱有因,那麼俱有因以互為果來解釋,是有毛病的。

    「此中應辨者,勸釋通也」,要好好地辨别一下,把這個矛盾解決一下。

    這裡有前面說的兩種注釋觀點。

     《法義》認為,世親菩薩以互為果為俱有因的解釋,雖然有例外的情況,但是也攝在俱有果的範圍裡邊,也不要用同一果來說。

    前面的兩種說法曆來都是并存的,學的人,就看自己采取哪一個說法。

     從此第二,明随轉。

    于中有二:一、明随轉體,二、明随轉義。

    且初明随轉體者,論雲:何等名為心随轉法?頌曰: 心所二律儀 彼及心諸相 是心随轉法 「從此第二,明随轉。

    于中有二:一、明随轉體,二、明随轉義」,随轉法的體是什麼?這個随轉有什麼意思?分兩個科講。

     「且初明随轉體者,論雲:何等名為心随轉法」,前面說的心與心随轉法,是互為因果,是俱有因,這個随轉法是什麼呢? 「心所二律儀,彼及心諸相,是心随轉法」,解釋随轉法。

    「心所」;「二律儀」——定共戒、道共戒,這是随心轉的戒;還有心所二律儀及心王上的「諸相」,即生住異滅四個相,這都是屬于随轉法。

     釋曰:前兩句辨體,第三句結成。

    言心所者,謂四十六心所是也。

     「釋曰:前兩句辨體,第三句結成」,「心所二律儀,彼及心諸相」,這是心随轉法的體,第三句總結,「是心随轉法」。

    「言心所者,謂四十六心所是也」,《俱舍論》裡一共講了四十六個心所法。

     言二律儀者,謂靜慮無漏二種律儀。

    此二律儀,入定則有,出定則無,名心随轉。

    彼及心諸相者,彼謂彼前心所,及二律儀;及心者,謂心王也。

    取彼法上生等四相,及心王上生等四相,名為諸相,故諸相字,通彼及心王上相也。

    此等諸法,名心随轉。

    如上三類:一、心所,二、定道律儀,三、諸相,是随轉法也。

     「二律儀」是什麼呢?「靜慮無漏二種律儀」,靜慮律儀是定共戒,無漏律儀是道共戒。

    這兩種律儀,跟别解脫戒不一樣。

    别解脫戒,「亂心無心等」,無心定也好,有心定也好,亂心也好,不亂心也好,它都存在。

    而這個定共戒、道共戒,「入定則有」,他入定的時候纔有;「出定則無」,出定就沒有。

    所以是「心随轉」,随着心轉的,這是随轉法。

     「彼及心諸相者」,「彼」是指前面的「心所及二律儀」。

    「及心」,還有心王。

    「諸相」,生住異滅。

    那些心所法的四相,二律儀的四相,再加上心王本身的四相,都屬于随轉法。

    「及心者,謂心王也。

    取彼法上生等四相,及心王上生等四相,名為諸相」,心王本身是本法,它上面的生住異滅是随轉法,那些俱起的心所法及二律儀的生住異滅,跟心王本身的生住異滅,都屬于心的随轉法,「此等諸法,名心随轉」。

    「如上三類:一、心所,二、定道律儀,三、諸相」,這就是心随轉法。

     前幾天我們考試,通過考試,發現自己的不足。

    哪些疏忽了,以後就要注意。

    考試分數對衡量你學的情況有作用;另一方面是通過考試促進你,更進一步學習那些你疏忽或不夠深入的地方。

    我們學法的目的是斷煩惱,如果煩惱不斷,法學得越多,我慢更大。

    《慧行刻意》裡邊說,你把這些法都變成了我執的養料,把我執養胖了,不但起不了斷煩惱的作用,反而增長我慢,增長煩惱。

    學法會産生這些情況,如果不在行持上斷煩惱,學得越多的聰明人,越容易犯那個病。

    驕傲得不得了,世界是唯我第一,人家比他好一點,妒忌得不得了,千方百計要把人家同學打下去,擡高自己,那全是世間法,哪有佛法的味道! 從此第二,釋随轉義。

    論雲:如何此法名心随轉?頌曰: 由時果善等 「從此第二,随轉義」,随轉的意義。

    「論雲:如何此法名心随轉」,這個法怎麼叫心随轉呢?「頌曰,由時果善等」,由時、由果等、由善等。

    這個頌的内涵很複雜。

     釋曰:由時者,時有四種:一生,二住,三滅,四堕一世。

    生在未來,住滅現在。

    若未來法,未至生相,及過去法,三相不攝,故生住滅外,别說堕一世。

    此四相不同,總是時攝。

    謂前随轉,與此心王,同一生,同一住,同一滅,同堕一世,故名随轉。

     「釋曰:由時者,時有四種」,「時」指什麼?時裡邊有四個因素,「一生,二住,三滅」,還有一個「堕一世」。

     「生在未來」,這個概念要注意,生住異滅是兩世。

    生是未來,在未來要進入現在的邊沿,正要步入現在,還沒有到現在。

    如果生到了現在,法都出來了,還生什麼呢?所以生相在未來。

    住滅都在現在,一住之後就滅,當下滅掉,不能停留的。

     所以,一個人輪轉六道,這裡輪轉、那裡輪轉,忙得實在是氣也喘不過來。

    你想休息一下行嗎?不行。

    生之後,馬上住異滅,把你拉着去了,你想休息一下都不行,這就是行苦。

    在六道輪回裡邊,沒有一刻可以讓你停下來的,不斷地刹那生滅、刹那生滅。

    用聖者的眼睛看,确實是個苦事情,它不能停留一刻兒。

    凡夫卻看不到那麼仔細。

    早上睡醒,被窩裡窩一會兒,很舒服不想爬起來。

    這是住相,馬上一個異就跟着來,不要以為舒服。

    所以佛法裡邊,随時随地都是修行。

     「若未來法,未至生相,及過去法,三相不攝」,心跟心的随轉法,同一個生,同一個住,同一個滅,這纔叫心随轉。

    如果岔開的,你生的時候,它沒生;你住的時候,它已經滅掉了,那不叫心随轉法。

    随轉跟本來的那個法,全部一個時間,它生你也生,它住你也住,它滅你也滅,那麼纔叫随轉。

    所以說有一個生,一個住,一個滅,是同時的。

     既然是同一生、同一住、同一滅,是一個時間,還要一個「堕一世」幹什麼呢?它的意思是,如果是随轉法,在生住滅所不包的那些時間,就是生之前的未來,滅以後的過去,也是同一世,所以再加一個「堕一世」。

    「故生住滅外,别說堕一世」,因為在生相之前的未來,滅之後的過去,那裡邊,這三個生住滅包不了的,也是同一時間的,所以要「堕一世」。

     「此四相不同,總是時攝」,這四個雖然不同,總的來說,是頌裡邊的時所攝。

    「謂前随轉,與此心王」,随轉法跟心王要同一個時間生;「同一住」,同一時間住;「同一滅」,心王滅了,随轉也同時滅。

    還要「同堕一世」,法在生之前的未來,在滅之後的過去也是同時的,這是随轉法的條件。

     這裡邊單說生、住、滅,不說堕一世,有毛病;單是堕一世,不說生、住、滅也有毛病。

    兩方面都要顧及纔能把随轉法的關系說清楚。

    如果你跟人家辯論,一條依據不嚴密,人家就可以抓辮子。

    所以說,我們一方面學法,另一方面還要學辯論的方式,要多多串習。

    聽的時候,谛聽谛聽,善思惟,要經常地思惟。

    如果隻聽一遍,思惟僅一次、二次,作用還是起不來的。

    串習是一個關鍵。

    有幾位同學太忙了,不去看書,考起來有問題。

    對于法不但學的時候要下功夫,串習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學了之後,要經常去複習。

     我們這裡再講一個問題,為何要念誦?有的人覺得現在念誦太多,同樣的經文天天念,念來念去就這麼兩句話。

    真的不念,你會不會修起來?念經,一方面固然是因為自己力量不夠,要求三寶加持。

    加持轉變自己的身心,淨化自己的思想、行為。

    《五字真言》裡邊的十大願,你生不生得起來?菩提心生不生得起來?出離心生不生得起來?歸依三寶的信心生不生得起來?這些要是生不起來的話,非天天念不可! 再說修加行,一句話,歸依知道就可以了,為什麼要十萬十萬地念?磕大頭,這樣子爬起來、撲下去,爬起來、撲下去,吃力得不得了,十萬已經夠拜的,有的人發心拜一百萬,這恐怕要一輩子,拜那麼多,不是很笨嗎?會磕就好了嘛,磕一百萬幹啥呢?不一樣啊!磕得多了之後就産生力量。

     辯證法裡說,量變到質變,數量的增加最終可以使性質改變。

    心,我們的煩惱習氣無始以來多麼重,不天天念的話,怎麼改變得了!我們天天誦經、誦經,早晚課都是要誦的,你不誦的話怎麼改變?我們天天念,菩提心、菩提心,十大願、十大願,念到後來,影子不斷地加強,力量就産生了。

    如果你不念,懂了,你改變沒有?你嘴裡說的菩提心,心裡卻是瞋恨心、報複心等等。

     所以要真正改變身心,念誦是一個很重要的法門。

    八大成就,第一個熱洛業成就,就是念誦成就,不要看輕。

    有人說我們念誦多,這有好處!當然,我們也并不是一天念到晚,戒定慧要平行,念誦是中間一個重要的環節,不是全部念誦,但也離不開念誦。

     「随轉法」的一個條件,「由時」,一生、一住、一滅、同堕一世。

    心王跟它的随轉法是同一個時間的。

    過去世時間很長,都是過去世,但是前天、昨天不是一個時;未來世也是很多,明天、後天,也不是在一個時間。

    同一生,同一住,同一滅,生的時候,心王跟那個随轉法同時生;住的時候,心王跟随轉法同時住;滅的時候,心王跟随轉法同時滅,時間是一緻的。

    如果單是同一生、同一住、同一滅,那麼沒有說到生之前的未來、滅以後的過去,所以還要加同堕一世,即使在過去的很多刹那中間,也是同時生住滅;在未來的很多刹那中,也是同時生住滅。

    這樣意思完整,沒有漏洞。

     由果等者,果謂一果,等取一異熟及一等流。

    謂前随轉與心同得一果,同感一異熟,同得一等流,名心随轉。

    此一果言,意取士用及離系果,故異熟等流外,别說一果也。

     「由果等者,果謂一果,等取一異熟及一等流」,「果」是指一個果;「等」,等一個異熟、一個等流。

    這是什麼意思呢?「謂前随轉與心同得一果」,并且同感一個異熟,同得一個等流果。

    前面「同得一果」指的是「士用及離系果」,後面的「等」,指的是異熟果跟等流果。

    随轉與心共同得到一個士用果、離系果,也共同感到一個異熟果、等流果。

     「此一果言」,這個「一果」專門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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