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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回 袁總統宣布約法 唐首輔組織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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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第四十七條,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

     [[第六章 法院]] 第四十八條,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别任命之法官組織之。

    法院之編制,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九條,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于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别訴訟,别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條,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

    但有認為妨害安甯秩序者,得秘密之。

     第五十一條,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幹涉。

    第五十二條,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内,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

    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第五十四條,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第五十五條,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之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條,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約法頒布,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當然廢止。

    袁總統遂依約法第四十三條,任命國務總理,組織新内閣。

    當下留意選擇,拟将國務總理一職,任用唐紹儀,可見唐是老袁心腹。

    惟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總統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袁總統不便違法,遂電緻參議院議決。

    參議員聞任唐紹儀,多半贊成,當即通過,電複袁總統。

    袁即任唐為國務總理。

    唐亦直任不辭,當奉袁總統命令,由北京至南京,組織國務院。

    唐忽提出修改官制,拟易九部為十二部,除外交、内務、财政、陸軍、海軍、司法、教育七部,仍然照舊外,獨分實業為三部,一是工業,一是商業,一是農林,交通卻分作兩部,一是交通,一是郵電。

    郵電即交通之二大部分,如何分析。

    兩部分做五部,本來是沒甚理由,不過南北統一,兩方統有要人,各思壟斷部職,仍然不脫升官發财的思想,如何改良政體?唐紹儀身為總理,不能單顧一方,反弄得左右為難。

    他于沒法中想了一法,便拟添置幾個部缺,位置南北人員。

    況提出官制,必須經過參議院議決,倘或議員反對,當然不能成立,自己亦可援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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