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九回 袁總統宣布約法 唐首輔組織閣員

首頁
二條,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對于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于咨達後十日内聲明理由,咨院複議。

    但參議院對于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第二十四條,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第二十五條,參議院參議員,于院内之言論及表決,對于院外,不負責任。

     第二十六條,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于内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條,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第二十八條,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第二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

     第三十條,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

     第三十一條,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并得使發布之。

     第三十二條,臨時大總統,統率全國陸海軍隊。

     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任命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第三十六條,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

     第三十七條,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

    第三十八條,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于參議院。

     第三十九條,臨時大總統,得頒給勳章,并其他榮典。

     第四十條,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複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四十一條,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别法庭審判之。

     第四十二條,臨時副總統,于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第五章 國務員]] 第四十三條,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

     第四十四條,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務員于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

     第四十六條,國務員及其委員,得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6680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