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十三回 統中華釐訂法規 征西藏欣聞捷報

首頁
惟不脫帽,專行鞠躬禮。

    另訂衣冠儀式,繪圖曉示,惟軍人警察,另有特别禮儀,不在此限。

    陸軍官制分三等九級,上等稱将官,中等稱校官,初等稱尉官,各分上中少三級,軍士分上士中士下士,兵卒分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軍隊編制,每步兵十四人為一棚,三棚為一排,三排為一連,四連為一營,三營為一團,二團為一旅,二旅為一師,把前清鎮協标隊的名目,一律改稱。

    師即鎮,旅即協,團即标,營即隊。

    海軍官制,略有同異,如軍醫軍需造械造艦等官,有總監主監上監中監少監等名目,與陸軍不同。

    編制法以艦為别,亦與陸軍異制。

    他如學校系統,分作四級,首大學,次中學,又次為高等小學,最下為小學。

    後改稱國民學校。

    小學校四年畢業,高等小學校,三年畢業,中學校四年畢業,大學本科,三年或四年畢業,預科三年。

    旁系為師範學校,及實業學校,專門學校,大緻為四年或三年畢業。

    至若法院規則,分作四級三審,大理院為法院最高機關,下為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是為四級,由初級審判廳起訴,不服判決,得控訴地方廳,地方廳的判決,再或不服,得上告高等廳;高等廳判決,已成定案,不得再訴大理院。

    惟自地方廳起訴,不服判決,得經高等廳至大理院,是為三審。

    所應由初等廳起訴,或由地方廳起訴,法律上另有規定,不暇絮述。

    但訴訟條規,有刑事民事二種,刑事條件,是被告應該懲罰,不得不求國家懲罰,所以亦稱為公訴。

    民事條件,是被告未必犯罪,但侵害個人利益,請求司法官代判賠償,所以又稱為私訴。

    刑法分主刑及從刑,主刑分五等,死刑最重,次為無期徒刑,又次為有期徒刑,又次為拘役為罰金。

    從刑分二等,(一)是褫奪公權,(二)是沒收。

    這種制度,統是行政上司法上的關系,一般人民,應該曉得大略,小子不能不粗舉大綱。

    是謂通俗教育。

     還有立法機關,是共和國中最要的根本,從前由代表會組織參議院,是創始的暫行規模,此時國家統一,應由參議院改為國會,且《臨時約法》中第五十三條,曾有限十個月内,召集國會的明文,袁總統不能違約,參議院也不能緩議,因此逐日開會,議決國會組織法及參議院衆議院議員選舉法。

    國會組織法共二十二條,大要用兩院制,便是參議院及衆議院。

    參議院議員,由各省省議會選出,每省十名。

    蒙古選舉會,得選出二十七名,西藏選舉會,得選出十名,青海選出三名,中央學會,也得選出八名,華僑得選出六名,共二百九十四人。

    衆議院議員,由各地人民選舉,每人口滿八十萬,得選一議員,人口多寡不一,議員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6853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