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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回 張振武赴京伏法 黎宋卿通電辨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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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電陳各節,竟渝初心,反對建設,破壞共和,以及方維同惡相濟。

    本總統一再思維,誠如副總統所謂愛既不能,忍又不可,若事姑容,何以慰烈士之英魂?不得已即著步軍統領軍政執法處總 長,遵照辦理。

    此令。

     命令宣畢,吓得張、方兩人,面如土色,沒奈何哀求道:“這是黎副總統冤誣我的,還求總長呈明總統,乞賜矜全。

    ”執法官微笑道:“令出如山,還有甚麼挽回,想你兩人總有異謀,所以黎副總統,電請大總統正法的。

    ”言罷,即将兩人挷出,同時槍斃。

    尚有将校十三人,一律釋出,給發川資,仍令回鄂。

    十三人得了性命,即日離京南下,自不消說。

    惟張、方系革命黨人,黨員聞他正法,不免兔死狐悲,遂相率嘩譟,聲言:“張振武功大罪輕,就使逆謀昭著,亦當就地處決,何必誘他入京,立置死地,這明是内外暗合,有意苛求。

    ”當時有殺非其道,殺非其時,殺非其地,共計三大诘難,電達全國。

    黎副總統幾成怨府,也令秘書員撰成通電數篇,陸續發布。

    最後這一篇,洋洋灑灑,約有千餘言,小子不忍割愛,錄述如下。

    其文雲: 連日函電紛馳,诘難群起,前電倉猝,尚未詳盡。

    報告政府書,複未赍到,誠恐遠道不察,真象愈湮,敢重述梗概,為諸公告。

    張振武初充軍務司副長。

    漢陽失敗,托詞購槍,留函徑去。

    當命參議丁複生,追至上海,配定式樣,隻限購銀二十萬兩,乃擅撥買銅元銀四十萬,僅購廢槍四千枝,子彈四百萬,機關槍三十六枝,子彈二百萬,槍械腐窳,機件殘缺,有物可查,設有戰事,贻害何堪設想?且除買械二十六萬餘外,另濫用浮報三十二萬,無賬二萬,尚借譚君人鳳五萬,陳督複來電索款,均系不明用途,有帳可稽,罪一;南北統一,戰事告終,振武由滬返鄂,私立将校團,遣方維往各營勾串,募集六百餘人,每名二十元,鄂軍屢次改編,該團始終不受編制,兵站總監兵六大隊,已預備退伍,伊複私收為護衛隊,擁兵自衛,罪二;二月二十七日,串謀煽亂,軍務部全行推倒,伊複獨任方維,要挾留任,複謀殺新舉正長曾廣大,經元洪訪查得實,始将三司長悉改顧問,罪三;冒充軍統,夤夜橫行,護衛隊常在百人以外,沿途放槍,居民惶恐。

    每至都督府,槍皆實彈。

    罪四;護衛隊屢遣解散,抗不遵命,複擅搶兵站槍枝糧饷,藐無法紀,罪五;強調鐵路立中小火輪,勾串軍隊,夤夜來往,罪六;暗煽義勇團長梅占鳌,增加營數,誘命石龍岩往聯領事團,許事成任為外交司長,該員等不為所動,謀遂無成,罪七;革命後廣納良女為姬妾,内嬖如夫人者,将及十人,葉某及魯某,皆女學生,複夥串某報鼓吹,颠倒黑白,破壞共和,罪八;民國公校開校,當衆演說,革命非數次不成,流血非萬萬人不止,搖動國本,駭人聽聞,罪九;親率佩槍軍隊,逼迫教育司,勒索學款,挾之以兵,罪十;令逆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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