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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回 開國會舉行盛典 違約法擅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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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應将中國全國鹽務抵押,聘用洋人管理,除還本付利外,倘有餘款,仍聽中國自由支用。

    (二)中政府應請借款銀團指定洋員,在财政商辦處,期限五年,凡關财務歲入等事,須備政府顧問。

    (三)中政府應自行聘用洋人,與财務商辦處代表洋人,于取銀票面簽字,随時取用借款,并聘用稽核專門洋人若幹,稽核借款帳目,分别公布中外,又借款興辦實業,應用銀團所認為适當專門洋人,監理事業。

    (四)銀行既代中國出售巨款債票,若票賣完,中政府不得另借他款,以緻市面牽動。

    這四條要請前來,周學熙因他條件過嚴,特開國務院會議,自拟借款大綱五條,提交參議院議決。

    大綱五條列下: 第一條 中國自行整頓鹽務,惟制造鹽廠及經收鹽稅之處,中國可酌量自聘洋人,幫同華人辦理。

    所收鹽稅,可交存于最妥實之銀行,以備抵還借款之本息。

     第二條 借款用途,以經參議院議決之款目為準則,其表面之簽字,應由财政總長自委一中國人,與六國團代表一人,會同簽字。

     第三條 稽核帳目之事,歸入中國審計院辦理。

     中國對于借款一部分之用帳,可兼備華洋文冊據,華洋員同押。

     第四條 中國以後興辦實業,如需借款,隻可商聘洋技師,按照普通合同辦理。

     第五條 此項借款債票,未售完之前,倘中國續借款項,如六國團條款與别家相同,可先盡六國團承辦。

    但在本合同以前所訂之借款合同條件,仍得繼續進行,不受本條件拘束。

     參議院議員,看到這種條件,共說此是政府報告文,并非特别提案,有什麼緊要,定需會議?嗣因周總長一再催迫,乃将五條大綱,逐一研究。

    尚可照此進行,無大損害,遂一律認可了事。

    誰知已堕入計中。

    周學熙複與銀行團會議數次,始終無效。

    幸倫敦借款,逐月得數十萬鎊,還可勉強支持,所以挨延過去。

    哪知英使竟來一照會,聲言如民國元年終日,中國不将從前賠款借款,一概解清,決将作抵的厘稅厘金等,實行收沒。

    好借人債者其聽之!俄使亦主張同意,幸法使康悌,及日本銀行代表小田切轉圜,與中政府重開談判。

    當由英使代表銀行團,向趙總理周總長提出數條:(一)要委定辦理借款的專員;(二)要取消倫敦新借款的優先權。

    新借款條約中,載有中政府如需借款,本銀行團與别團所開之條件相同,應得有優先權。

    趙周兩人,轉報老袁,袁總統即委周為辦理借款專員,一面與倫敦新銀行團,取消優先權成約。

    倫敦新銀行團,怎肯應允,周卻想出妙法,要求倫敦新銀行團,于元年期内,再借一千萬鎊,還要将明年應付的七百萬鎊,并在年内撥付,才好償還一切欠款,無庸與六國商借。

    且債票宜速即銷完,免與他團借債有礙,否則請将明年二月應付的二百萬鎊,盡年内付訖,其餘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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