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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回 開國會舉行盛典 違約法擅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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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作罷,打銷前約,并取銷優先權,由中國予以賠償。

     看官!你想這種論調,明明是強人所難,倫敦新銀行團,一時交不出這麼巨款,又經英政府與他反對,處處掣肘,隻得承認後一層辦法。

    周總長乃與他磋商賠款的數目,無非畀他續給二百萬鎊中,多了一個折扣。

    總是中國吃虧。

    一面與六國銀行團,正式開議,自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十二月下旬,大緻就緒,借額本定二千萬鎊,因倫敦新借款中,減去五百萬鎊,須轉向六國銀行團添借,乃拟定為二千五百萬鎊,共計二十一款。

    最緊要的,是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四款第十七款五條。

    第二款是指定用途;第五款是聲明鹽務稽核處辦法;第六款是鹽款未足以前,應加入他項,為暫時抵押品;第十四款是支款時,應照新定審計處規則辦理;第十七款是續借或另借的限制。

    此外都是普通條件,大約是利息折扣等類。

    當由國務總理趙秉鈞,運動參議院議員,商定秘密會議,借人款項,何須秘密。

    再令财政總長周學熙,到院報告,但将緊要條件交議,餘隻以普通二字含混過去,并無原文。

    議員已心心相印,還有甚麼反對。

    惟第五款須用華洋稽核員,汪議員榮寶提議,謂:“本款可無删改,最為上策,否則作為附件;萬一銀行團不肯照允,亦隻可随便将就罷了。

    至如普通條件,亦未嘗詳诘全文,但把無庸表決四字,作為全院通過的議案。

    ”無論要件與非要件,總教随便通過,民國何必需此參議員。

     周總長即報告袁總統,老袁自然惬望,将要與銀行團訂約簽字。

    忽銀行團以歐洲金融,偶遭緊急,須要加添利息,原議五厘,現要再加半厘。

    袁總統以吃虧太甚,又暫從遷延;另咨各國公使,要求賠款欠款等,一概展期,約有三種辦法,或展期一年,或将積欠數目,作為短期公債,分五年清還,或俟大借款成立後,才行清償。

    照會交去,俄公使首先拒絕,簡直是無一承認。

    法使與俄使,本是一鼻孔出氣,當然不從。

    獨英使朱爾典氏,贊成末項,願歸入大借款下劃付,各公使俱挾私見,并非英使愛我,不然,何以前日要悉數歸還耶?并代為疏通俄法二使,決從此議。

    俄法二使已無違言,英使又函緻中政府,先須聘定洋員,充任稽核,由六國公使通告六國團,然後借款合同,方可簽押。

    于是由周總長出面,聘定洋員三名,一系意人,一系德人,一系丹麥人。

    法使又出來作梗,謂:“意大利丹麥兩國,并未列入銀行團,在銀行團中洋員,隻一德人,既已拟聘非銀行團的洋員,何為延及德人?若延及德人,何以不聘我法人?且未聘及英俄美日人?”中政府又是一個漏洞,多被法使指摘。

    這數語照會政府,政府又撞了一鼻子灰,隻好另提出再借問題,申告銀行團。

    嗣美公使複出來調停,謂:“中國隻聘一人為會辦,由銀行團推舉,另用各國洋員為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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