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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回 開國會舉行盛典 違約法擅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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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毋庸列入合同。

    既免紛競,又易辦到。

    ”周總長很表贊成,奈五國公使不肯允諾,須各國各用一人,美使調停無效,竟電達本國,欲退出銀行團,美總統威爾遜氏,竟如美使意見,宣布遠近。

    略雲: 美國資本團,曾應政府之請,加入中國借款,今複詢問本政府,如仍願該團加入,須明白申請,始允遵行。

    本政府以該借款條件,近于幹涉中國行政之獨立,且其中之抵押品及辦法,陳廢苛重,若本政府從而慫恿,則負責無有已時,實有背吾美立國主義。

    本政府不願負此責任,決議不再提出申請,惟願以合于中國自由進化,不背吾美素行主義之方法,扶助中華民國,凡可以裨益寓華美民之法制,本政府當竭力贊助也。

    特此宣言! 自此書宣布後,五國銀行團,經一極大的打擊,共疑美國脫離團體,必為單獨行動起見,将來中國利益,恐被美國占盡,不由的驚上加驚,憂上加憂,甚至自相疑忌,竟欲解散。

    各公使顧全利益,亟命銀行團自相聯合,将承借股份,重行支配,且把要求條件,稍示讓步。

    袁政府待款甚殷,也顧不得甚麼主權,除聘定德人為國債局員外,改聘英人為鹽務稽核員;并用法人俄人為審計顧問官。

    雙方會議,漸得允洽,利息仍照前五厘,債票價格,拟定百分之九十,由銀行團扣去六成,付與中國淨額,實得百分之八十四。

    利息在二分以上,較諸民間進出,還要加倍。

    期限定四十七年,還本由第十一年起,每年遞還總額,至第四十七年償清,合同上仍二十一款。

    條文瑣碎,不及細載。

    袁總統不再交議院議決,即令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财政總長周學熙,于四月二十四日,在草合同上簽字。

    越二日,在正合同上簽字,又因急急需用,不及待各國發售債票,先向銀行團商明,墊款二百萬鎊,另訂墊款合同,利息七厘,即在大借款項下,盡先撥還。

    千波萬折的大借款,至此成立,共計二千五百萬鎊,約合華币二萬五千萬圓。

    小子有詩歎道: 不為埃及即波斯,監督重重後悔遲。

     何故枭雄專借債?甘将國柄付人持。

     借款已定,兩議院俱未接洽,忽由袁總統發一咨文,傳達議院,各議員共同瞧着,免不得驚詫起來。

    究竟咨文如何說法,且待下回表明。

     ---------- 國會初次成立,各議員即互生黨見,至如舉一議長,且需二三十日,倘政府中有重大議案,試問将議至何日,方可表決乎?議員如此傾軋,實為老袁所竊笑,而大借款即自此進行,未經議院表決,驟行簽字,袁已目無國會矣。

    然袁之玩弄議員,固不啻掌中小兒,而對諸外人,則亦未免為所玩弄。

    且以此款巨息重之款項,經千波萬折而成,乃由彼任意揮霍,毫不顧惜,一人之耗用無窮,四萬萬人之負擔亦無窮,言念及此,竊不禁痛恨交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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