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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回 争借款挑是翻非 請改制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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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袁總統既得大借款,所有訂約簽字諸手續,已經告竣,乃咨參衆兩議院,請他備案,國會是議案處,如何變作備案處。

    其文雲: 臨時大總統咨:本年四月二十六日,據國務總理趙秉鈞、外交總長陸征祥、财政總長周學熙呈稱:竊維六國銀行團借款,先後磋商,已逾一年,上年九月間,曾經國務會議,拟定借款大綱,于十六十七兩日,赴參議院研究同意,以為進行标準,唇焦舌敝,往複磋磨。

    直至歲杪,合同條議,大緻就緒,當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出席參議院,先将特别條件,逐條表決,複将普通條件,全體表決,經均通過,正拟定期簽字,該團忽以原議五厘利息,借口巴爾幹戰事,歐洲市場,銀根奇緊,要求增加半厘,隻得暫行停議。

    惟是賠洋各款,積欠累累,一再愆期,層次商展,追呼之迫,等于燃眉,百計籌維,無可應付。

    數月來他項借款,悉成畫餅,美國既已出團,而其餘五國,仍未變易方針,大局岌岌,朝不保夕,既無束手待斃之理,複鮮移緩就急之方。

    近接各省都督來電相迫,如江蘇程都督電,毋局于一時之毀譽,轉為萬世之罪人,安徽柏都督電,借款監督,欠款亦監督,毋甯忍痛須臾,尚可死中求活等語,尤為痛切。

    迫不得已,而赓續磋商,尚幸稍有進步,利息一節,該銀行團允仍照改為五厘,其他案件,亦悉如十二月二十七日通過參議院之原議。

    事機萬變,稍縱即逝,四月二十二日,奉大總統命令,五國銀行團借款合同,任命趙秉鈞、陸征祥、周學熙,全權會同簽字,此令。

    等因,遵于二十四日,與該銀行團雙方簽訂草合同,複于二十六日,簽訂正合同,彼此分執存照,以免複生枝節。

    理合将華洋文合同各照備二份,并附用途單二份,呈請大總統鑒核,俯賜咨交議院查照備案,以昭信守等情。

    查此項借款條件,業于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國務總理暨财政總長,赴前參議院出席報告,均經表決通過,并載明參議院議事錄内,自系當然有效,相應咨明貴院查明備案可也。

     此咨。

     兩院議員,看到這項咨文,都生驚異。

    參議院中是國民黨聲勢最盛,專防袁政府違法擅行,此次遇着此案,不待再議,即複咨政府,謂:“大借款合同,未經臨時參議院議決,違法簽字,當然無效。

    ”衆議院于五月五日開會,質問政府,請他解釋理由。

    是時國務總理趙秉鈞,以宋案既犯嫌疑,大借款又同簽字,萬不能免國會的攻擊,即于五月一日,決然辭職,徑赴天津。

    袁總統也知他微意,給他假期,暫令段祺瑞代理。

     段任陸軍總長,本與外交财政,不相幹涉,至如簽字命令,更覺是沒有關系,不過已代任國務總理,無從趨避,隻好出席答複。

    衆議員當面責問,段言:“财政奇绌,無法可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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