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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回 踵事增華正式受任 争權侵法越俎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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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加斷語,均為後文改圖帝制伏筆。

    嗣是黎副總統及各省都督、民政長、将軍、都統、副都統、辦事長官、經略使、鎮邊使、宣撫使、鎮守使、宣慰使等,無不上書肅賀,各表歡忱。

    又由國務院電達武昌,道賀黎副總統正式就職。

    各省官吏,亦通電緻賀。

    是時黎元洪已辭去江西兼督,保薦李純署任,惟督鄂如故。

    他本是随遇而安,無心營兢,正式副總統一職,得不足喜,失不足憂,所以人家賀他,他隻淡淡的答謝數語,也并沒有甚麼隆禮舉行,隻是吾行吾素罷了!黎之卒得保身,全虧是著。

     且說大總統選舉法,自憲法會議議決,即直接宣布,并未經過袁政府手中。

    當時袁總統未免懊惱,以為國會專制,連自己的公布權,都被奪去,将來制定憲法,均須由國會取決,事事不能自主,反做一個傀儡,如何了得。

    但因正式就職的期間,已預定在國慶日,倘或為此争議,勢必選舉延遲,辜負此良辰佳節,豈不可惜?自己尚未當選,已預定就職期間,真可謂滿志躊躇。

    所以暫時容忍,就援照國會咨文,将總統選舉法全案,刊登政府公報,即日宣布。

    至就任以後,遂咨照憲法會議,争回公布權,統共不下二千言,由小子節錄如下: 為咨行事,查臨時約法第十九條,内載參議院之職權,一,議決一切法律案;又第五十四條,内載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又第二十二條,内載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又第三十條,内載臨時大總統公布法律各等語。

    凡此規定,均屬前參議院在約法上議決法律,及制定憲法之職權範圍。

    民國議會成立以來,依國會組織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民國憲法未定以前,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為民國議會之職權,則民國議會,無論系議決法律事件,抑系制定憲法事件,皆應以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所定程序為準,實無絲毫疑義。

    乃本年十月五日,準憲法會議咨開:大總統選舉法案,業于十月四日,經本會議議決宣布,并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為此鈔錄全案,咨達大總統,即希查照饬登等因前來。

    本大總統當以民國議會,前經議決,先舉總統,後定憲法,系為奠定民國國基起見。

    本月四日,憲法會議議決大總統選舉法案,來咨雖僅止聲明議決宣布,并公決送登政府公報等語,顯與臨時約法暨國會組織法規定不 符。

    然以目前大局情形而論,内憂外患,紛至沓來,友邦承認問題,又率以正式總統之選舉,能否舉行為斷,是以接準來咨,未便過以臨時約法及國會組織法相 繩,因即查照來咨,命令國務院饬局照登。

    惟此項咨達饬登之辦法,既與約法上之國家立法程序,大相違反。

    若長此緘默不言,不惟使民國議會,蒙破壞約法之嫌,抑恐令全國國民,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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