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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回 踵事增華正式受任 争權侵法越俎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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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髦約法之漸。

    此則本大總統于憲法會議之來咨,認為于現行法律及立法先 例,俱有未妥,不敢不掬誠以相告者也。

    查民國立法程序,約法暨國會組織法,定有明文,一為提案,二為議決,三為公布,斷未有但經提案議決,而不經公布,可以成為法律者,大總統選舉法案,若為法律之一種,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當然應由大總統公布。

    若為憲法之一部,則依據臨時約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雖應由民國議會制定,然制定權行使之範圍,仍應以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之起草權,第二十一條之議定權為标準,斷不能侵及于臨時約法第二十二及第三十條之公布權。

    憲法會議,以此項宣布權,乃竟貿然行使,其蔑視本大總統之職權,關系猶小,其故違民國根本之約法,影響實巨。

    本大總統此次饬局照登,設我國民起而責以放棄職權之咎,固屬百喙莫辭,而我最高立法機關,乃置現行約法及國會組織法于不顧,竟使本大總統不得不出于放棄職權之一途,恐亦非代表國民公意者所應出此也。

    何不早說?豈至此方才省悟乎?況民國肇造,二年于茲,憲法未施行以前,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民國元年,前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時,業于是年三月十一日,咨送臨時大總統公布有案。

    而臨時約法第五十六條,并定有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各明文。

    夫與憲法效力相等之約法,既經前參議院議決咨送大總統公布于前,則依照民國立法之先例,無論此次議定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或将來議定之憲法案,注意在此條。

    斷無不經大總統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

    總之民國會議,對于民國憲法案,隻有起草權及議定權,實無所謂宣布權,此為國會組織法所規定,鐵案如山,萬難任意搖動。

    究竟本月五日來咨所稱饬登之大總統選舉法案,是否即應依照約法公布施行之規定辦理?将來民國會議制定憲法案,應否依照國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起草議決為限。

    事關立法權限,亟應谘詢國會,從速答複,相應咨行貴會查照,依法辦理可也。

    此咨。

     憲法會議中,接到此咨。

    統說是直接宣布,系各國通例,原無庸經過總統手續;且因憲法草案,正在裁定,大家悉心斟酌,忙碌得很,也無暇特别開議,答複總統。

    老袁靜待兩日,并不見有複文,遂欲越俎代謀,特饬國務院派員幹涉。

    适值憲法起草委員會,開憲法草案三讀會,突有八人陸續趨入,據言奉大總統令,來會陳述意見,并赍達總統咨文,請憲法會議查照施行。

    看官你道這八人為誰?就是施愚、顧鳌、饒孟任、黎淵、方樞、程樹德、孔昭焱、餘棨昌八人。

    一面遞交咨文,由會中人員公閱,其文雲: 查國會組織法,載民國憲法案,由民國會議起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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