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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員觸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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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一年以内,内閣三易,屢陷于無政府地位,皆誤于議會之有國務員同意權,此必須廢除者;今草案第十一條,國務總理之任命,須經衆議院同意,第四十三條,衆議院對于國務院,為不信任之決議時,須免其職,比較臨時約法,弊害尤甚。

    各部總長,雖準自由任命,然彈劾之外,又有不信任投票一條,必使各部行政,事事仰承意旨。

    否則國務員即不違法,議員喜怒任意,可投不信任之票,衆議員數五百九十六人,以過半數列席計之,但有二百九十九人表決,即應免職,是國務員随時可以推翻,行政權全在衆議員少數人之手,直成為國會專制矣。

    自愛有為之士,其孰肯投身政界乎? 各部各省,行政事務,範圍甚廣,行政實依其施行之法,均得有相當之處分,今草案第八十七條,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訴訟雲雲,是不遵約法,另設平政院,乃使行政訴訟,亦隸法院,行政官無行政處分之權,法院得掣行政官之肘,立憲政體,固如是乎?國會閉會期間,設國會委員會,美國兩院規則内有之,而憲法上并無明文;今草案第五條,規定國會委員會,由參衆兩院選出四十人,共同組織之,會議以委員三分二以上列席,三分二以上同意決之,而其規定之職權,一咨請開國會委員會,一閉會期内,國務總理出缺時,任命署理,須得委員會同意,一發布緊急命令,及财政緊急處分,均須經委員會議決。

    此不特侵奪政府應有之特權,而僅四十委員,但得二十餘人之列席,與十八人之同意,便可操縱一切,試問能否代表兩院意見,以少數人專制多數人,此尤侮蔑立法之甚者也。

    文武官吏,大總統有任命之權,今草案第一百八、九兩條,審計員由參議院選舉之,審計院長,因審計員互選之雲雲。

    審計員專以議員組織,則政府編制預算之權,亦同虛設,而審計又用事前監督,政府直無運用之餘地。

    國家歲入歲出,對于國會,有預算之提交,決算之報告,既予以監督之權,豈宜幹預用人,層層束縛,以掣政府之肘?綜其流弊,将使行政一部,僅為國會附屬品,直是消滅行政獨立之權。

    近來各省省議會,掣肘行政,已成習慣,倘再令照國會專制辦法,将盡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屬于百十議員之下,是無政府也。

    值此建設時代,内亂外患,險象環生,各行政官力負責任,急起直追,猶虞不及,若反消滅行政一部獨立之權,勢非亡國滅種不止。

    推你為帝,想國必不亡,種必不滅。

    此種草案,既有人主持于前,自必有人構成于後,設非借此以遂其破壞傾覆之謀,何至于國勢民情,夢夢若是,但你也未必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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