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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回 拒委員觸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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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政府為敵國;二中央派兵駐鄂,純為保衛地方起見,乃該各電内稱國民黨本部,對于此舉,極為注意,已派員與黃興接洽,并電李烈鈞速防要塞,以備對待,是顯以民國國軍為敵兵;三該各電既促李逆烈鈞以先發制人,機不可失,并稱黃聯甯、皖,孫連桂、粵、甯為根據,速立政府,是顯欲破壞民國之統一而不恤;四該各電既謂内讧疊起,外人出而調停,南北分據,指日可定,是顯欲引起列強之幹涉而後快。

    凡此亂謀,該逆電内,均有與該黨本部接洽,及該黨議員一緻進行,并意見相同各等語,勾結既固,于是李逆烈鈞,先後接濟該黨本部巨款,動辄數萬,複特别津貼該黨國會議員以厚資。

    是該黨黨員,及該黨議員,但知構亂以便其私,早已置國家危亡,國民痛苦于度外,亂國殘民,于斯為極。

    本大總統受國民付托之重,既據發現該國民黨本部,與該黨議員勾結為亂各重情,為挽救國家之危亡,減輕國民之痛苦計,已饬北京警備地域司令官,将該國民黨京師本部,立予解散,仍通行各戒嚴地域司令官各都督民政長,轉饬各該地方警察廳長,及該管地方官,凡國民黨所設機關,不拘為支部分部交通部,及其他名稱,凡現未解散者,限令到三日内,一律勒令解散。

    嗣後再有以國民黨名義,發布印刷物品,公開演說,或秘密集會者,均屬亂黨,應即一體拿辦,毋稍寬縱。

    至該國民黨國會議員,既受李逆烈鈞等,特别津貼之款,為數甚多,原電又有與李逆烈鈞,一緻進行之約,似此陽竊建設國家之高位,陰預傾覆國家之亂謀,實已自行取消其國會組織法上所稱之議員資格,若聽其長此假借名義,深恐生心好亂者,有觸即發,共和前途之危險,甯可勝言?況若輩早不以法律上之合格議員自居,國家亦何能強以法律上之合格議員相待?應饬該警備司令官,督饬京師警察廳,查明自江西湖口地方倡亂之日起,凡國會議員之隸籍該國民黨者,一律追繳議員證書徽章。

    一面由内務總長,從速行令各該選舉總監督暨初選舉監督,分别查取本屆合法之參議院衆議院議員候補當選人,如額遞補,務使我莊嚴神聖之國會,不再為助長内亂者所挾持,以期鞏固真正之共和,宣達真正之民意。

    該黨以外之議員,熱誠愛國者,殊不乏人,當知去害群即所以扶持正氣,決不緻懷疑誤會,借端附和,以自蹈曲庇亂黨之嫌。

    該國民黨議員等回籍以後,但能湔除自新,不與亂黨為緣,則參政之日月,仍屬甚長,共和之幸福,不難共享也。

     除将據呈查獲亂黨各證據,另行布告外,仰該管各官吏,一體遵照。

    此令。

     這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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