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四十一回又謀世襲内府藏名 戀私财外交啟釁

首頁
二十年以上者,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

     第二條 大總統任期十年,得連任。

     第三條 每屆行大總統選舉時,大總統代表民意,依第一條所定,敬謹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三人。

     前項被推薦者之姓名,由大總統先期敬謹親書于嘉禾金簡,钤蓋國玺,密貯金匮于大總統府,特設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

     前項金匮之管鑰,大總統掌之。

    石室之管鑰,大總統及參政院院長國務卿分掌之,非奉大總統之命令,不得開啟。

     第四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下列各員組織之: 一 參政院參政 互選五十人。

     二 立法院議員 互選五十人。

     前項各款之互選,用記名連記投票法,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由内務總長監督之。

     屆組織大總統選舉會,立法院在閉會期内時,以在京議員之名次在前者五十人,為大總統選舉會會員。

     第五條 大總統選舉會,由大總統召集,于每屆選舉期前三日以内組織之。

     第六條 大總統選舉會,以參政院議場為會場,以參政院院長為會長。

     參政院院長,如系副總統兼任,或有其他事故時,以立法院議長為會長。

     第七條 選舉大總統之日,大總統敬謹将所推薦有被選舉為大總統資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總統選舉會。

     第八條 大總統選舉會,除就被推薦三人投票外,得對于現任大總統投票。

     第九條 選舉大總統,以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到會,用記名單名投票法。

    得票滿投票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

    若皆不足當選票額時,就得票多數之二人行決選,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

     第十條 每屆應行選舉大總統之年,參政院參政,認為政治上有必要時,得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現任大總統連任之議決,由大總統公布之。

     第十一條 大總統任期未滿,因故去職時,應于三日内組織大總統臨時選舉會。

     臨時選舉未舉行前,大總統職權,由副總統依約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代行之。

    如副總統同時因故去職,或現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時,由國務卿攝行其職權。

    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職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6350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