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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回又謀世襲内府藏名 戀私财外交啟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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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不得代行或攝行。

     第十二條 屆行臨時選舉之日,由代行或攝行大總統之職權者,咨行大總統臨時選舉會會長,指任會員十人,監視開啟尊藏金匮石室,恭領金匮到會,當衆宣布。

    就被推薦三人中,依九條之規定,投票選舉。

     第十三條 現任大總統連任,或當選大總統繼任,均應于就職時,為下列之宣誓。

     餘誓以至誠遵守憲法,執行大總統之職務,謹誓。

     憲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項誓詞,須聲明遵守約法。

     第十四條 副總統之任期,與大總統同。

    任滿時,由連任或繼任之大總統推薦有第一條資格者三人,準用選舉大總統之規定行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之日,中華民國二年十月五日所宣布之大總統選舉法廢止之。

    ) 依這選舉法看來,是大總統一任十年,且得連任,或一次或兩次三次,并未明定限制。

    試想做了大總統,已是年滿四十,人生上壽,不過百年,若連任數次,便是終身為大總統了。

    釋明上文第一,二,七,八,十三各條。

    後任的大總統,須由前任的大總統推薦三人,署名金簡,密貯金匮,将來選舉後任大總統時,除對于現任大總統,得票選舉連任外,隻有金簡中所寫的姓名,可以選舉,此外不能羼入,照此制度,明明是總統得以世襲,如袁總統有子十餘人,他若寫着三個兒子的姓名,藏将起來,俟後任選舉,總要把他三個兒子中,選出一人,否則惟有老袁永遠活着,仍歸他連任下去,别人是永世無望了。

    釋明上文第三及十二各條。

    小子曾記前清雍正年間,雍正帝定立儲法,默選儲君,書名納匣,藏在正大光明殿額的後面。

    袁總統做過前清大員,想是熟悉掌故,所以把雍正成制,抄襲了來。

    以袁總統比雍正帝,陰鸷相似,而膽略尚恐未逮。

    還有一篇告令,說明改正選舉法,實為總統絕續時,預防争亂起見,小子也似信非信,隻好付諸阙如。

    惟總統選舉法,既已改定,袁總統應如法照行,他便就意中所愛的三人,書藏金匮,或說是黎元洪、徐世昌及袁大公子克定,或說是克定、克文、克良、克端等類,統是袁家公子。

    大約此說近是。

    但袁總統素好秘密,書藏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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