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吓

首頁
仍前。

    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

    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

    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

    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

    (第二款)修正。

    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

    (第三款)仍前。

    惟附帶聲明。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将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注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

    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為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為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

    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

    但關于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

    俟将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于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

    (第四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采。

    在礦業條例确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

    (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

    (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桦甸縣夾皮溝金礦。

    (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

    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

    第二項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将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

    (第六款)改為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财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盡先聘用日本人。

    (第七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标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

    将來中央政府,關于鐵路借款附于外國資本家,以緻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

    (中國對案第七款)關于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

    關于東部内蒙古事項:(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内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内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

    (三)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内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

    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拟,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

    (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内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準。

     第三号修正。

    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系人,極為密切,如将來該公司關系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準。

    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将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準使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6649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