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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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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袁總統聞日使受傷,當遣曹次長汝霖,向日本使署問疾,備極殷勤,日置益總算道謝,并言:“日政府已停止派兵,隻中政府須顧全邦交,毋再固執”等語。

    曹汝霖又道:“貴公使近患足疾,且待痊後再商。

    ”日置益道:“敝國政府,日望貴國允諾,令我急速辦了,我适患傷足,病不能行,還請貴政府原諒,會議地點,改至敝署方好哩。

    ”曹汝霖道:“且請示總統,再行報命。

    ”于是珍重而别。

     越二日,日置益請參贊小幡為代表,至外交部為非正式會議,且約至日使署續議期間。

    陸總長以為未便,小幡不從,乃訂定三月二十三日,開第十三次會議。

    屆期陸、曹二人,同往日本使館。

    日置益尚高卧未起,兩人忍氣吞聲,不得已至病榻前,與日置益晤商,世人稱為榻前會議,便是此舉。

    可恥!可歎!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陸總長道:“本駐使已奉政府訓令,第一号準示通融,第二号應一律求允,但敝政府為友誼起見,亦格外讓步。

    内地雜居的日人,可服從中國警章稅課,惟須由救國領事承認;若關于土地訴訟等項,可由兩國派員會審;土地所有權,改為永租。

    這是已讓到極點,不能再讓了。

    ”承情之至。

    陸徵祥再請修正,日置益頻頻搖首,且要求三四五号允諾。

    陸徵祥告辭道:“且回去陳明總統,再議何如?”日置益點首示允。

    嗣後複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采礦産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易,并允雜居置地,惟關系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

    日置益未肯允從。

     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為南滿洲雜居問題,終未解決。

    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号問題。

    陸徵祥因關系主權,婉詞謝絕。

    又越二日,複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号問題。

    陸徵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餘難置議”雲雲。

    日置益終不肯稍讓。

    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複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

    陸徵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辟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

    臨行時,且謂:“讨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複政府,候令施行罷了。

    ”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複氣宇軒昂,乘着馬車,徑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

    略寫日使狀态,已覺氣焰逼人。

    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将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

    ”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着: 第一号(第一款)仍前。

    (第二款)改為換文。

    彼此互換,因稱換文。

    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内,并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三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準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抛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四款)修正。

    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合宜地方為商埠。

    (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拟,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号(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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