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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回 義兒北上引侶呼朋 詞客南來直聲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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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在禮、張士钰、雷震春、江朝宗、吳炳湘、袁乃寬、顧鳌等,密議鼓吹帝制,與籌安會分幟争功。

    可巧公民請願團,已經發現,料知梁财神勢力不小,隻好合攏一起,較為妥當。

    梁财神聞芝貴進京,亦知他是有名的義子,将來要升做禦幹兒,不得不與他周旋,融成一片。

    兩情不謀而合,況是彼此熟識,一經會面,臭味相投,當即互相借重,定名為請願聯合會。

    那時請願團的宣言書,已經印就,由段芝貴等審視,見書面寫着道: 民國肇建,于今四年,風雨飄搖,不可終日。

    父老子弟,苦共和而望君憲,非一日矣。

    自頃以來,二十二行省及特别行政區域,暨各團體,各推舉尊宿,結合同人,為共同之呼籲,其書累數萬言,其人以萬千計,其所蕲向,則君憲二字是已。

    政府以茲事體大,亦嘗特派大員,發表意見于立法院,凡合于鞏固國基,振興國勢之請,代議機關,所以受理審查以及于報告者,亦既有合于吾民之公意,而無悖于政府之宣言,凡在含生負氣之倫,宜有舍舊圖新之望矣。

    惟是功虧一篑,則為山不成,锲而不舍,則金石可貫。

    同人不敏,以為吾父老子弟之請願者,無所團結,則有如散沙在盤,無所榷商,則未必造車合轍。

    又況同此職志,同此目标,再接再厲之功,胥以能否聯合進行為斷。

    用是特開廣座,畢集同人,發起全國請願聯合會,議定簡章,凡若幹條。

    此後同心急進,計日程功,作新邦家,慰我民意,斯則四萬萬人之福利光榮,非特區區本會之厚幸也。

     末附有請願聯合會章程,共十一條,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會以一緻進行,達到請願目的為宗旨。

     第二條 凡已署名請願者,皆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本會設職員如左:(一)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會員中公舉之。

    (二)理事若幹人,由會員公推之。

     但各團體請願領銜者,當然為本會理事。

    (三)參議若幹人,由會長及全體職員會公推之。

    (四)幹事分為文牍會計庶務交際四科,各科主任幹事一人,餘幹事若幹人,由會長副會長合議推任之。

     第四條 會長代表本會,主持辦理本會一切事務。

     第五條 副會長輔助會長,辦理本會一切事務。

    會長有事故,副會長得代理之。

     第六條 理事随時會商會長,辦理本會特别要務。

     第七條 參議随時建議本會,贊理一切會務。

     第八條 幹事商承會長,分科執行本會一切事務,其各科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九條 本會開會,分為兩種:(一)職員會得由會長随時召集之,(二)全體大會,遇有特别事故時,由會長召集之。

     第十條 本會設事務所于安福胡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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