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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回 競女權喜趕熱鬧場 征民意咨行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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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會議中央特别選舉會,八旗王公世爵世職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七條 全國商會及華僑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别選舉會,有工商實業資本一萬元以上,或華僑在國外,有商工實業資本三萬元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八條 有勳勞于國家者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别選舉會,有勳勞于國家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九條 碩學通儒之國民代表,由國民會議中央特别選舉會,碩學通儒,或高等專門以上學校三年以上畢業,或與高等專門以上學校畢業有相當資格者,或在高等專門以上學校,充教員二年以上者之單選選舉人選舉之。

    (第五條至本條第一項之單選選舉人,以依法經由全國選舉資格審查會審查合格者為限。

    ) 第十條 國民代表選舉監督,依左列之規定:(一)各省以各該最高級長官,會同監督;(二)各特别行政區域地方,以該最高級長官監督之;(三)第三條第二、三、四、五款,以蒙藏院總裁監督之;(四)第三條第六、七、八、九款,以内務總長監督之。

     第十一條 選舉國民代表場所設于監督所在地,屆選舉日期,就報到之選舉人由監督召集之,舉行選舉。

    (各省各特别行政區域,遇有必要情形,該監督得以關于國民代表選舉事項,委托各縣知事行之。

    ) 第十二條 選舉國民代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第十三條 國民代表決定本法第一條事件,以記名投票結果,由各該監督報告代行立法院,彙綜票數,比較其決定意見,定為國民代表大會之總意見。

    (前項之票紙,應于開票報告後,封送代行立法院備案。

    )(決定國體投票日期,由各監督定之。

    ) 第十四條 決定國體投票之标題,由代行立法院議決,咨行政府,轉知各監督于投票日,宣示國民代表。

     第十五條 依本法所定,關于選舉投票之籌備事宜,由辦理國民會議事務局辦理。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這便是國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全案,經全院通過,即添入一篇咨文,送交政事堂去了。

    這一咨有分教: 假托民權更國體,揭開面具見雄心。

     未知袁總統曾否照允,容至下回再詳。

     ---------- 前半回寫安靜生,下半回寫梁士诒,餘人皆賓也。

    安靜生發起婦女請願團,謂能識時務,方為俊傑,梁士诒則秘密設法,務使帝制之底成,是殆皆希寵求榮,投機營利者。

    夫禮時為大,能乘時而奮發,未始非一智士;然一存私見,則雖有時可乘,亦無非為揣摩迎合之流,不足為豪傑士。

    況袁氏之潛圖帝制,固知其不可而為之者耶?民國成立,迄今未安,甚且日瀕危險,蓋由權利思想,中入人心,無論男婦,統挾一幹利之念以行事,而于是氣節掃地,廉恥道喪,國事從此泯棼矣。

    可悲可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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