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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回 議憲法緻生内哄 辦外交惹起暗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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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借款合同甫經訂定,即邀集英、法、俄三國,同來抗問。

    中政府亦知他來意,特令交通銀行出面,也向日本興業、朝鮮、台灣三銀行,訂借日金五百萬圓,仍說是準備兌現。

    三銀行卻也照允,當即簽定合同,利息七厘五分,三年為限。

    英、法、俄何不抗議?外如吉長鐵路案,興亞實業借款案,廈門設立警察案,鄭家屯交涉案,種種發生,鬧得舌敝唇焦,終歸他得我失。

     一、吉長鐵路案,是由吉林至長春的鐵路,前清末年,曾與日人訂立借款自築的約章,至是日人獨要求改訂,将該路歸他代辦。

    交通部沒法拒絕,隻好與他訂約,即以本路财産及收入,擔保借款限期四十年償清,路權已一半讓去了。

    二、五年九月間,财政、農商兩部,向日商興亞公司借款五百萬圓,以安徽太平山,湖南水口山兩礦為擔保,約三個月内交款。

    嗣經國會反對,原約擔保一層,不生效力,當由财政部另提擔保品,與日商開議。

     日商不肯照允,經财政部承認賠償,另給興亞公司洋三十萬圓,方得改約。

    無端耗去三十萬元,可謂慷慨。

    且仍訂明兩山開礦時,如需借外款,該公司得有優先權。

    但此約的喪失,也不算少了。

    三、廈門系福建商埠,日人居然設立警察派出所,奪我行政權,疊經福建交涉員,向他交涉,終未撤退。

    及外交部照會日使,他卻答稱廈門設警,無非行使領事裁判權,與行政無涉,不得目為違約。

    外交部接到複文,以商埠居民,原歸外國領事裁判,無從辯駁,沒奈何延宕了事。

    四、至鄭家屯一案,龃龉多日,事緣中日軍警,互生沖突,日商吉本,受傷殒命,日本即自由增兵,要挾多端。

    外交部費盡心力,才得商定五類:(一)申斥第二十八師師長;(二)軍官依法處罰; (三)出示告谕軍人,禮遇日本僑民;(四)由奉天督軍表示歉忱;(五)給與日商恤金五百圓。

    五款全體實行,日本始允将鄭家屯派添各兵撤回。

    這案自民國五年八月為始,直至六年一月終旬,彼此和平解決,方保無事。

    中日交涉各案,稍有頭緒。

    那駐京德使辛慈,忽赍交一個通牒,内言德政府準于二月一日以後,采用海上封鎖政策。

    所有中立國輪船,不得在劃定禁制區域内,自由航行,否則一切危險,概不負責等語。

    外交部得了此牒,忙呈報總統、總理,為這一事,大費周折,又惹起府院沖突的暗潮。

    中國宣告中立,已曆三年,彼時袁氏熱心帝制,無暇對外,所以守着旁觀态度。

    至黎氏繼任,又為了内政問題,擾攘半年,也不遑顧及外事。

    但華工寄居外洋,往往受外人雇用,充當軍役,或在外國商輪辦事,一入戰線,動被德國潛艇,用炮擊沉,華人卻也死得不少。

    此次德國複欲封鎖海上,遍布潛艇,依萬國公法上論将起來,德國實不應出此。

    美國曾向德國抗議數次,段總理乃亦欲仿行。

    黎總統秉性優柔,尚不欲與德構釁,經段總理再三慫恿,乃令外交部酌定複文,向德抗議。

    略雲: 查貴國從前依潛航艇戰策,敝國人民生命,損 害甚非淺鮮。

    茲複更行濫用,欲實行采用新潛艇戰策,危及敝國人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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