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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回 聞俄亂籌備國防 集日員會商軍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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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的政策,預備不虞。

    環顧列強,隻有東鄰日本,地處同洲,依為唇齒,況疊蒙貸款,情好正深,樂得援共同防敵的美名,與他結約。

    好在駐日公使章宗祥,素來親日,必能出與協商,不緻無效。

    當下電告章氏,令他速辦。

    章公使不敢怠慢,即緻書日本外務大臣,請他共同防敵。

    公文有雲: 敬啟者:中國政府鑒于目下時局,依下列綱領,與貴國政府協同處置,為貴我兩國之必要。

    茲依本國政府之訓令,特向貴國提議,本使深為榮幸。

     (一)中國政府,及日本政府,因敵國實力之日見蔓延于俄國境内,其結果将使遠東之平和安甯,受侵迫之危險。

    為适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争之義務,不能不及早協同考量應行之處置。

     (二)依前項所述,經兩國政府合意後,因實行決定之事,凡兩國陸海軍,對于此次共同防敵戰略之範圍,應行協力之方法及其條件,由兩國當局官憲協定之。

    該當局官憲,對于互相利害問題,互相慎重誠實,随時協議。

     并由兩國政府核定,俟時機實行以上提議。

    相應函達,敬請見複為荷!茲本使對于閣下,特表敬意。

    敬具。

     中華民國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章宗祥 印外務大臣法學博士子爵本野一郎閣下公文去後,即日接複,願同辦理。

    何其親善乃爾?除公文外,又由日本外務大臣本野一郎,另附一函雲: 敬啟者:三月二十五日,貴我兩國政府,因共同防敵,業經互換公文。

    帝國政府,以為該公文之有效期間,應由兩國軍事當局商定。

    再因共同防敵,日本軍隊在中國境内者,俟戰事終了後,應一律由中國境内撤退。

    帝國政府,特此聲明,相應函達。

    茲本大臣對于閣下,特表敬意。

    敬具。

    真好交情。

     章宗祥得了這種文牍,不勝喜慰,便即電達政府,備述梗概。

    段總理即咨照駐京日使,彼此各派委員;在北京組織委員會,協議共同防敵的條件。

    日使自然照允,即日互派委員會議。

    所有兩國派定的委員,姓名列下: [[(中國委員長)]] 上将銜參謀處處長靳雲鵬 [[ (中國委員)]] 陸軍中将曲同豐 司長丁錦 海軍中将沈壽堃 陸軍少将田書年 陸軍少将劉嗣榮 陸軍少将江壽祺 陸軍少将童煥文 奉天督軍代表秦華 吉林督軍代表陳鴻達 黑龍江督軍代表張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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