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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回 聞俄亂籌備國防 集日員會商軍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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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少将吳振南 海軍少将陳恩焘 外交部參事劉崇傑 [[(日本委員長)]] 陸軍少将齋藤 [[(日本委員)]] 陸軍少将宇桓 海軍少将增田 海軍大伊集院 海軍大佐桦山 陸軍中佐本莊 各委員到了會場,列席公議,議出了十二條約章,約文如下: 第一條 中、日兩國陸軍,因敵國勢力之日見蔓延于俄國境内,其結果将使遠東全局之和平及安甯,受侵迫之危險,為适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争之義務起見,取共同防敵之行動。

     第二條 關于協同軍事行動,彼此兩國所處之地位與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條 中、日兩國,基屆于本協定開始行動之時,對于各自本國軍隊及官民,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内,當命令或訓告,使彼此推誠親善,同心協力,以期達到共同防敵之目的。

    凡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内,中國地方官吏,對于該區域内之日本軍隊,須盡力協助,使不生軍事上之窒礙。

    日本軍隊,須尊重中國主權及地方習慣,使人民不感受不便。

     第四條 為共同防敵,在中國境内之日本軍隊,俟戰事終了時,即由中國境内,一律撤退。

     第五條 中國境外派遣軍隊時,若有必要,兩國協同派遣之。

     第六條 作戰區域及作戰上之任務,适應于共同防敵之目的,由兩國軍事當局,量各自本國之兵力,另協定之。

     第七條 中、日兩國軍事當局,在協同作戰期間,為圖謀協同動作之便利起見,應行下列事項: (一)關于直隸作戰上之機關,彼此互相派遣職員,充當往來聯絡之任。

     (二)為圖謀軍事運動,及運輸補充敏活确實起見,陸海運輸通信事宜,須彼此共謀便利。

     (三)關于作戰上必要之建設,例如行軍鐵路電信電話等項,應如何設備,由兩國總司令官臨時協定之。

    俟戰事終了,凡臨時之建設工程,均撤廢之。

     (四)關于共同防敵所需之兵器,及軍需品,并其原料,兩國應互相供給。

    其數量應各自不害本國所需要之 範圍為限。

     (五)在作戰區域之内,關于軍事衛生事項,應互相輔助,使無遺憾。

     (六)關于直接作戰上之軍事技術人員,如有輔助之必要時,經一方之請求,應由他方輔助之,以供任使。

     (七)軍事行動區域之内,設置諜報機關,并互相交換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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