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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回 任大使專工取媚 訂合同屢次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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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總長兼财政總長曹汝霖,乘隙入手,因與日本興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朝鮮銀行,商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共十四條:(一)由中國政府速拟定本鐵路建築費,及其他必需費用,征求該三銀行同意,由三銀行議定金額,代為發行中國政府五厘金币公債。

    (二)本公債期限為四十年,自公債發行日起算,第十一年開始還本,依分年攤還方法辦理。

    (三)中國政府,俟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即着手建造鐵路,期在速成。

    (四)中國政府,應與日本帝國朝鮮總督府鐵路局,共同建造圖們江鐵橋,負擔建造費半額。

    (五)中國政府,為本公債付還本息之擔保,即為現在及将來本鐵路所屬之一切财産及其收入。

    (六) 本公債之實收額,按照從前中、日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折衷規定。

    (七)以上各條所未規定之條項,準照清光緒三十三年訂定之津浦鐵路合同,雙方協議決定之。

    (八) 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預備合同為基礎,限期六個月内,訂定正式合同。

    (九)預備合同成立,即由日本三銀行墊借日金一千萬元,十足交款,并無回扣。

    (十) 本墊款應交利息,為年息七厘半。

    (十一)本墊款依中國所發行國庫證券貼現之方法交付。

    (十二)前項國庫證券,每六個月換給一次,每次以六個月份之息金,支付該三銀行。

    (十三)中國政府,于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後,當以本公債募得之資金,優先付還本墊款。

    (十四) 本墊款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履行。

     (丁)訂借滿蒙四鐵路款二千萬元。

    中華民國駐日公使章宗祥,與日本興業銀行副總裁并代表台灣、朝鮮二銀行小野英二郎,訂定滿蒙四鐵路借款預備合同,拟定四路路線:(一)由洮南至熱河。

    (二)由長春至洮南。

    (三) 由吉林經海龍至開原。

    (四)由洮南熱河間,通至海港。

     俟雙方勘定路線後,标明地點,作為起訖。

    共長一千餘裡,借款二千萬元,預定合同十四條,即以四鐵路所屬之财産及其收入為擔保品。

    年息八厘。

    餘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約略相同。

     (戊)訂借順徐鐵路款二千萬元。

    由山東濟南至直隸順德間,及由山東高密至江蘇徐州間之鐵路,應需建築各款,向日本興業銀行、台灣銀行、朝鮮銀行商借墊款二千萬元,亦由駐日公使章宗祥,一手經理。

    日本三銀行代表,就是興業銀行副總裁小野英二郎,訂定預備合同十四條,與滿蒙四鐵路借款條約相似。

    惟首條中有該路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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