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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回 鬧京畿兩路喪師 投使館九人避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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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锟、吳佩孚處分命令,即行撤銷,交陸軍部查照。

     準京師警察廳總監,兼督辦京都市政事宜吳炳湘免職,令田文烈兼督辦京都市政事宜,殷鴻壽為京師警察廳總監,并會辦京都市政事宜。

     準交通次長姚國桢免職,任命權量兼署交通次長。

     [[二十八日大總統令]] 準督辦邊防事務,兼管理将軍府事務段祺瑞免職。

     前以沿邊一帶,地方不靖,當經令設督辦邊防事務處,以資控馭,現在屯駐邊外軍隊,業已陸續撤退,該處事務較簡,所有督辦邊防事務處,應即裁撤,其所轄之邊防軍,着陸軍部即日接收,分别遣散,以一軍制而節冗費。

    此令。

     前有令将西北邊防總司令一缺裁撤,其所轄軍隊,由陸軍部即日接收辦理,所有西北軍名義,應即撤銷,着責成該部迅速收束,妥為遣散,仍将辦理情形,克日呈複。

    此令。

     準大理院院長姚震免職,特任董康為大理院院長。

     [[二十九日大總統令]] 國家大法,所以範圍庶類,偭規幹紀,邦有常刑。

    此次徐樹铮等稱兵畿輔,贻害闾閻,推原禍始,特因所屬西北邊防軍隊,有令交陸軍部接收辦理,始而蓄意把持,抗不交出,繼乃煽動軍隊,遽啟兵端。

    甚至迫脅建威上将軍段祺瑞,别立定國軍名義,擅調隊伍,占用軍地軍械,逾越法軌,恣逞私圖。

    曾毓隽、段芝貴等,互結黨援,同惡相濟,或參預密謀,躬親兵事,或多方勾結,圖擾公安,并有濫用職權,侵挪國帑情事,自非從嚴懲辦,何伸國法而昭炯戒?徐樹铮、曾毓隽、段芝貴、丁士源、朱深、王郅隆、梁鴻志、姚震、李思浩、姚國桢等,着分别褫奪官職勳位勳章,由步軍統領、京師警察廳一體嚴緝,務獲依法訊辦。

    其财政交通等部款項,應責成該部切實徹查,呈候核奪。

    國家雖政存寬大,而似此情罪顯著,法律具在,斷不能為之曲宥也。

    此令。

     統觀以上命令,除為曹、吳洗刷外,所有免職各條都是對着段派的關系。

    惟免職二字,不過去官而止,與身家無甚礙處。

    至若上文嚴緝禍魁一令,乃是诖犯刑章,将加體罰,這是小徐等人特别畏忌的條件,不得不設法趨避。

    況直、奉各軍,滿布京畿,一被緝獲,尚有何幸?當下統避匿東交民巷,作為京城裡面的逋逃薮。

    東交民巷,是各國使館所在地,政府不得過問。

    就是六國飯店,亦在東交民巷,故小徐、小段先就該飯店藏身。

    徐總統下此命令,主動力全在曹、吳,他雖然陰忌段派,但教段氏下台、段派失勢,已算是如願以償,不欲再為已甚,所以命令中尚為段氏洗愆,惟罪及小徐等十人。

    所雲緝獲訊辦,無非虛揚威名。

    看官試回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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