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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回 徐東海被迫下野 黎黃陂受擁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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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無任惶惑。

    大總統對于民國為公仆,對外為政府代表,決不因少數愛憎為進退,亦不容個人便利卸職任。

    雖約法上代理協行,各有規定,而按諸政治現狀,均有未合。

    即追溯民國往事,亦苦無先例可援。

    項城大故,黃陂辭職,河間代任期滿,系在國會解散,複辟亂平以後。

    以故新舊遞邅,匕鬯不驚。

    今則南北分馳,四郊多壘,中樞尤破缺不全,既無副座,複無合法之國務院,則約法四十二條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代行攝行之規定,自不适用。

    乃僅以假借約法之命令,付諸現内閣,内閣複任意還諸國會,不惟無以對國民,試問此種免職行動,何以見重于友邦?此不得不望吾國民慎重考慮者一也。

    聞有人建議以恢複法統為言,并請黃陂複位,國人善忘,竟有率爾附和者。

    永祥等反複思維,殊不得其解。

     蓋既主張法統,則宜持有統系之法律見解,斷不容随感情為選擇。

    二三武人之議論,固不足變更法律,二三議員之通電,更不足代表國會。

    此理既明,則約法之解釋援用,自無聚訟之餘地。

    約法上隻有因故去職,暨不能視事二語,并無辭職條文,則當然黃陂辭職,自不發生法律問題。

    河間為舊國會選舉之合法總統,則依法代理,應至本任期滿為止,毫無疑議。

    大總統選舉法,規定任期五年,河間代理期滿,即是黃陂法定任期終了,在法律上,成為公民,早已無任可複,強而行之,則第一步須認河間代理為不法。

    試問此代理期内之行為,是否有效?想國人決不忍為此一大翻案,再增益國家糾紛。

    如此則黃陂複位之說,适陷于非法,以黃陂之德望,若将來依法被選,吾侪所馨香禱祝,若此時矯法以梏之,訴諸天良,實有所不忍,此不得不望吾國民慎重考慮者又一也。

    迩者,民治大進,今非昔比,方寸稍有偏私,肺肝早已共見。

    僞造民意者,已覆轍相尋,骫法自便者,亦屢試不清。

    孫帥傳芳删電:“所謂以一人愛惡為取舍,更張不以其道,前者既失,後亂漸紛”雲雲,誠屬懲前毖後之論。

    顧曲形終無直影,收獲先問耕耘,設明知陷阱而故蹈之,于衛國則不仁,于自衛則不智。

    永祥等怵目橫流,積憂成痗,夙有棟折榱崩之痗,敢有推抱斂手之心?臨崖勒馬,猶有坦途,倘陷深淵,驷追曷及?伏祈海内賢達,準法平情,各抒谠論,本悲憫之素懷,定救亡之大計。

    甯使多數負一人,勿使一人負多數。

    永祥等當視力之所及,以盡國民自衛之天職,決不忍坐視四萬萬人民共有之國家,作少數人之孤注也。

     這電報是六月三日,盧永祥從浙江拍發的。

    其餘如上海護軍使何豐林,以及主張聯省自治的褚輔成、孫洪伊等,也都紛紛表示反對。

    黎氏本人,因此愈加消極了。

    這時他門下的政客張耀曾等發起急來,也發了一個通電道: 約法及總統選舉法之規定,總理在任期中,離職之情形,隻有三種: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彈劾去職,三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三者有一,即為合法離職。

    三者以外,總統不讓職于他人,他人不得以離職要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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