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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回 徐東海被迫下野 黎黃陂受擁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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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有之,是非法也。

    黎大總統于六年七月,被逼離職,尚餘任期一年三月有餘,其離職原因,與前述第一第二兩事無關,即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亦屬毫不相涉。

    蓋我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本師美憲前例,專指總統精神喪失而言。

    縱謂文義渾括,強為寬解,則所謂故者,當然依限于總統本身,所謂不能者,當然限于總統自動。

    譬如總統久罹重病,或因公遠赴異國,援引适用,尚屬可通。

    至于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于壓迫,如憑借兵威,使總統不能在職,不敢複職者,是私擅廢黜總統耳,非法律上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也。

    私擅廢除總統,本為法所不許,即當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列。

    藉曰不然,則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之規定,不啻明诏為副總統者,時時可驅除總統而代之。

    敗紀獎亂,莫甚于此。

    立法本意,斷斷不然。

    故從法律上立論,自民國六年七月黎大總統之離職,推之法定三種原因,無一而當,是其離職,乃事實上之離職,非法律上之離職也。

    非法律上之離職,故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惟其離職無效,故馮副總統之代理,乃事實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

    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無法律之效力。

    在昔大法摧毀,事實相尚,舍法言權,夫複何說?今則尊崇法統,萬事資以判斷,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黃陂黎公,仍在大總統之位,而其行使職權時間,尚有一年三個月有餘也。

    黃陂離職無效,一旦障礙既去,當然繼續開會。

    黃陂繼任應竟其未盡之期,亦猶國會續開,應滿其前此未滿之任。

    法理彰明,決非曲解,此則願吾人共加注意者也。

    茲事體大,解釋疑義,權固屬于國會,敷陳常理,責仍在于學人。

    耀曾依法言法,自信無他,國人崇法護法,諒有同感。

     這電發表,各方的議論愈多,但在時勢情理各方面說起來,黎元洪實有不能不複位之勢。

    當時黎氏原有這樣一個通電: 自引咎辭職,蟄處數年,思過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謗?果使摩頂放踵,可利天下,猶可解釋,乃才輕力薄,自覺勿勝,諸公又何愛焉?前車已覆,來日大難,大位之推,如臨冰谷。

     可見他辭意本來很堅,無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罷不能之勢,如國務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劉夢庚,商界代表張維镛、安迪生,曹锟代表熊炳琦,吳佩孚代表李單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餘人,都紛紛赴黎宅請黎複職,正是: 大運忽回春氣象,寒門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應否,且看下回分解。

     ---------- 黃陂起義武昌,首創民國,論革命之功,自屬千秋不朽,即以人格而論,民國十餘年來,自總統以迄軍閥,亦未有潔身自好如黃陂者。

    故以功業言,以道德論,均不得不為民國完人。

    惜其才識稍短,不免受人利用,遂以退隐之身,再作一度傀儡,幾緻身名兩敗,性命不保。

    讀史至此,不能不哀黃陂之長厚,而痛恨軍閥政客之無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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