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十一

首頁
豈非天哉!後世得公之言,可以流涕痛哭矣。

     王荊公知明州鄞縣,讀書為文章,二日一治縣事。

    起堤堰,決陂塘,為水陸之利;貸谷于民,立息以償,俾新陳相易;興學校,嚴保伍,邑人便之。

    故熙甯初為執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然荊公之法行于一邑則可,不知行于天下不可也。

    又所遣新法使者,多刻薄小人,急于功利,遂至決河為田,壞人墳墓室廬膏腴之地,不可勝紀。

    青苗雖取二分之利,民請納之費,至十之七八。

    又公吏冒民,新舊相因,其弊益繁。

    保甲保馬尤有害,天下騷然不得休息,蓋祖宗之法益變矣。

    獨役法新舊差募二議俱有弊。

    吳、蜀之民以雇役為便,秦、晉之民以差役為便,荊公與司馬溫公皆早貴,少曆州縣,不能周知四方風俗,故荊公主雇役,溫公主差役,雖舊典亦有弊。

    蘇内翰、範忠宣,溫公門下士,複以差役為未便,章子厚,荊公門下士,複以雇役為未便。

    内翰、忠宣、子厚雖賢否不同,皆聰明曉吏治,兼知南北風俗,其所論甚公,各不私于所主。

    元初,溫公複差役,改雇役。

    子厚議曰:“保甲保馬,一日不罷有一日害。

    如役法則熙甯初以雇役代差役,議之不詳,行之太速,故後有弊。

    今複以差役代雇役,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

    而限止五日太速,後必有弊。

    ”溫公不以為然。

    子厚對太皇太後簾下與溫公争辯,至言“異日難以奉陪吃劍”。

    太後怒其不遜,子厚罪去。

    蔡京者,知開封府,用五日限盡改畿縣雇役之法為差役,至政事堂白溫公,公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紹聖初,子厚入相,複議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講論,久不決。

    蔡京兼提舉,白子厚曰:“取熙甯、元豐役法施行之耳,尚何講為?”子厚信之,雇役遂定。

    蔡京前後觀望反覆,賢如溫公,暴如子厚,皆足以欺之,真小人耳。

    溫公已病,改役法限五日,欲速行之,故利害未盡。

    議者謂差役、雇役二法兼用則可行。

    雇役之法,凡家業至三百千者聽充;又許假借府吏胥徒雇之,無害衙前,非雇上戶有物力行止之人,則主官物、護綱運有侵盜之患矣。

    唯當革去管公庫、公廚等事,雖不以坊場河渡酬其勞可也。

    雇役則皆無賴少年應募,不自愛惜,其弊不可勝言。

    故曰差、雇二法并作并用,則可行也。

    荊公新法,農田水利當時自不能久行,保甲保馬等相繼亦罷,獨青苗散斂,至建炎中國亂始罷。

    嗚呼!荊公以不行新法不作宰相,溫公以行新法不作樞密副使,神宗退溫公而用荊公,二公自此絕。

     王荊公天資孝友,俸祿入門,諸弟辄取以盡,不問。

    其子秀既長,專家政,則不然也。

    荊公諸弟皆有文學,安禮者字和甫,事神宗為右丞,氣豪玩世,在人主前不屈也。

    一日宰執同對,上有無人材之歎,左丞蒲宗孟對曰:“人材半為司馬光以邪說壞之。

    ”上不語,正視宗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5565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