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二十

首頁
味甚分明。

    ”不疑次金牛驿暴卒,喪歸,康節先公哭之恸。

    女嫁楊國寶應之。

    應之亦康節先公門生,康節先公視之猶子也。

    開禧、元豐中為河南府推官,康節已捐館,伯溫複以兄拜之。

    宣和己醜,伯溫赴果州,道出阆州,有知阆中縣邵充美孺者相迎,自稱同姓侄雲。

    伯溫以宗族源流為問,美孺曰:“充之上世自潤州入蜀,龍圖公先人叔父行也。

    ”伯溫曰:“康節先公以兄事龍圖公,伯溫不敢忘。

    ”自此與美孺之中外皆論親。

    癸巳,伯溫奉使西州,美孺居郫,嘗至其家拜刑部公廟。

    美孺天資和易,與人言如恐傷之。

    至臨吏政,是非毅然不可奪,君子人也。

    丹陽、河南、成都之邵,其次第如此。

    嗟夫,世不講宗盟久矣,具載之以示三家子孫。

     伯溫之叔父諱睦,後祖母楊氏夫人出也,少康節先生二十餘歲,力學孝謹,事康節如父。

    熙甯元年四月八日暴卒,年三十三。

    康節先公哭之恸,既卒,理其故書,得叔父所作《重九詩》雲:“衣如當日白,花似昔年黃。

    拟問東籬事,東籬事杳茫。

    ”及死,殡後圃東籬下。

    噫,人之死生,是果前定矣。

     康節先公既捐館,二程先生于伯溫有不孤之意,所以教我甚厚。

    宗丞先生謂伯溫曰:“人之為學忌标準,若循循不已,自有所至矣。

    ”先人敝廬廳後無門,由傍舍委曲以出。

    某不便之,因鑿壁為門,侍講先生見之曰:“前人規畫必有理,不可改作。

    ”某亟塞之。

    侍講謂周全伯曰:“邵君雖小事亦相信,勇于為善者也。

    ”某初入仕,侍講曰:“凡作官,雖所部公吏有罪,立案而後決。

    或出于私怒,比具案亦散,不至倉卒傷人。

    每決人,有未經杖責者宜慎之,恐其或有所立也。

    ”伯溫終身行之。

     熙甯八年秋,餘與士人十餘輩講學于洛陽建春門廣愛寺端像院以待試。

    一夕,夢至殿庭唱第,望殿上,女主也。

    覺,謂同舍,皆不曉。

    至元二年秋,以經行薦,明年春唱名集英殿,宣仁太後垂簾聽政也。

    方悟前夢驗于十五年之後,果有數矣。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章
推薦內容
0.045769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