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大衆部唯弘淺義不知深法。
其人具足誦淺深義。
深義中有大乘義。
成實論即從此部出(雲雲)或雲。
部執異論亦同(雲雲)今由如上所說判部攝曰。
若約一分同宗義。
則可言同經部。
若約為部黨邊則可言多聞部攝。
今家約雲假實邊雲經部師宗也。
【章】四塵為能造等成實主計如數論宗。
三十論疏(二本·十左)曰。
成實論師名師子胄。
本于數論法中出家。
因立彼義雲。
由色香味觸四塵以造四大。
是無常法。
此中四大總為五根體(雲雲)由是應知。
诃梨跋摩今雖歸佛。
因本所學四塵為能造。
四大為所造。
彼論三色相品曰。
色陰者。
謂四大及四大所因成法。
亦因四大所成法。
總名為色。
四大者地水火風。
因色香味觸故成四大。
因此四大成眼等五根。
此等相觸故有聲。
地者色等集會堅多故名地。
如是濕多故名水。
熱多故名火。
輕動多故名風(雲雲)今文由此論意自可識已。
又三十疏(二本)曰。
若成實論師色等五塵體是實有。
仍是能造(雲雲)四大通二者。
四塵能造四大。
故四大是所造。
四大能造五根。
故四大是能造。
故雲通能所造二聲亦唯所造者。
四塵能造四大。
而聲塵不造四大。
但四大等相觸處有聲也。
彼論五聲相品曰。
問言。
俗中常雲聲是空之德。
今何以知之。
從四大生。
答曰。
今現見聲從四大生。
我等先現見故。
又言鐘聲鼓聲。
故知是鐘鼓聲。
又以四大異故聲有差别。
如鐘鼓聲(雲雲)故可知。
彼計四大能造聲聲唯所造。
今章文雲亦者示五根唯所造也問。
聲因四大生。
何故色相品雲因四塵成四大因四大成五根。
此等相觸有色耶。
答。
秋篠釋曰為明四塵成四大。
四大成五根。
觸成因果更無别體。
故通相說是等相觸也(雲雲)今詳曰。
此釋未盡理。
聲相品說因四大生聲。
正示能造。
又色相品說此等相觸有聲示四大所造一切色法相觸系生聲。
如鐘鼓等發聲故。
此等之言非唯五根。
指一切四大所造者雲此等也。
【章】薩婆多師等此中有四。
初标。
初四字是也。
二示能造(四大為能造。
已下文是也)三明所造(五根五塵等下是也)四約此部宗旨辨秋篠曰。
此宗中說大種造色二相差别。
略标十一門故婆沙(百二十七)曰。
阿毗達磨諸大論師言。
一(大種有見。
造色有見無見)二(大種有對。
造色有對無對)三(大種有漏。
造色有漏無漏)四(大種無記。
造色善等三性)五(大種欲色界系。
造色欲色界系及木系)六(大種非學非無學。
造色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七(大種修斷。
造色修斷非斷)八(大種苦集谛攝。
造色苦集道谛攝)九(大種無異熟。
造色有異熟無異熟)十(大種不染。
造色染及不染)十一(大種非業。
造色業及非業)諸如是等大種造色二相差别有無量門(已上論文)今此章中略标第二第三品門。
故雲唯有漏唯有得。
言礙者。
即對礙也(已上義鏡)今詳曰。
婆沙有十一門。
然今此章但舉有無漏有無對二門。
婆沙十一門相攝則但此二門。
謂有無見在有無對善等三性三界系不系。
三學三斷四谛異熟非異熟等。
但在有無漏門中。
故章主以二門攝餘九門令思察也唯有漏者。
此宗立前十五界唯名有漏故。
四大是觸塵界前十五一分。
故雲唯有漏有礙者。
三有對中此是障礙有對故。
即對礙非拘礙。
故雲有礙觸處所攝者。
彼宗立法體恒有故。
觸處皆是實有。
彼立十一種觸。
謂四大種及七種所造觸。
七種造觸者。
謂滑澀輕重冷饑渴。
俱舍頌雲。
觸界中有二(文)此中有二者。
能造所造也。
今但舉能造四大雲觸處所攝。
七種所造觸。
次雲五塵為所造中攝也五根五塵等。
此下三辨所造。
此中有二。
初總舉所造。
此宗立無表色亦大種所造而是實有。
婆沙(七十五)曰。
無表自體雖無變礙。
而彼所依有變礙。
故亦名變礙。
所依者何。
謂四大種。
所依有變礙故。
無表亦可說有變礙。
如樹動時亦随動(文)俱舍中難雲。
若爾所依有變礙故。
眼識等五應亦名色。
婆沙師通此難雲。
眼識等五所依不定。
或有變礙。
謂眼等五根。
或無變礙。
謂無間滅意。
無表所依則不如是。
唯是一依。
但有變礙。
以決定故說名為色(雲雲)(已上俱舍婆沙光記等取意)基辨今詳釋此意曰。
不同五識通有二依。
以五根意根。
為所依。
無表但依現身大種得名色也。
謂小乘戒盡形壽誓受故。
命終舍故。
現身四大滅無表随滅。
若依初念四大表業造初念無表。
與表業大俱時滅。
無表第二念已去相續不絕。
神泰疏雲。
定散無表皆依大種也(雲雲)故定共戒亦大種所造。
應準自知。
由上來所明。
雲無表色亦大種所造也。
【章】五根五塵皆唯有礙等者二以二門辨所造。
此章但以二門相攝一切門。
如前應知。
為所造者。
俱舍頌雲。
餘九色所造法一界亦爾(雲雲)此中九色者。
五根及五塵中除能所造觸。
餘四塵。
能所造觸前句已明。
故除是雲九。
今以所造觸入此所造。
故雲五塵。
法一*界者。
無表色亦大種造皆唯有礙者。
五根五塵是障礙有對故。
實有極微所成立不觸着成粗大物。
如手礙手石礙石。
故雲皆唯有礙。
唯是有漏者。
前十五界唯名有漏故。
此十色界道谛無為所不攝故。
如諸煩惱故雲唯是有漏。
法處無表說通無漏等者。
若法處無表即後三界攝故說通無漏。
無表色中有道共無表及無學身中别脫無表。
故為通無漏也。
是無礙攝者。
法處無表色是無色無對無可見。
故雲無礙攝也。
皆是實有者。
此四字一句第四述有宗本旨。
謂以四大為能造。
以五根五塵為所造。
餘部亦所說。
今此所雲皆是實有者。
述彼計不共宗。
謂能所造共法體恒有三世實有。
此彼計宗極也。
【章】經部師說等此下第四明經部計執。
義鏡曰。
此第四述經部宗也。
此即根本經部義也(雲雲)今雲。
根本經部者日出論者。
鸠摩羅多也。
經部祖述此師計。
故雲根本經部也。
今以此所明經部義為根本經部義。
所據應更考已。
能造所造等者。
問。
經部計亦同薩婆多。
以四大為能造。
以五根五塵為所造耶。
答。
經部立四大及根境為十四色。
名為色蘊。
不立無表色攝色蘊。
具如光記。
故經部亦以四大為能造。
以五根五塵為所造也。
然于此能所造。
有與薩婆多别。
謂能造四大有假實異。
所造根塵亦爾。
極微能所造皆是實有。
阿耨以上和合粗色能所造共假有。
不同薩婆多能造所造俱極微不觸着。
雖和集位不失極微體法體恒有。
以是為二計别皆通假實者。
此四字明經部本旨。
三十論疏二本(二丁)曰。
然經部等極微随眼色等十處所攝。
然非是假。
非眼識等得。
成和合色為眼等境故。
以理而論。
唯意識得應法處收。
以實從假色等處攝。
以假攬此實法成故。
正理論中與經部诤法處不許别有色。
故非法處攝也(雲雲)今雲。
此疏文中。
随眼色等十處所攝者。
能成極微是實有體。
唯意識得法處所攝。
然此極微有成眼等根極微。
是攝眼等五根處。
雲眼等五根極微。
亦有成色等境極微。
是攝色等五處雲色等五塵極微。
其實七微和合假色。
有眼等五根色等五塵之名。
為眼識等所緣或所依也。
故次文雲以實從假色等處攝。
和合色為眼等者。
三十論疏二本次文述彼計曰。
彼說。
實有極微非五識境。
五識土無極微相故。
随彼彼處所攝衆多極微共和合時。
總成一物名為和合。
如何耨色等以上方為五識境。
和合是假。
依實微立。
即五識上有和合相故。
名五識似彼相也(雲雲)此三十論疏所明經部義。
由順正理論第八卷所說。
由是應知此部計執能造所造共是未合極微。
即實有體。
若七微合成眼等境。
粗大物色總合物故名為假有。
故今章文雲皆通假實也。
此與薩婆多别所計執之異。
因今偏舉之極微是實等下。
明通假實由。
并皆有漏者。
此部亦立前十五界唯是有漏故。
五根界及色等五塵界并皆有漏。
義鏡設問答曰。
問。
和合色等是假非實。
雲何為緣發生五識耶。
解雲。
唯識疏第二雲。
如經部師。
極微和合所成是假。
不能為緣發生五識。
今和合時一一極微有和合粗相。
各能為緣發生五識。
以有實體能為緣故。
然别極微相五識不得。
今詳曰。
秋篠引成唯識疏為答釋。
然此所引文非說經部計文。
此是說本薩婆多義文。
文初有如經部師言故。
眩迷此言答就經部計問。
粗漫之甚。
學者擇居。
今以經部計答曰。
如何拏色等以上。
方為五識境和合是假。
即五識上有和合相。
故名識似彼相也。
二十論疏下亦說經部計曰。
謂經部師實有極微非五識境。
五識上無極微相故。
此七和合成阿耨色。
以上粗顯體雖是假。
五識之上有此相故。
為五識境一一實微既不緣着。
故須和合成一粗假五識方緣。
此即疏主所明經部計執。
雖有依他有與實有異。
大乘之中亦有二诤。
有五識緣假之說。
況小乘中由應計執所立。
雲何應無五識緣假之說。
故秋篠所設問。
非預經部計問。
破難經部之問。
若難彼計則二十三十唯識論(并)其疏中具明。
何今以他部計為答耶。
故秋篠之問答。
尤不是也。
【章】無表假立等下明此部無表異餘部不攝色。
秋篠曰。
無表假立者。
義同大乘也(雲雲)今詳曰。
必非全同大乘。
根本經部鸠摩羅多計雲。
有色(一物)非顯非形。
心所引生能動手等。
是身業性。
然不是如正量部能動。
是為表業體。
此表業種重五蘊上。
此熏種上防非止過假立無表。
故是非色。
末經部計思心所為表業體。
無表亦于此思種上假立。
雖稍與大乘同。
彼以實有思立。
大乘于如幻虎疏思而立。
故非全同。
俱舍業品曰。
經部亦說。
此(無表)非實有。
由先誓限唯不作故。
彼(無表)亦依過去(前念)大種施設。
然過去大種體非有故(立過未無體故)又諸無表無色相(變礙有對色)故(雲雲)此論文意解言。
由三因彼立無表非實。
一唯不作名無表故。
二過去大種立無表。
違未無體故。
三色以變礙為義。
此無表無變礙義故。
彼說。
無表但是思種。
謂審決動(身)發(語)四現行思于色心上熏成種子。
此思種上防非止過假立無表。
但不作惡即名無表更無實體。
但是思種。
具如光記又惠晖雲。
經部本宗不立無表。
末宗立非色非心。
即種子上假立。
得名色者。
以防色故(雲雲)今雲。
此言經部本宗者。
應鸠摩羅多。
此師立非顯非形表色。
又立種子熏習。
若爾此表業何不熏種。
若雲熏種何其種子上不假立無表。
故惠晖所言未知所據。
又雲不立無表者。
恐雲于法處中不立無表欤。
他日又考。
【章】法處無色等下明與餘部異。
順正理四(十八丁)與經部诤法處不許别有色。
極微亦非法處攝。
以實從假但色等處攝也(雲雲)不許色蘊等者。
俱舍光記曰。
若如經部于色蘊中不立無表色。
覺天于色蘊中不立所造色。
大乘于法處中更立多色(雲雲)由是應知。
經部宗以五根五境四大之十四為色蘊。
以無表不攝色蘊。
不攝法處。
不同薩婆多。
以五根五境及無表十一色法為色蘊。
問。
若爾經部以無表何處攝耶。
答。
義鏡曰。
既言法處無色。
故知無表非色非心。
不相應行(雲雲)今詳雲。
三十論(二末二十九丁)破不相應行異計下雲。
破成實論無表戒等(雲雲)了義燈釋曰。
無表雖依思立。
然是不相應攝(雲雲)成實論無作品雲。
善不善律儀無作名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雲雲)今雲。
秋篠由此等說。
以經部無表為非色非心欤。
【章】說假部說等小乘計中下第五舉說假部在蘊門中等者。
此明實法。
宗輪論曰。
謂苦非蘊(今雲。
此部雲五蘊體性非苦谛攝。
說蘊相是積集假。
蘊體是實。
開發曰。
解雲。
苦體非實故不名蘊。
在蘊門中皆實有故。
雲雲)疏雲。
苦者逼迫義。
蘊體非逼迫。
故是非苦(意雲。
五蘊一一自相。
若色蘊中五根五境各各自相此雲蘊體。
受蘊自相樂舍二受。
是雲蘊體。
想蘊自相大小粗細等。
是蘊體皆非逼迫)如次下雲諸行(一切有為法)相待假立苦故(次下疏釋雲。
欲界劣上界。
欲界名苦。
乃至有頂劣無漏。
有頂名苦。
故雲相待。
相待假故無實苦也)色等(五蘊)諸法餘部名苦(餘部色等五蘊雖名苦谛)其實非苦如無間果(下舉喻立理。
如無間地獄果報)體(果報體)實非苦所感(惡業所感)諸蘊(無間諸蘊)有苦相合說名苦蘊。
其體(五蘊體)非苦。
生滅等法(行蘊中四有為相法間雜四相。
故雖有生滅行苦有為本法)并非行苦。
其蘊等上業(用即色聲等業用)皆實有(蘊等不說依緣相待。
故皆實有)體皆是實者。
色等諸法自相皆是實有義積聚故者。
由共相積聚義名蘊。
蘊是積聚義體非積聚者。
五蘊一一自相實有無積聚義。
在界處門等下。
明假法。
并是皆假者。
宗輪論曰。
十二處非真實(意雲。
六根六境根境相待有依緣義名處。
蘊等不爾是實)疏雲。
以依積聚(所依根)緣(所緣境)亦積聚(意雲。
為所依為所緣義。
積集處方能生。
故名為假)積集之法皆是假故(難雲。
積集是假。
則蘊體何非假耶。
積集名蘊故)○(疏通此難雲)雖積集假義釋于蘊。
蘊體(五蘊各各體性無依緣相待義)非假。
無依緣故(蘊無所依緣義故)現在世之識(已下釋意根處是假)不名為意。
入過去時方名意處(十二處中意根處也)依止義成(意根雖依止義成)體(過去)非現在亦非實有問。
蘊實處假可知。
界門假實如何。
答。
此有二意。
一雲。
于十八界若取所依(六根)所緣(六境)能緣(六識)積集義名界。
則十八界亦是為假。
宗輪疏曰。
問。
十八界等若為假為實耶。
答。
亦有依緣積集假義。
故此亦非實(雲雲)今章由此義釋雲并皆是假。
秋篠由是。
二雲。
若取種族因義種類又别是界義名為界。
則十八界亦是實。
如開發雲。
問。
十八界中亦有根境。
依緣既别。
為假為實。
答。
十二是假義自準知。
故六識界可謂是實。
故略不論。
或十八界雖有依緣。
不約依緣生識名實。
各族因義種類義别是界義故。
雖有二說。
後說為勝(雲雲)由是自知。
三十論疏中但論蘊處二門假實。
不論界門。
宗輪論中亦略界門。
是以十八界有通假實二義故故通有無漏者。
此說同大衆部許佛身十八界通無漏。
故宗輪論曰。
餘義多同大衆部執(疏雲。
非出世法一切皆實。
故不同說出世部。
世出世法皆有假有實)。
【章】一說部說等宗輪疏曰。
一說部說世出世法。
皆無實體但有假名。
名即是說。
意謂。
諸法唯一假名無體可得(雲雲)由是能造所造亦是假名。
此部所計。
【章】說出世部說同疏曰。
說出世部明世間煩惱從颠倒起。
此複生業。
從業生果。
世間之法既颠倒生。
颠倒不實。
故世間法但有假名。
都無實體。
出世之法非颠倒起。
道及道果皆是實有。
唯是雲實。
世間皆假(雲雲)由是能造所造有漏俱是假有。
無漏并是實有。
【章】今依大乘等此下此門三段中。
第三明大乘。
此中有六段。
今依大乘四字。
初标牒觸處法處下。
二約十二處辨。
秋篠雲。
此即約百法辨體門也(雲雲)今詳雲。
秋篠科雲約百法辨。
此由唯大乘建立立科。
可雲通漫。
若以五位辨。
可雲約百法。
今文不爾。
但以觸處等簡擇故。
應雲約十二處辨。
上來舉小乘。
今與大乘對明。
故以通大小乘三科。
立科為穩。
觸處大有種者。
一切身根為所依。
身識為能緣。
所緣取觸處皆是有能造四大種也。
法處有大種者。
法處所攝勝定果色。
亦籍四種生。
故瑜伽(五十四·十四丁)說。
又諸定中先變大種。
然後造色變異而生(雲雲)由此等義雲皆是有大種。
【章】散定别故者。
秋篠曰。
散定别故者。
若實親造于定色中無别大種。
今據疏遠故。
法處中勝定果亦有大種。
故雲散定别故(雲雲)今雲。
此釋尤好。
然釋意未明了今助釋雲。
諸所造色雖自種生。
若離大種必不能起。
此大種造色不離義有二種一定同處。
謂親造義。
二必假籍。
謂疏造義。
初定同處造者。
略纂曰。
若依實義親所造義。
必同性造非異性。
必同類造非異類。
有無漏必類同故。
必同界造非異界造(雲雲)二必假籍者。
别解脫無表色等必籍大生。
非定同處亦名不離。
離質聲離輪光皆亦如是。
問。
若法處無表色等疏假籍大造。
何故瑜伽(五十四)說法處所攝勝定果色。
當知此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耶。
答。
據親相造而雲不依大種。
若疏相造亦依大種。
故無違也。
論文自解雲。
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故說彼大造。
非依彼生。
又說。
諸定中先變大種。
然後造色變異而生(雲雲)問。
定果色疏相籍者。
為由依身大種造。
為由本質大種造。
答。
伽六十說。
由所緣本質中大種勢有定果色生。
如彼廣說。
若由依身大種者。
無色界中既無依身。
彼定果色依何大種耶。
答。
樞要上雲。
說先變大種後造色生。
有義此說依欲色二界地定果色。
以有所依身故。
無色界定果色從本質大種造。
定中無大種。
無所依身故(雲雲)由此等義可判。
觸處大種并通親疏二造。
法處大種唯疏非親。
故今雲散定别故也造色通于等者。
五根五境及法處色雲十一色也。
【章】大種造色等自下文秋篠分科曰。
大種造色(至)善無記性。
此标次四門以辨體(四門者。
一約依圓三性辨體。
二約相名等五法辨體。
三就漏無漏辨體。
四據善等三性辨體)又有漏大造(至)假性通三。
此文即釋前标四門也。
又故瑜伽六(至)實唯無記。
此引文證上文所說有漏造色唯無記性假性通三之文意也。
又無表既假已下。
此章家文也。
大種唯實等二句。
第六就假實辨體門也(已上義鏡取意)今詳曰。
此科文雖有道理。
意味難了。
故今更科以示。
取舍任意。
謂今依大乘已下。
此門第三述大乘義。
此中有六段。
初标牒(今依大乘四字此也)第二約十二處辨(觸處法處至十一所有是也)第三總約依圓二性辨(大種造色至二性所攝是也)第四約五法辨(五法之中三句是也)第五約漏無漏三性辨(通有漏無至一切唯善是也)第六約假實辨(大種唯實已下文也)第五段中亦有四文。
初标(通有漏等九字是也)二約依圓二性辨(辨有無漏大造)三約善等三性辨。
四引證辨(辨三性大造)今文由私科判。
第三總約依圓二性辨大造。
大種造色四字牒。
随應俱通者。
如次文明。
有漏大造定屬依他。
此中定散大造俱論雲有漏。
是皆有漏識變故雲屬依他也。
又無漏大造亦通依圓二性相攝。
皆無漏定變大造故。
四智心現大造依他自知。
諸佛所變大造皆是不可言境故。
即圓成實。
護法正義佛身十八界悉皆具足。
故無漏大造依圓自可知已。
深密經中說四智心現圓成實攝。
故今雲随應也。
【章】五法之中等私科雲。
第四約五法辨大造。
相及正智二法所收者。
秋篠曰。
問。
如瑜伽(七十二)說。
相通五位(心王心所色不相應無為)名唯不相應行。
分别正智通心王心所。
真如唯無為。
今所雲大種造色既是色法。
雲何今雲正智所收耶。
答雲。
正智有二。
一唯出世間門。
二世出世門。
初是根本正體智。
次是後得智。
後得智中有其二門。
一見相門。
二能诠門。
若依初門大種造色皆相分收。
以相從見皆見分攝。
即見分中亦有正智。
故雲正智所收。
若爾分别亦有見相。
何故不雲分别攝耶。
答。
今對依圓二性以标二事。
謂相正智。
其分别事唯取三界心心所法。
此唯依他不通圓成。
無漏正智通二性。
故但标此二。
二有人雲。
與正智俱有無漏戒等。
是大種所造。
今并眷屬相從而說。
故雲正智所收(已上所收)今詳曰。
二解俱迂回。
今私釋雲。
成唯識八引伽七十四等立義曰。
有義說依他起攝彼相名分别正智。
圓成實性攝彼真如。
遍計所執不攝五事。
彼說有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