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心所法變似所诠說名為相。
似能诠現施設為名。
能變心事立為分别。
無漏心等離戲論故但總名正智。
不說能所诠。
四從緣生皆依他攝(雲雲)今文由此義當解釋。
謂大種造色若有漏心心所法變似所诠為相。
故今雲相所收。
非假能诠現者。
故不雲名所收。
決擇抄曰。
除名此四大造非能诠故(雲雲)又大種造色是所變相。
非能變心等。
故不雲分别所收。
又無漏大種造色皆是四智現相。
定力變現。
無漏心等離戲論相。
故但總雲正智所攝。
決擇抄曰。
五法之中有為無漏唯是正智無漏四大。
若非正智何法所收故約所緣名為正智。
問。
此唯識文但屬依他說圓成實但攝如如。
然此章雲大種造色依圓二性所攝。
文義相違如何。
答。
大種造色雲圓成實攝。
約淨分依他。
即四智現相。
故今五法中雲正智收。
義意無違。
上來約能所诠門而說。
次約見相門釋。
則成唯識八引中邊論第三曰。
或複有處說依他起攝相分别。
遍計所執唯攝彼名。
正智如如圓成實攝。
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
餘名分别。
計所執無體故。
為顯非有假說為名。
二無倒故圓成實攝(雲雲)今由此義釋。
則大種造色若有漏者皆是有漏心心所相分。
故今文雲相所收也。
又此大種造色若無漏者。
無倒相故。
圓成實故。
今雲正智所收。
此大種造色非能緣心。
故不雲分别收。
又此依他識變相非都無體。
故不雲名所攝也。
【章】通有漏無漏等。
此下第五約有無漏三性辨。
此中有三。
通有漏已下九字初标牒有漏大造已下。
二約依圓二性辨有無漏大造。
秋篠曰。
有漏大造者。
通散定也。
無漏大造者。
唯定非散。
以無漏心必在定故。
有漏造色唯無記性下。
三約善等三性辨有無漏造色。
秋篠曰。
唯無記性者自性無記也。
對法四曰。
八界處全及餘蘊處界一分是無記。
八界者。
謂五色根香味觸界。
八處亦爾(雲雲)今此造色攝在八界八處中。
故出唯無記性。
此就實性而釋。
若約假性亦通三性(已上義鏡)今詳曰。
秋篠引對法論八界無記文釋。
恐非章主意欤。
對法論說八界無記。
是随轉理門。
小乘以色聲二說通三性。
具如俱舍界品說。
皆約等起三性說。
非雲假通三性。
寶疏雲色聲二唯有等起善不善。
光記雲有等起三性。
今章所明有漏造色如前文雲。
通十一處明故。
非但八界唯無記性。
以十一處造色。
判約實者十一處中唯無記性。
于其中彰假性者通善惡。
是大乘實義。
對法疏二雲。
造色實者唯無記性。
假者通三性(雲雲)此中置者言深有意也。
秋篠以八界無記文釋。
恐未穩也。
現本有漏造色下恐實者之二落脫欤。
假性通三者。
此中雲假實。
言任運起造色為實。
有實相用如五根五境故。
加行分别得為假。
無實用故。
如無表名色非實色故無質礙用也。
五十四說。
問言。
眼耳所行善不善色。
彼何因緣成善等性。
非餘色耶。
答。
由軟中上三種思故。
一加行思。
二決定思。
三等起思。
由此(三思)能起若善不善身語表業。
依上品思成善等故。
又顯揚論第十八說。
色非自體有善惡性。
随能發心假說善惡。
第六十五成業唯識佛地論等皆說同此。
故有漏位五唯無記。
表善惡故。
色聲二種假說通三。
在無漏位一切唯善(已上對法抄取意)伽略纂十四(二十四丁)雲。
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
此據表善惡。
非體是善惡。
餘香味等非此三思發。
所以不成善惡性(雲雲)
【章】故瑜伽六十四故瑜伽等者。
引假通三性之證。
秋篠曰。
今案瑜伽六十四中都無此文。
彼卷初雲。
謂由五處觀察可歸。
一由身業清淨故。
二由語業清淨故等(雲雲)又其次文曰。
複次有五種行。
一身行。
二語行。
三意行(雲雲)秋篠自解雲。
身業清淨等者。
标善身語業。
翻此即顯不善身語。
今此章文雲色聲表色意在此也。
但取文意以釋義旨。
故雲色聲表色假通善惡。
若不爾者此所引文甚疏相違(已上義境)今詳曰。
六字恐五字寫誤。
或卷數暗記失。
疏主章抄此例甚多。
秋篠取六十四卷初文意而釋。
雖爾章主引意雲假通為诠要。
秋篠所取文無假通義。
由是考瑜伽文恐取意引五十四卷文欤。
五十四文前所引。
說由軟中上三種思故能起善不善身語表業文是。
略纂及對法疏成假通三性義。
故明此六十四是五十四寫誤。
或暗記失又秋篠以今文實唯無記四字為六十四取意文。
恐不穩當。
六十四中文無實唯無記意。
五十四亦無但對法疏中引五十四文已。
雲有漏位五唯無記。
由是自知。
此所引瑜伽文為證假通三性。
實唯無記言。
此章主文無表既假等。
秋篠曰。
若别脫無表于思種上假立。
若定道戒于現行思假立。
故雲無表既假。
别脫定道三性無表一向唯善若不律儀無表唯不善性。
故雲許通善惡無漏大造一切唯善者。
成唯識第十說。
有義五根五境皆唯有漏。
對法論說十五界等唯有漏。
故佛身功德非有(有漏)非無(無漏)非蘊界等法門攝故。
有義佛所有根境等色妙定所生法界攝。
故如實義者根境等色皆通有無漏。
對法論說唯有漏。
但依粗淺境說。
非為盡理。
舍有漏蘊得無漏蘊故。
經說如來妙色身故。
佛身中十八界皆悉具足圓滿(雲雲)建立無漏大造是護法正義。
如佛地論第七說。
【章】大種唯實等第六約假實辨體。
五十四說。
諸色蘊中九種實有(五根色聲香味之九也)觸所攝中四大實有。
所餘皆假。
堕法處色有實有假(雲雲)今雲。
此文總示于九種中非無假色。
對法第一曰。
所造色者。
謂眼等五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及法處所攝(雲雲)此中除眼等五根。
餘七種色各有假實。
色境二十五中青黃赤白是根本實色。
餘皆是假。
聲有十一。
皆是實。
唯響是假。
香有六種。
味有十二。
皆是實。
如和合香味亦是實有。
如因俱大種聲是實。
觸有二十二。
皆是所造假。
觸法處色有五。
定果色是實。
餘是假有。
識定果色通假實。
廣如對法疏二明。
【章】釋名者瑜伽等自下六門中第二門。
此門大分為三。
初标門。
第二總名釋。
第三别名釋。
瑜伽第三等下。
第二總名釋。
此中大分為二。
初大種總名釋。
次造色總名釋。
初中有五。
初舉證釋。
二釋大字。
三釋種字。
四舉不名大種者。
五約離合釋。
今即初也。
此證文中由此大種二句。
釋大字。
為種生故四字。
釋種義。
立大種名四字結也。
此是由玄藉對法疏釋立科。
秋篠引玄藉對法抄曰。
此文先釋大。
後釋種。
言其性大者。
體相用三但得名性。
即地等四其體寬。
形相廣。
受用大故。
言為種生故者。
此釋種義。
即與所造為生等因。
種言通現行。
現行與習氣故。
唯識論說。
現亦名種。
或名四大。
界言是因義世義。
又種子與界并是性義。
廣如彼師對法疏釋(已上義境)
【章】大有四義此下總名釋中第二釋大字。
今此四義俱舍論第一文也一為所依故等三句。
光記寶疏神泰疏共為種義。
今章主以是為大義。
俱舍論文既雲一切餘色所依性故。
一切之言即是大義。
故以今章釋為親附俱舍論文也。
或言。
此章文非引俱舍釋大種。
别立大四義釋。
其四義所言雖與俱舍同非意全同。
故以俱舍釋此章是不可也。
四義之中初所依義。
俱舍光記等取所依性言釋故為種義。
是取婆沙百二十七意。
如義鏡引。
今章主取一切言釋為大義。
是以伽第三說其性大故為據。
令合俱舍說一切所依性。
故為大義又以伽第三說為種生故為據。
釋種言故别立因義類義釋也。
必以與俱舍同異不可論是非也。
大抵以婆沙俱舍意釋今章主所言四義甚不是也。
秋篠及近來信培等為混合說。
不用陶汰偏難用也二體性廣故等者。
周記曰。
四體寬。
遍一切色法也(雲雲)謂造色雖各各别。
此四大種無不遍一切造色處。
故雲體性廣也。
三形相大故等者。
俱舍論曰。
增盛聚中形相大故。
光記釋曰。
如大地大山。
地大增盛。
大江大海水大增盛。
炎爐猛焰火增盛。
黑風團風風增盛。
是為形相大(雲雲)起大用故等者。
俱舍論曰。
能起種種大事用故(雲雲)光記釋曰。
如火水風災。
如其次第能壞初二三禅。
是壞世界用大義。
地能住持世界。
是成世界用大義也。
秋篠曰。
傳說如上所說四大義中。
初二約性四大。
後二約事四大。
初三通于四大。
後一除地通餘三。
又彼記(光記欤)中述小乘意雲。
成世界但水風。
破世界除地通三。
地是所壞故。
餘如彼記。
後二約事四大。
說者今詳其理。
大乘基對法抄中及此章中。
不簡性事。
總說大義。
依何得知後二約事。
亦成壞世界是性大力。
豈依事大起此大用。
故傳說非也(雲雲)今*曰甚妙也。
【章】種者因義三釋種言。
以二義。
一因義。
二類義。
此四能為等三句。
是因義也。
種類别故一句。
是類義也此四能為等者。
以瑜伽第三說名種生故為據。
立因義釋。
因者即生等五因也。
是皆就現行法說因種義。
如次文辨。
【章】虛空雖大等四簡不名大種者。
此中所簡有三。
一者虛空。
二内種子。
三者所餘諸法。
初簡外造說。
次二由内道。
如婆沙百二十七說。
有說。
為止外道所說。
謂外道說在種有五。
即前四及虛空。
今但說四明虛空非大種。
就虛空不名大種。
婆沙百二十七有評家說。
今章所舉由法救大德說。
彼說曰。
大德說。
虛空雖大而體非種。
不能生故。
餘有為法雖能為種。
而種非大。
相不遍故。
由此虛空不立大種(雲雲)今章由此義勢。
彼雲餘有為法。
今雲内種子等。
彼不立内種。
故取為六因法雲雖能為種。
今大乘立識内種故别舉是。
等言取現行自體辨生為親因者。
所餘諸法等者。
取一切法現現相望為增上緣者論是也。
秋篠曰。
所餘諸法等者。
所造色等(雲雲)今詳。
此說甚局。
今上舉内種子。
其餘豈但所造色。
故取現現相望一切法也。
又秋篠曰。
若爾空一顯色其相望蘊。
豈非大耶。
解雲。
空一顯色雖是相大。
阙餘三義故非大種(雲雲)今雲。
此釋亦不爾。
既雲非大。
何雲以空一顯色雖是相大阙餘三義耶。
空一顯色随四洲。
其色成四。
雲何為相大耶。
故此問答未穩。
章由此地等五約離合釋。
如文可知。
對法疏曰此大亦種故名大種。
持業釋名。
種或類義。
四類别故。
持業釋也(雲雲)謂初釋與今章同。
次釋四大即種類别持業得名。
【章】造色名者等自下總名釋中。
第二總釋造色名。
此中三。
初标牒。
初四字是。
二引證顯有持業。
此約三字對。
三約四字對示依士。
顯揚第五等者。
彼論五廣說色蘊四種建立。
一相建立。
二生建立。
三損減建立。
四差别建立。
其中第二生建立下說有五種生。
一依止生。
二種子生。
三勢引生。
四順益生。
五違損生。
今章所引文。
其五種生第一依止生之文也。
秋篠釋曰。
依止大種者。
彰依主釋。
餘造色生者。
明持業釋。
此即初引文證。
後明二釋也。
若不爾所引之文有何證理(雲雲)今詳曰。
此顯揚文持業釋證也。
非依主釋。
何以知之。
顯揚論此文次結雲攝在一處是造義。
此章亦引此文已結雲所造即色。
此即證也。
若雲二釋證則何不舉依士。
次文雖舉依士四字對釋。
今引顯揚瑜伽以所造色三字對釋造色名也問。
文既雲依止大種。
何非依主耶。
答。
此非依主。
如總料簡雲。
依主以能依為義以所依體或用彰以立名。
是依主依士也。
如識依眼根故名為眼識。
是彰取所依名名能依者。
今不爾。
于造色名無彰取大種名之義。
故此依止大種言非言依主。
既次文舉依士。
于所造色加大字為依士。
是彰取大種名立大所造色。
故是依士釋。
不加大字。
但雲造色亦雲所造色。
無依主依士釋。
不彰取他名故。
若爾依止大種者何義耶。
謂此彰同依釋。
此四字即造色之造義。
依止者所依止義。
次所言年所字是。
造色以四大種為所依止。
是即造義。
若以大種不為所依止。
則無所造義。
故由此義論次文雲即于大種處所有餘所造色生。
即言明以大種為所依止即所造色生。
謂此有一個色法。
堅濕暖動與色香味觸同依一個色法之體。
是即以大種為所依止所造色之相。
今于一個色法加造名雲造色。
意顯此一個色法以大種為所依止即是所造也即于大種處所等者。
釋上依止大種四字也。
此于處所三字境第七聲顯同依。
如前釋亦顯持業。
有餘所造色生為體。
則此體持大種為依止業用。
若大種處所為體。
則持造色生業用。
是即一體持業用持業釋也。
由是因故者。
承上起下。
因謂所由。
是言指上。
說四大種等者。
結造色名。
四大種造所造色之七字。
相攝造色二字。
所造二字攝色言。
四大種三字攝造言。
故但雲造色。
所造即色者。
結顯持業釋。
若用此結釋。
則上句四大種造四字攝所造二字。
四大種名不造。
則無所造名。
故今于此所造言攝前所言依止大種四字如是相攝所造即色。
若不相攝依止大種義所造。
則無名色義。
故雲所造即色。
彼論結文雲攝在一處是造義。
是其意也。
【章】五十四雲等下引瑜伽明依止大種是持業義。
是即說依止生最後文也。
顯揚說攝在一處是造義是也。
是同一處者。
顯上依止大種義。
即同依持業義也。
攝持彼義者。
秋篠曰。
即說五因中持因義也(雲雲)今雲不爾。
此依止生義五因中依因義。
非持因義也。
今雲攝持彼義者。
顯不離大種處而轉義。
上雲同一處故。
雖似持因非持因義名之為造等三句。
如上釋可解。
【章】大所造色等者。
第三約四字對示依士義。
如上已釋。
此是因明。
非此正論。
此處就造色二字或所造色三字合釋為正論也。
【章】别名者等此門中大段第三釋别名。
此有二。
初大種别名。
二造色别名。
堅勁義是風等者。
對法第一曰。
地界者堅勁性。
水界者流濕性。
火界者溫熱性。
風界者輕動性。
彼疏釋雲。
此釋真大。
地水火三各彰自體。
如何風大舉輕以顯。
由經說輕是所造觸故。
五蘊論說輕等動性。
相似名等。
舉風業用以顯自體性難知故。
此動等輕故言輕動。
略無等字(雲雲)今此章雲輕等動。
是由集論五蘊論。
瑜伽(五十四)顯揚(五)說色蘊五種相。
第一自相中舉是曰。
謂堅等是地等相(雲雲)若爾對法雲性。
是性相義。
秋篠引小乘論辨同異。
非此所用。
恐煩不舉。
須者往見。
【章】造名别名二造色别名釋至章中解者。
問。
是指何章耶。
答。
古有兩釋。
一雲。
指對法疏。
今雲章中。
彼疏第一卷各開多門釋五境義。
由對法一。
所造色者。
謂眼等五根色聲香味所觸。
一分及法處所攝色(雲雲)然此章中但明五根法處二章。
不明五境義。
恐推對法疏欤。
二今此章正名能造大種章。
然名大種造色章。
偏标能造。
次更應有所造色等章。
今即指彼雲至章中解也。
秋篠舉此二說。
但由初說。
今雲實爾。
應由初說。
章主抄疏中此例尤多。
又可名大種及造色章。
辨其造色中。
應自解故。
指此一章中說造色文。
今雲章中也。
生等五因。
自下第三門大分為三。
初标。
二總明以五因名造三别顯五種造義。
生等五因等八字。
初标牒對法第一說下。
第二總說五因名造。
小乘中亦說此五因。
婆沙(百二十七)俱舍界品亦同說。
然今明大乘大種造色故。
先引對法論令知是大乘五因(造者因義。
故以五因彰造義也)。
【章】生因者此下第三别顯五種造義。
此中有五段。
初明生因。
二明依因。
三明立因。
四明持因。
五明養因(玄範對法疏曰。
此五因中生約末生而起。
依約據彼能造而輕立約成彼果随大轉變。
持約持果令住。
養約養果令長。
若約六釋釋此五因。
若生之因是依士釋。
生即屬果。
若生即果是持業釋。
生即屬因餘四并然)初中有四。
初舉對法文辨名生因由。
彰大種與造色不離義。
今即是也。
謂離大種下二句。
明以大種為生因義。
秋篠曰。
問。
生與起眼目異名。
由何配屬。
解雲範師兩釋。
一将起義略釋生名。
故雲生因即起因。
二即以伽論生因屬配本藏所有起因。
下四亦爾。
伽第三亦說五因。
文異義同。
廣如彼說(雲雲)今雲。
此範疏中第二義尤為難了。
伽論者瑜伽第三說五因。
其文但說生因不雲起因。
故屬配此論所說起雲生即起也。
本藏者指此對法論也。
【章】諸所造色等二章主通伏難。
成立大造不離義。
難意雲。
諸所造色自各各自種生。
何故以大種為造色生因耶。
今章文通此難也。
秋篠曰。
此章主釋對法論起義(雲雲)。
【章】瑜伽第二等下章主舉證成大造不離義。
乃至養者。
瑜伽全文廣問五因。
今為成生因義。
引證是。
故舉但生因。
略問餘因。
彼全文曰。
問。
一切法生皆從自種而起。
雲何說諸大種能生所造色耶。
雲何造色依彼。
彼所建立。
彼所任持。
彼所長養耶(雲雲)内外大種造色種子者。
秋篠曰。
三界三性新熏本有諸種子等也(雲雲)今謂。
此釋通漫。
既雲内外大種造色。
明知唯是色法種子非雲心法種。
雲何應雲無色界種。
假使雖無色界中有色法種。
此是屬有色界種。
複不可雲三性種。
大種造色是唯無記法。
若雲通善惡。
則非釋子故唯是無記法種。
故雲三界三性是通漫說。
又内外者。
五根名内。
五塵有二。
一内五塵。
謂有根身所變内大種造色。
二外五塵。
謂器界相所變外大種造色依附内相續心者。
秋篠曰。
内相續心者第八識也。
簡七轉識故名相續。
又解所依之身名為相續。
即第八心住在身中故名相續心(雲雲)今詳曰。
此二解中。
初解雖無害通漫。
後解無據。
失第八識建立實義。
故不可用。
初解之中但雲簡七轉第八識名相續。
未辨内心二字。
故今文雲大造種子依附内心之義遂不相彰。
故為漫釋。
後解之中雲第八心住在身中之釋。
失第八識實義。
謂第八識以種子有根身器世界為相分。
四分合識體故。
雲何應雲但住在身中耶。
類似獸主外道計我。
若第八識與有根身别物。
則應雲住在身中。
既有根身為相分心。
四分合識體故不可雲住在中。
若設雲在中言八啭聲中境第七聲。
故住在中言即表有根身是第八識。
雖義意一分通。
今文實義遂不明顯。
卻混外說。
故不可須釋也。
今更釋曰。
内相續心者。
内謂彰攝受種子。
伽六十六(九丁)說由五因建立内法以名為内中。
立攝受種子故說名内法義。
故今雲内示種子義。
相續謂諸論中安立此言有四種義。
一約刹那生滅。
二約一期生滅。
三約前後念。
四約彼此世。
今文所雲但取初三二義。
若種現相望辨相續。
則于現在一念一法上說生滅相續。
其實雖同一時。
由意識觀解雲生滅相續。
是因滅果生義。
有種必現行故。
于自界自地大造種子名為相續。
若種種相望辨則不緣合故。
住種子位以未現行。
故但前念後念種子因滅果生相續。
此于他界他地大造種子名為相續也。
心者謂集起義。
如二十論疏雲。
集起有二。
一種子集起。
二現行集起。
初但第八。
次通八識(雲雲)二之中今但取初義。
何雲種集起。
謂如成唯識第五說。
雲第八名心。
集諸法種起諸法故(雲雲)疏釋曰。
為一切現行熏。
是集諸法種現行第八為依。
種子識為因能生一切法。
故是起諸法(雲雲)由上來義應解此句。
謂種子識名内相續心也要大種子先生大種等者。
正釋能造之能言。
問。
此文中雲先生大種後雲為前導。
若爾能造所造由自種生為有先後耶。
答。
此有二門釋。
初随轉理門。
謂如小乘雲。
先有大種為能造。
後由能造造色方有。
故今随轉雲先生大。
複雲為前導也。
後真實義門。
謂大乘實義能所同一時處。
非前後有。
例如雖四分合識體故能所一時。
相見别種見起時相必起立能所緣之名。
三十論疏(一本)例此大造立相見能所義。
秋篠引之成立。
若雲通所造前後念從自種生。
則最初一念但能造大種應從自種現起。
此能造言對何所造名能耶。
若對第二念所造。
則色界報盡易無色地最後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