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三節 誰廢除不平等條約

首頁
等新約早十一年?選 再以蘇聯為例。

    蘇聯早在一九一八年七月四日,由外交部長齊采林(G.V.Chicherin)對蘇維埃第五次會議提出報告,說将對中國撤廢沙皇政府對東北的各種壓迫,和它在中國和蒙古的治外法權,放棄沙皇政府以各種口實對中國人民所加的負擔,撤回沙皇政府對于駐在國的領事館所設的武裝部隊,并将中國各種賠款中的俄國賠款交還中國。

    一九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加拉罕(Le〇Karakhan)簽署的宣言,就是根據齊采林這個報告。

    其中說:“蘇維埃政府不要求任何補償,而交還中東鐵路,以及一切采礦權、伐木、開采金礦,及其他為沙皇政府、俄國軍人、商人和資本家從中國取得的權利。

    ”接着就是中蘇兩國的談判,而主其事者,就是顧維鈞。

    董霖在《顧維鈞與中國戰時外交》(《傳記文學》第三十一卷第二期)寫道: 關于廢除不平等條約,顧氏屢将中國之願望訴諸一九一九年之巴黎和會及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之華府會議。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德、奧兩國因戰敗而喪失在華特權。

    惟最早由外交途徑而廢除不平等條約實由顧氏主持。

    彼以中國外長資格與蘇聯特使加拉罕于一九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簽訂中蘇協定,附有宣言、換文,同意解決兩國有關問題之普遍原則。

    該協定包括事項甚多,其最重要者為取消中國與帝俄簽訂之各項條約合同等:“依一九一九及一九二〇年蘇聯政府所發宣言之精神,以平等、互惠及公道為基礎”,另訂新約;蘇聯政府承諾廢除所有帝俄與第三國家簽訂有礙中國權益之條約等,并相互保證不與他國簽約有損中蘇兩國任何一方之權益。

    日後中蘇關系雖多變化,但“顧加協定”确開中外平等訂約之新紀元。

     再以比利時為例。

    董霖寫道: 顧氏在外交上另一果敢舉動乃為宣告一八六五年十一月二日之中比條約失效。

    比國曾憑此約,援引最惠國條款,得于中國擁有片面權益,但約期将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二日屆滿。

    中國政府因而通知比國議訂新約以代舊者,但對方則以該約第四十六條為根據,認為隻有比國有權要求修改。

    當顧氏于一九二六年十月重主外交時,親自處理此事,建議比方在議訂新約期間,商訂一臨時協定,不意未被采納。

    中國政府嗣因此案久懸不決,毅然于一九二六年十一月六日頒發明令,宣布一八六五年之中比條約失效。

     後來,國民黨在一九四三年十月二十日與比利時簽中比新約的時候,已經晚于“軍閥”十七年;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與蘇聯簽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時候,已經晚于“軍閥”二十一年,并且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絕非平等新約,是典型的賣國條約。

     由此可見,整天被國民黨罵的“軍閥”,他們并沒像蔣介石那樣喪權辱國;他們廢除不平等條約,也遠在蔣介石之前。

    上面所說他們與德國、奧國、蘇聯、比利時的關系,就是鐵證。

    其實,這些還隻是荦荦大者,至于細節就不必細表了。

    (詳閱李敖《蔣介石研究五集》,頁二〇一)如果一一探讨起來,我們會發現“軍閥”的苦心,可真令我們起敬。

    以收回上海會審公廨為例,便可見一斑了。

     外國領事的會審權,始于一八五八年中英天津條約。

    普通華洋間民事案件,大都由知縣與領事會商了結。

    至于華人在租界内犯罪,由租界警察送交知縣審理,由領事會審。

    但租界設有會審公堂的,情形就比較複雜。

    一八六九年四月二十日,上海道與英、美領事締結《洋泾浜設官章程》。

    開始設立公共租界會審公堂,不久法租界也成立會審公廳,分别專理上海租界内華洋訴訟,華人為被告案件,概由外國領事派員會審;至于純粹華人民刑案件,仍由中國廳員自理。

    辛亥革命發生,上海道不能執行職務,領事團乘機于一九一一年十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
0.07797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