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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擋不住的經濟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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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薄,又要以孫中山的信徒自居,受制于閉門造車的三民主義。

    三民主義即使不是共産主義,至少是一種社會主義,絕對不會是使台灣經濟起飛的資本主義,以至于往往扌幹格叢生,矛盾百出,必要時連蔣介石也隻好暗中曲解行不通的三民主義。

    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蔣介石主持國民黨第十二次黨務會議開幕典禮,以“機密”文件——《對本黨實行三民主義黨務工作之指示》,說:“實行三民主義優先任務,為民生主義。

    民生主義之中心工作,為平均地權與節制資本,對此課題之意義,據我對總理平時訓示所了解的,所謂平均地權之意義,第一,在交通發達之處及都市之土地,凡漲價者,借征收增值稅之方法,以達到‘漲價歸公’的目的,用意乃在求消除貧富之不均,故增值稅,亦可謂為實行‘漲價歸公’手段之一種。

    其次,則為現代都市政府如對其土地照價收買、區段征收、土地重劃、超額土地之收購以及都市整建(如違章建築)等之通例,亦皆為‘漲價歸公’之手段,政府可以發行都市土地債券,以籌集基金而實施之。

    此種良法美意,如能在都市實施,則不僅為平均地權,而實亦為消除貧富不均,并且為建設都市之張本。

    第三,在交通未發達以及土地未開發之處——即鄉村土地,如農田山地,其地價變動性較少,則可征收田賦或實物,而免征地價稅,以便于‘耕者有其田’政策之實行。

    ”如果我們細心一點,就會發現這一“機密”訓詞的立論,不但與民生主義中“平均地權”有極大的出入,并且和蔣介石以前論列“平均地權”的文字有極大的出入。

    試看在這一“機密”訓詞前三十二年——一九三五年九月,蔣介石在峨嵋軍訓團講《國父遺教概要》,就指出:“因社會之發達進步,地價必有增無已,如果土地之增價,歸之私人,則社會公共之努力無所獲益,而地主反不勞而坐享其利;天下不平之事,未有甚于此者。

    所以總理說:‘地價之不可不先定,爾後從事于公共經營也。

    ……定地價之法……予以為當由地主自定之為便。

    其法以地價之百分抽一,為地方自治之經費。

    ……此後凡公家收買土地,悉照此價,不得增減。

    ……而将來所增之價,悉歸于地方團體之公有。

    如此則社會發達,地價愈增,則公家愈富。

    ……不平之土地壟斷、資本專制,可以免卻,而社會革命、罷工風潮,悉能消弭于無形。

    此定地價一事,實吾國民生根本之大計,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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