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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與科學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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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差别相違因。

      大名詞含意兩歧之大前題。

      眼等。

      軀殼。

      他(暗指非積聚性之神我)。

      靈魂(非物質的)。

      積聚性。

      物質的。

      卧具等。

      機器。

      眼等必為他用。

      軀殼必需别有靈魂為其主宰。

      積聚性故。

      為物質所構成故。

      如卧具等。

      如機器之需司機人。

      成立。

      證明。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

      如以此大前提證明軀殼必為他物所主宰。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違積聚他用。

      乃證明為含意不同之大名詞‘物質所構成的他物’(即神經系統)所主宰。

      諸卧具等為積聚他所受用故。

      因機器乃由物質所構成的司機人之‘軀殼’所主宰也。

      細閱上列對照表,可見數論外道之推論與今之基督教徒一般無二;而商羯羅主菩薩之駁論亦與今經驗派哲學之駁基督教靈魂一般無二。

     一般人之信宇宙之客觀的存在,其意無非謂宇宙為生我感覺之實物。

    然宇宙如何能生我感覺?且是實物乎?若雲質子(Proton),電子(Electron),光子(Photon)是實物,且生我感覺;然我感覺上并無質子,電子,光子之形像;故質子,電子,光子縱是實物,決不生我感覺。

    若雲方,圓,大,小,明,暗等生我感覺,且是實物;然方,圓,,大,小,明,暗等并非物質;故方,圓,大,小,明,暗等縱能生我感覺,決不是實物。

    故認宇宙為客觀存在亦不合理。

    是為佛破法執之一斑。

    按根據自然科學亦可得相同之結論。

    例如面前有一山,照一般人之見解,此山乃我親目所睹故其存在決無問題。

    但以光學及生理學說明之,則我之見此山,乃由日球表面原子分子劇烈震蕩,擊動以太,(或雲擊動磁力場與靜電力場)傳達地面。

    地面物體受之,因其自然頻率(Naturalfrequency)之異,吸收其某部分而反射其餘,遂分色彩及明暗。

    我之見山乃自山反射之波動向各方面進行,遇我目中凸鏡(Lens),屈折而聚于網膜上(Focussingonretina)為倒影,其色彩,明暗,形狀均與面前之山無異。

    此倒影使網膜上之紫色素起化學變化,刺激視神經端之圓錐體。

    視神經傳此刺激力于神經中樞,始有見山之感覺。

    故無論此感覺為非物質的精神作用(如基督徒所信),抑僅為質子電子光子之一種組合(如經驗派哲學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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