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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頌疏講記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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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通過名色來表示的,所以說從名色處起。

     诳語、離間、雜穢語三,于名身等處起,謂行诳等,巧作言詞,故诳等三,必依名等。

     「诳語、離間、雜穢語三,于名身等處起」,虛诳語、離間語、雜穢語,這個所依處不一定是人,他打的诳語什麼内容都可以有,那麼它從什麼地方起呢?它離不開聲音,名句文身。

    我們說的話是包含意義的,這個意義就是名句文身,單是聲音,不诠表意義的,不叫名句文身。

    下雨的聲音不代表什麼意思,沒有名句文身,沒有虛诳的、離間的那些作用。

    要能夠诠表意義、有一定概念的纔是名句文身。

    虛诳語也好,離間語也好,雜穢語也好,都代表一定意義的,所以一定從名句文身等處起。

    「謂行诳等,巧作言詞,故诳等三,必依名等」,所說各式各樣很多的謊話必依名句文身。

    等,就是名、句、文這三者。

     從此第四,問答分别。

    就中:一、殺已非業道,二、他殺成業道。

    且初殺已非業道者,論雲:有起加行,定欲殺他,而與所殺生,俱死或前死,亦得根本業道罪耶?頌曰: 俱死及前死 無根依别故 「從此第四,問答分别」,下邊是一些問答分别,是很有味道的事情,也是很難解決的問題,這裡都明确地回答。

    「就中:一、殺已非業道」,殺已,雖然是行了殺,但是沒有成業道。

    「二、他殺成業道」,自己沒有殺,人家殺,卻成業道。

    第一個,「殺已非業道者,論雲:有起加行,定欲殺他,而與所殺生,俱死或前死,亦得根本業道罪耶?」雖然殺了,但是不成業道,是什麼情況呢?有的人起加行,拿了刀刺過去,并且下了決心要殺他,隻要對方命終,業道馬上成就。

    但是他與所殺那個人同時死;或者是對方手快,在死之前,把他先砍死了,他死在對方前,成不成業道? 「頌曰:俱死及前死,無根依别故」,「俱死」,假使行殺的跟所殺的人同時死,或者是行殺的人死在前頭,所殺的人死在後頭,這個行殺的人沒有根本業道,因為他的身體——所依身已經調了一個。

    這一輩子的身體(殺人的身體)已經死掉了,另外換一個身體,中陰身也好,投生也好,是另外一個依止身,所以根本業道沒有。

    那沒有罪嗎?殺人的罪還是有,隻是沒有成根本業道。

     釋曰:俱死者,能殺與所殺,俱時命終也。

    前死者,能殺前死,所殺者後死也。

    無根者,彼俱死前死,無根本業道也。

     「釋曰:俱死者,能殺與所殺,俱時命終也」,假使你一個炸彈丢過去,對方被炸死了,同時這個炸彈也把你炸死了,兩個人都死掉了。

    打仗的時候,對方的坦克太厲害了,打不了,隻有拿炸藥包沖過去,把它炸掉,炸掉之後炸的人也死掉了,這是俱死,沒有業道,這是第一種。

     第二個,前死,「能殺前死,所殺者後死」,殺的時候,一刀砍過去,他還沒死掉,你卻被人家打死了,有沒有根本業道?也沒有。

    什麼叫無根呢?俱死也好,前死也好,沒有根本業道,但殺人的很重的加行罪是有的。

     依别故者,釋無業道所以也。

    若能殺俱死前死者,以所殺生其命由存,不可令彼能殺生者成殺罪故。

    若所殺者,正命終時,其能殺者,别依生故,謂受餘身,名為别依。

    此别依身,非罪依止,謂未曾起殺生加行,成殺業道,理不應然。

     為什麼不成根本業道?「依别故者,釋無業道所以也」,原因就是,「若能殺俱死前死者」,假使能殺的那個人,他同時死掉,或者他先死掉,「以所殺生其命由存,不可令彼能殺生者成殺罪故」。

     殺人根本罪有五個條件,一是有殺心,煩惱心,故意地把他殺掉;二是對方是有情;三是沒有把對象搞錯;四是要有加行,拿刀砍過去等;最後對方命終。

    這五個條件具足,那殺人根本罪、根本業道成功。

    這個是戒律上的事情了,《俱舍》也都講了。

     如果是俱死或先死,五個條件就差一個,最後對方命終這個條件沒有。

    因為你殺下去的時候,他還沒有命終,你已經死掉了。

    俱死也好,先死也好,最後一個條件不夠,不成業道。

    「不可令彼能殺生者成殺罪故」,能殺生的人,因為少一個條件,根本的業道沒有成功。

     「若所殺者,正命終時,其能殺者,别依生故」,所殺的人死的時候,能殺那個人所依止的身體已經調換過了,「别依」,他另外的依身生起來了。

    「謂受餘身」,受另外一個身體去了,不是他原來那個殺人時的身體。

    「名為别依」,什麼叫别依呢?另外受了個身體,一般是中陰身。

    俱死的時候,他一死就成了中陰,另外一個身體生起來。

    「此别依身,非罪依止」,另外一個身體,不是殺人時依止的那個身體,「謂未曾起殺生加行」,因為這個身體,沒有起殺生加行,所以不能判他是根本罪。

    「成殺業道,理不應然」,就是說從原來那個身體來看,對方沒有命終,差一個條件;後來那個依止身出來,他沒起加行,也缺條件,不成業道。

    所以從兩邊來說,都不能判他成殺生的業道。

     從此第二,他殺成業道。

    論雲:若有多人,集為軍衆,欲殺怨敵,或獵獸等,于中随有一殺生時,何人得成殺生業道?頌曰: 軍等若同事 皆成如作者 釋曰:如軍等中,若一人行殺時,衆皆成業道,如親作殺者,彼由同許為一事故。

     第二個,「他殺成業道」。

    自己沒有起加行,但是成業道,「他殺」,叫人家殺,或者并沒有叫人家殺,是一起殺。

     「論雲:若有多人,集為軍衆,欲殺怨敵,或獵獸等」,打仗或者打獵,「于中随有一殺生時,何人得成殺生業道」,很多人一起,或者是軍隊去打仗,或者是很多人去打野獸的,這一隊人出去之後,隻有其中一個人殺了生,那麼哪些人得殺生罪? 「頌曰:軍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軍等」,「等」包括打獵的,假使是同一目的去的,随便哪一個人殺了生,其他人都是一樣成殺生罪。

     「釋曰:如軍等中,若一人行殺時,衆皆成業道」,軍等,軍隊或打獵的,隻要一個人殺了生,所有的人全部都成業道。

    「如親作殺者」,跟親自殺的一樣。

    「彼由同許為一事故」,因為他們是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都是消滅敵人或者打野獸,随便哪一個人下手殺了生,其餘的人統統都有這個業道,跟他同罪。

     這個跟世間有點差别。

    這不是佛定的,是客觀規律。

    一隊人去打獵,一個人打死一隻野獸,其他的人都有業道,都要感報的。

    這個不是佛說要感報,事實上這個客觀規律是他們都要感那個殺生的報。

    這跟世間上定罪的标準不一樣,世間是怎麼定罪的呢?動手的那個人負責,其他的同夥要輕一點。

    而從因果規律來看,罪是一樣的。

    隻要你們是同一目的去的,随便哪一個殺了生之後,全部負責,都有殺罪。

    殺一個是一個殺罪,殺一百個,就是殺一百個的罪。

    所以我們要注意,要避免打獵之類的這些事情。

    像六祖大師,那沒有關系,他的目的不是去打野獸,他是逃避怨敵,躲在裡邊,那當然沒有同罪。

    如果你參加打獵的隊伍,也想打野獸,那就有罪。

     從此第五,明業道相。

    就中分六:一、明殺,二、明盜,三、明婬,四、明诳語,五、明離間等,六、明意業道。

    且第一明殺者,論雲:今次應辨成業道相,謂齊何量名曰殺生,乃至齊何名為邪見?且先分别殺生相者,頌曰: 殺生由故思 他想不誤殺 「從此第五,明業道相。

    就中分六」,業道的相,殺盜婬妄一個個講。

    「一、明殺,二、明盜,三、明婬,四、明诳語,五、明離間等,六、明意業道」,十個業道,分了六項來講。

    「第一明殺者,論雲:今次應辨成業道相」,怎樣成業道,要幾個條件?「謂齊何量名曰殺生」,到怎樣的程度,可以叫殺生?「乃至齊何名為邪見」,乃至到如何程度,可以叫邪見?「且先分别殺生相者」,一個個來,先把殺生的相分别一下。

     「頌曰:殺生由故思,他想不誤殺」,五個條件成殺生的根本業道,少一個不成。

     釋曰:要具五緣,名殺生業道。

    一、由故思,起殺心也。

    二、于他有情,頌言他者,他有情也,他簡自,自殺非業道,有情簡非情,殺非情無業道。

    三、他有情想,頌言想者,他有情想也,他簡自想,有情簡非情想,于他作自身想,有情作非情想,殺皆非業道。

    四、作殺加行,謂持刀至彼。

    五、不誤而殺,謂唯殺彼,不漫殺餘。

    頌言殺字,一殺加行,二不誤殺也。

     「釋曰:要具五緣,名殺生業道」,五個緣具足,殺生業道成功。

    少一個不成根本業道,隻成加行。

     第一,「由故思」,存心要殺,起了殺心。

    要是沒有殺心,不成業道。

    律藏上就有這類例子,一個木匠在屋頂上工作,一不小心,一個錘子掉下去了,下邊正好一個人跑過,打在腦袋上死了。

    木匠根本沒有起殺人的心,這是誤傷。

    依世間法律,也不判殺人罪的,佛教裡也是一樣,這沒有殺生的罪。

     第二,「于他有情」,「他簡自,自殺非業道」,殺的對象是其他有情,如果殺自己不成業道。

    為什麼殺自己不成業道?一個原因是,殺自己一般不會起瞋恨心,煩惱心不會很重,都是他逼得沒有辦法,纔會殺自己。

    自殺有殺罪,但不是根本的十惡業道。

     這兩方面都要強調,第一個,自殺不是根本殺罪,這個要分明,跟殺人家是不一樣的。

    但是,不要因為沒有根本業道就可以自殺,自殺也是很重的殺人罪,因為殺的是人。

    所以我們絶對反對自殺,而且要勸人家不要自殺。

    你如果是發了菩提心的人,自殺就是殺一個菩薩,那個罪就不得了。

    所以說自殺在佛教裡是絶對不允許的,在世間上也是反對的。

     「有情簡非情」,如果殺一棵樹,不成殺罪;或者殺一個雕像,固然是人的樣子,它是石膏做的,那也不成殺罪。

    「殺非情無業道」,殺非情,不是十業道。

    比如窗外邊一個塑像的影子照在窗上邊,看過去像一個人,你懷着瞋恨的心去殺他,結果是個塑像,有沒有殺罪?沒有根本業道,殺罪還是有,不過輕一點。

     第三,「他有情想」,對方是有情,而且你沒有想錯。

    如果他是一個有情,你當他是一棵樹,比如打靶子,把他打死了,這也不成根本罪,因為你沒有對他起有情想。

    根本業道雖不成,但是殺人的罪不能說一點沒有,他被你殺掉了,他要報冤的,這個冤罪是免不了的。

    「他有情想,頌言想」,頌裡的「想」是指作他有情想,「他有情想也,他簡自想」,不是把對方當成自己;「有情簡非情想」,他是有情,你沒有當成非情(比如當成一棵樹),這樣沒有想錯,這是構成根本業道的一個要素。

    「于他作自身想,有情作非情想,殺皆非業道」,假使你搞錯了,以為他人是自己,本想自殺的,結果把他人殺掉了,不成業道;或者你搞錯了,他是個有情,你當他是非情,把他殺掉了,也不成業道,但是殺罪還是有的。

     第四,「作殺加行」,拿刀等動作,「至彼」,跑過去要殺。

     第五,「不誤而殺」,殺的時候沒有殺錯。

    「謂唯殺彼,不漫殺餘。

    頌言殺字,一殺加行」,頌裡邊的「殺」,一個是殺的加行,一個是不誤殺。

     這五個條件具足,纔成殺罪。

    有些别的說法,如果說殺人,你隻要把人殺掉了,不管是不是誤殺,殺人的罪都成立的。

    再加一個命終,沒有命終,就沒有根本罪,命終了,那就是根本罪。

     問:刹那滅藴,念念自滅,如何成殺?答:息風名生,依身心轉,若有令斷,不更續生,如滅燈光、鈴聲名殺,或複命根名生,斷命令不續名殺,謂以惡心,隔斷他命,乃至一念應生不生,唯此非餘,殺罪所觸。

    此上兩釋,不續名殺,應知殺者,但殺未來,過去已滅,現在不住,不可言殺生,但遮未來體用,不相續故,名為殺。

    又解:若據斷體,唯是未來,若論衰用,亦通現在,謂令現藴,無有勢用,引後藴故。

    婆沙論中,有此兩說。

     「刹那滅藴,念念自滅,如何成殺」,五藴是刹那刹那自己消滅的,那殺的是什麼東西?怎麼成殺罪呢?這個問題,你們怎麼回答? 「答:息風名生,依身心轉,若有令斷,不更續生,如滅燈光、鈴聲名殺」,前面「界品」裡邊說過,能斫所斫,一根柴本來是刹那滅的,你這麼砍下去,砍的是什麼呢?這裡殺跟它類似,以刹那滅的觀點來解釋這個問題。

    「息風名生」,風息就是生命。

    這個生命風息依了我們的身和心而生起的。

    假使把風息斷掉,「不更續生」,這樣子就算殺。

    「如滅燈光、鈴聲」,燈光本來是刹那滅的,前一個焰過去,後一個焰生起,但是你把它後面那個要燃起來的燈焰,不給它燃了,這個燈光就沒有了。

    鈴聲的聲音也是刹那滅的,但是你把鈴按住,聲音也就沒有了。

    這是第一個講法。

     「或複命根名生,斷命令不續名殺」,前面是息風名生,後面是命根名生。

    「謂以惡心,隔斷他命,乃至一念應生不生,唯此非餘,殺罪所觸」,本來一個人的五藴刹那生滅的,你殺什麼呢?命也好,息風也好,這個生命所依的身體刹那刹那滅,又刹那刹那生,前一刹那滅掉,後一刹那要生,現在把他後面生的緣給壞掉了,後面生不起來,這就是殺。

     「此上兩釋,不續名殺」,這兩個解釋,性質一樣的。

    「不續」,他本來是相似相續生下去,你不給他繼續下去,這個叫殺。

     「應知殺者,但殺未來」,這個很巧妙的,不是殺現在,也不是殺過去,是殺未來。

    未來還沒有怎麼殺呢?未來要生的東西你不給他生出來,這就叫殺,所以殺是殺他的未來。

    這些解釋如果沒有點哲學的頭腦會說你在開玩笑,未來東西還沒來,怎麼殺呢?有部的思想還是很深刻的。

    「過去已滅」,過去滅都滅掉了,用不着殺。

    「現在不住」,現在刹那就滅,不安住的,也無所謂殺,「不可言殺」,過去、現在都不能叫殺。

    「但遮未來體用」,但是未來他要再生的時候,你不給他生,這纔叫做殺,所以說所殺的是未來,遮未來的體用。

    「不相續故」,本來他還要繼續生的,因為你把他身體破壞了,他不能繼續地再生起來,這叫做殺。

     「又解:若據斷體,唯是未來,若論衰用,亦通現在」,從體來說,把未來要生的體斷掉了。

    假使說用,使現在的作用衰敗下去,也通現在。

    「謂令現藴,無有勢用,引後藴故」,使現在這個五藴,沒有力量再生起後頭的五藴,也包含現在,但是主要還是未來。

     這是有部刹那滅體系裡邊的解釋。

    所以,每一部有自己的體系,它是主張刹那滅的,決定要這樣子解釋殺,纔是統一的,不會與自己的體系相違。

    如果把通常殺的概念,用到刹那滅的體系裡邊去,那就自相矛盾,不成一個體系。

    所以說我們研究一個宗派,一定要把他完整的體系抓住,這樣纔能起作用。

     學法這一點要抓住,如果你費了很大勁得了很多的資料,結果沒有一個體系,那什麼作用都不起,白辛苦一場。

    所以說學法還是要有智慧,要依靠師父,把現有的資料可以組合成一個體系。

    如果沒有師父,又沒有智慧,那麼多資料對你來說毫無用處。

    有的人盡量地要書,要了很多書,泡在書裡邊,以為這樣子就智慧如海了。

    沒有體系,不但不會智慧如海,反而弄得矛盾百出,學到後來,什麼都搞不清楚,甚至覺得矛盾,乃至于反對佛教的都有。

    我們自己沒有智慧,決定要依靠有智慧的人,有智慧的人是佛和從他等流下來的祖師。

    我們要傳承也是這個意思,傳承是師承一個個教下來的,他畢竟有佛的氣味。

     關于傳承,有個故事我們可以講一下。

    有一個欽差大臣到雲南去。

    在雲南他水土不服,總害病。

    有人給他想個辦法,裝一皮口袋家鄉的水,讓馬馱起。

    那個時候沒有汽車,沒有飛機,走一天的路,到一個站口,就把水倒在當地的井裡邊,然後再從這口井裡弄一口袋水,再往前跑。

    家鄉帶出來的水不換的話要臭的。

    從當時的京城跑到雲南的昆明,那有多遠?不曉得要多少個站口了。

    那麼這個水,倒下去,灌進去,再倒下去,再灌進去,那家鄉水的味道淡得不得了了。

    但是就是這個水,那個欽差大臣吃了,水土不服的毛病就沒有了,因為家鄉味道還有一點。

     祖師一代代傳下來,時間很遠很遠,佛本身的氣味還有一點,還起作用。

    師父一代代傳下來,師父跟弟子不一定完全一樣,但是他的作用是有的,師承就是有這個作用。

    再打個簡單的比方,一根電線,一根銅絲或者一根鐵絲,沒有什麼高的價值,隻要電線沒有斷,通電源的,這個就能接通電源。

    你再高級的,金絲也好,銀絲也好,你沒有通電源,你還是一根線,開不了機器的。

    從師承上通到釋迦牟尼佛沒有斷的,電源通過來機器開得動,所以不要輕視了,這是傳承的意思。

     從此第二,明盜。

    論雲:已分别殺生,當辨不與取。

    頌曰: 不與取他物 力竊取屬己 「從此第二,明盜」,偷盜。

    「論雲:已分别殺生,當辨不與取」,不與取就是偷盜。

    不與取這個名字是古印度的原文,跟我們中國的偷盜意思基本一緻。

    實際上,在辦公室裡私用公家的東西不算偷盜,卻是不與取。

    因為人家沒有給你用,你怎麼用了呢?如果辦公用品是許可你用的,那是沒話說;人家沒有許可你用,你去用了,不與取就成立了,這不是偷盜,但屬于不與取。

    所以說不與取這個名字相對更準确些,人家沒有給你,你拿了,就是不與取,盜罪成立。

     「不與取他物,力竊取屬己」,這裡列了兩個條件,一個是别人的東西,你用暴力或者用偷的方式拿來,歸于自己,就是盜罪。

    還有一些條件這裡略了,如要有故思,即有要偷的心。

    假使有很多人在考試,你旁邊那個人的鋼筆跟你的很像,他的放在桌子上,你自己的筆掉在地下不知道,以為他這個筆就是你的,把它拿走了,算不算偷?這不能算偷,偷的業道是沒有的。

    因為你當自己東西拿走了,偷的心沒有。

    一是故思,有偷的心,前面殺業道提到過,這裡就略了。

    還有一個是他物想,你要明确知道是他的東西,如果把他的東西當自己的,那就少一個條件,根本業道不成。

     釋曰:前頌不誤、故思及想,此三流至後門,更不重說。

    盜具五緣:一、由先發起欲盜故思,從前流來;二、于他物中,自盜非業道;三、起他物想,自物想非業道,第三想緣,從前流來;四、或力或竊,起盜加行。

    五、不誤而取,令屬己身。

    屬己頌有,不誤前來。

    具此五緣,方成業道。

     「釋曰:前頌不誤故思及想,此三流至後門」,前面那個頌裡邊,有故思、不誤、想,這三個詞一直等流下去,以後每一個業道都有這三個條件,就不重複了。

    不與取當然也有這三個:一個是故思,是故意要偷的;一個是沒有搞錯,是他的東西;第三個就是起他物想,如果把他人的東西誤認為是自己的,就不算。

    再加上兩個條件,偷的加行,用力或者是偷偷地竊。

    「屬己」,偷來了,屬于自己,那就是成盜罪。

    前面那三個前頌講過,「更不重說」。

     「盜具五緣」,偷盜也是五個緣成根本罪,業道。

     第一,「由先發起欲盜故思」,故思前面有,這裡頌沒有,但是意思還是要擺進去的,就是先發一個偷的心——「我今天想偷一個什麼東西」,就是安心要偷,這是故思。

     第二,「于他物中,自盜非業道」,于他物,這個他物要起他的想。

    那麼這個為什麼要說他物呢?假使想偷東西,拿了自己的東西,那當然不成業道。

     第三,起他物想,雖然是他人的東西,「自物想非業道」,但你以為是自己的,那也不成業道。

    「第三想緣,從前流來」,第三個想這個緣是從前面等流過來的。

     第四,「或力或竊,起盜加行」,起偷盜的加行,就是偷盜的動作,或者是暴力搶過來,或者是悄悄地偷過來,這兩種都是偷盜的方式,是加行。

     最後,「不誤而取」,是那個東西沒有弄錯;取,拿過來了,屬于我的。

    在其他的書裡說,隻要離開本處,比如一隻表,你先有這個心要偷,這個表好,你知道這不是你的,是人家的,沒有想錯,你偷偷地趁人家不注意的時候拿過來,隻要離開了本處,這麼一動,就算人家發現了,你不再動了,但偷盜罪已經成了,所以說不一定是拿走,隻要離開本處就已經成了盜罪。

    這個蠻嚴重的,所以說盜戒易犯,這個特别要注意。

    弘一律師特别有一本關于盜戒的書,因為盜戒一不注意就犯。

    「令屬己身,屬己頌有,不誤前來」,「屬己」這是頌裡邊有,「不誤」,從前面等流過來的,沒有弄錯。

     「具此五緣,方成業道」,具這五個緣纔成業道。

    這裡都有一個不誤,而其他的書說,隻要人家的東西你偷過來,離開了本處,是安心偷的,也是起了方便的,價值是五錢以上的,就是根本罪,根本業道。

     從此第三,明婬。

    論雲: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

    頌曰: 欲邪行四種 行所不應行 「從此第三,明婬。

    論雲:已辨不與取,當辨欲邪行。

    頌曰:欲邪行四種,行所不應行」,欲邪行有四種,哪四種? 釋曰:總有四種,行不應行。

    一、于非境,謂行他妻,或父或母,或父母親,乃至或王所守護境。

    二、于非道,謂行自妻口及餘道。

    三、于非處,謂于寺中、制多、逈處。

    四、于非時,謂懷胎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設自妻妾,亦犯邪行。

     「釋曰:總有四種,行不應行」,有四種事情不能做的,做了都屬于邪婬。

     第一,「于非境,謂行他妻,或父或母,或父母親,乃至或王所守護境」,這個裡邊,标點不要搞錯。

    一是婬他妻,或者她父親守護,或者她母親守護的,或者是她丈夫管的,乃至她沒有親屬,是國家的公民,屬于國王管的,總之不是你自己的妻子,跟這樣子的人起婬欲的事情,那就是邪婬。

    這是第一個,非境,不是你的對象。

     第二,「于非道,謂行自妻口及餘道」,第二個非道,即使你自己的妻子,但不是那個道,大便道、口裡行婬,也是犯邪婬。

     第三,「于非處」,地方不對頭。

    「謂于寺中」,寺院裡邊,制多是塔。

    逈處,有鬼神的那些地方,很遠的曠野地方。

    這些地方不應婬欲的,哪怕是你自己的妻子,也是邪婬。

     第四,「于非時」,不是那個時候。

    「謂懷胎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受八關齋戒的時候。

    「設自妻妾,亦犯邪行」,像這些情況下,對自己的妻子尚且是邪婬,如果是人家的妻子更不要說了。

    所以說第一個非境,這是限于自己妻子,其他的人都不能犯;而下面三條,非道、非處、非時,即使自己正式的配偶,你犯了也是邪婬,當然罪是要輕一點。

     于苾刍尼,行非梵行,一解,從國王邊得罪,不忍許故;第二解,于自妻妾,受齋戒時,尚不應犯,況出家者,舉重況輕,但有侵陵,成邪行罪。

    若犯童女,于所許處得罪,未許他者,于能護人,此及所餘皆于王得。

     「于苾刍尼,行非梵行」,比丘尼出家了,她已經脫離家庭,父母也不管了,丈夫也沒有,那麼從哪個得罪呢? 「一解,從國王邊得罪,不忍許故」,第一種解釋,從國王邊得罪,因為你違背王法,不能侵犯比丘尼,這是從國王邊得罪。

     「第二解,于自妻妾,受齋戒時,尚不應犯,況出家者,舉重況輕,但有侵陵,成邪行罪」,第二種,自己的妻子受了八關齋戒,你跟她婬欲,都已經是犯了罪,何況她受了三百四十八條比丘尼戒,那麼大戒的比丘尼,你犯了之後,這個罪更重。

    所以,你侵犯她的戒,那就成罪,不一定要對國王。

     再一個,「若犯童女」,假使童女,還沒有嫁人的女孩子,那麼你侵犯了她之後,「于所許處得罪」,假使她已經配給人家,已經訂了婚的,那麼對她許配的對象而得罪。

    如果沒有許配人的,從她的父母那邊得罪,父母是管她的人。

     「此及所餘」,這些人,以及其他的沒有說到的,都對王面前得罪。

    凡是國王所管的人,你侵犯她了之後,都犯王法,對國王處犯了邪婬罪,這是邪婬。

     邪婬的事情,我們在這裡講了,你們以後碰到受五戒的居士,應當把這個事情也要告訴他們。

    不要認為受了五戒,對自己的妻子不犯邪婬,你亂搞的話,同樣是邪婬。

    當然,我們講的時候要嚴肅,不要嘻嘻哈哈地開玩笑,對女居士不要用随便、不尊重的方式說。

    對男居士也要鄭重地說。

    像這些是犯戒的事情,都是衆生的煩惱所現的一些現象,應當感到羞恥。

    自己雖然出家了,但也是從凡夫來的,煩惱沒有斷掉,這些事情都是凡夫的罪根,講的時候要端肅。

    這是海公上師的傳承,不能輕笑,或者以不莊重的方式來講。

    要在很嚴肅的情況之下來講。

     從此第四,明诳語。

    一、明诳語,二、明見聞等。

    且第一明诳語者,論雲:已說欲邪行,當辨虛诳語。

    頌曰: 染異想發言 解義虛诳語 「從此第四,明诳語。

    一、明诳語,二、明見聞等」,第一個是明诳語,第二個見、聞、覺、知。

    因為講到诳語,一定要把見、聞、覺、知講一講。

    因為虛诳語就是不見言見,不聞言聞,不覺言覺,不知言知,這樣口是心非的叫诳語。

    但是什麼叫見、聞、覺、知呢?那必須要交代清楚不可,第二科講這個問題。

     「已說欲邪行,當辨虛诳語。

    頌曰:染異想發言,解義虛诳語」,染,染污心。

    異想,想的跟說的不一樣,你明明看到的說沒有看到,你有另外一種不正直的想,跟事實不一樣的想。

    「發言」,說了話。

    「解義」,對方了解你的話,這個虛诳語。

    還有一個條件,不誤。

     釋曰:要具四緣,成诳業道:一、于所诳境界,異想發言,謂見言不見等;二、所诳者,解所說義,相領會也;三、起染心;四者不誤。

    前三頌有,不誤前來。

    若所诳者未解言義,雜穢語攝,非诳業道。

     成虛诳業道有四個緣。

    「一、于所诳境界,異想發言」,你所說的話,「異想發言」,說的話跟想不符合的。

    你心裡想的是看到的,你卻說沒有看到;你實際是聽到的,你卻說沒有聽到,想跟說不一樣。

    這樣發言,是第一個條件。

     第二,「所诳者,解所說義」,對方聽了你的話之後,不一定相信你的話,如果他懂了你的話,就有罪。

    「相領會也」,你所說的意思他懂了。

     第三,「起染心」,起染污心,染污心就是欺騙的心,想打诳語的心。

    你沒有想打诳語,說錯了,不能說你打诳語。

    比如說口誤,人家問你看到沒有?你自己也稀裡糊塗,看到了,卻說錯了,不能算打诳語。

     第四,「不誤」,話沒有說錯。

     「前三頌有,不誤前來」,一、二、三,三個緣,第一個是「所诳境界,異想發言」,第二個是「解義」,第三個是「染」,這三個緣在頌詞裡有。

    還有不誤,話沒有說錯,這是從前面等流下來的。

    這樣四個緣具足,虛诳業道就成功。

    「若所诳者未解言義,雜穢語攝,非诳業道」,假使對方不知道你在說什麼,那麼沒有虛诳的罪,是不是沒有罪?有罪,不是虛诳語,屬于雜穢語,反正你犯一條。

     從此第二,明見聞等。

    論雲:經說諸言,略有十六,謂于不見、不聞、不覺、不知,言實見等,或于所見、所聞、所覺、所知中,言不見等,如是八種,名非聖言;若于不見,乃至不知,言不見等,或于所見,乃至所知,言實見等,如是八種,名為聖言。

    何等明為所見等相?頌曰: 由眼耳意識 并餘三所證 如次第名為 所見聞知覺 「從此第二,明見聞等」,見聞覺知,等就是覺知。

    「論雲:經說諸言,略有十六」,經裡邊說講話有十六種。

    把經裡的話先引一下。

    「謂于不見、不聞、不覺、不知,言實見等」,不見的說見,說我實在看到的;不聞的,說我實在聞到的;不覺的,說我實在覺到的;不知的,說我實在知的,這就是虛诳語。

    「或于所見、所聞、所覺、所知中,言不見等」,反過來,他明明看到的,說我沒看到;明明聽到的,說我沒有聽到;明明覺到的,說我沒有覺到;明明知道的,說我不知道,這也是一類。

    這八種,「名非聖言」,聖者不會說這些話的,非聖言。

     「若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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